珙县高石煤厂井下技改一期工 程施工 合同文件
发包人:
承包人:
订立时间: 2011年8月15日
珙县高石煤厂井下技改一期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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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珙县高石煤厂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将珙县高石煤厂井下技改一期项目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珙县高石煤矿+955.67m主平硐工程;高石煤矿下部提升巷道与行人斜井巷道工程。 1.2、 工程地址:珙县高坎乡高石煤矿。 1.3、 工程类别:井巷工程。 二、 工程承包范围:
2.1、珙县高石煤矿+955.67m主平硐工程共计348米(新掘);高石煤矿下部提升巷道425米(新掘),行人斜井巷道425米(新掘),包括井底车场及硐室、消防材料库、变电所、上车场、下车场、水泵房、水仓、轨道安装、风机管道和主电缆线的挂设等。 2.2、矿区内、井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和维护。
2.3、 施工过程中与周边居民或矿区内其他施工队伍的协调工作。 2.4、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单位完成本矿区内的拆除或改造工作,并且不会因此类配合工作产生任何工期调整。 三、 合同工期:
3.1、项目开工:以甲方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主平硐以每月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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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斜井以每月90米作为工期进度要求。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0天。
3.2、工期奖罚: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工程实际进度无法达到合同进度要求的,低于合同进度的90%处于合同价0.1%罚款,超于合同进度的110%给于合同价0.1%的奖励。
3.3、因政府职能部门行为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四、 工程质量、技术及其它相关要求
4.1、工程验收标准: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50086-2001、《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802-2001和相关施工图说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2、工程施工依据:
4.2.1、珙县万兴煤炭生产有限公司高石煤矿整合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图。
4.2.2、《方案交底、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
4.2.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50086-2001。 4.2.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 4.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802-2001。 4.2.6、珙县万兴煤炭生产有限公司高石煤矿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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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技术及其他相关要求:
4.3.1、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中线位置,水平标高,并随时观测周
围的地质变化、渗水量的变化。
4.3.2、 施工过程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人员的
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生命财产的伤害及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4.3.3、
设计图中的相同项与本合同要求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3.4、
本工程严禁承包人进行分包。如发现有承包人进行分包的情形则发包人有权对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必须交纳50万元(伍拾万元)安全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竣工后一次性退还。
五、 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
5.1、本合同暂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5.2、 实际合同价款以结算金额为准。暂估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详
见《合同附件01:报价清单》。
5.3、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将详细的施工方案、瓦斯专项处治方
案向发包人报审,经发包人签订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和施工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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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现场进行实测收方,按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
5.4、 报价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均为暂估工程量,工程结算时按
实际结算工程量办理。实际工程量可能会与报价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较大差异,但无论实际工程量如何变化,均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补充:运输长度超过设计长度100m,每米增加运输费用200元)。
5.5、 本工程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材料价格波动、运距变化等任何
因素而调整。(补充:主要材料当月市场价格变动超过10%应按价格变动系数作调整,在10%以内不作调整),如因建设方原因或政府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
5.6、 工程变更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5.6、1. 报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执行。 5.6、2. 报价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按类似项目单价执行。 5.6、3. 报价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合理市场价格原则执行。
六、 工程款支付:
6.1、 本工程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发包人审定
的月度完成工作量的75%(100%)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总额控制在合同暂估价的80%(90%)以内。支付中间进度款不代表该段工程通过验收。
6.2、 本工程施工完成后,经政府主管部门和发包人验收合格
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审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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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日历天内办理完结算资料的审核手续,发包人在结算书确认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结算款。
6.3、 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本工程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结算金额75%的成本发票,承包人需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如因承包人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问题导致发包人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
七、 各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 委派 为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 为现场工程师代
表。协调现场各方关系,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向承包人下达施工指令。
7.1.2、 提供或审批施工所需设计图说;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协调完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提出验收标准及技术要求,明确施工界面和范围。
7.1.3、 组织进行项目管理交底。
7.1.4、 审批承包人施工方案,对承包人进场材料、工程质量、工程进度、
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对工程进行验收。
7.1.5、 审核承包人技术核定、工程签证资料,施工图预(结)算,按合
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7.1.6、 发包人承担施工中的机具材料有:空压机、永久性轨道、永久性
空压机管道及主电缆线。
7.2. 承包人责任
7.2.1、 委派 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协调现场各方关系,解决施工
中的有关问题。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人的安排和管理。
7.2.2、 编制完成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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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服从发包人现场管理制度规定。
7.2.4、 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规程及合同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 7.2.5、 按规定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自行负责承包人人员的安全,
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人员伤亡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及第三方伤害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7.2.6、 向发包人报送现场施工管理小组人员名单,施工人员应相对稳
7.2.7、 7.2.8、 7.2.9、 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承包人施工人员应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和协调,发包人对承包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
自行解决人员食宿。
对保修期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保修。
在施工过程中,按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同时
也有责任保护现场其他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其他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符合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有关技术资料两套。
按合同约定配置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员三
名。
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持施工场面卫生、设备完好、材
料堆放整齐。
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火工品管理,使用的安全,出现问题由承包人
全面负责。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供电及设备使用管理。 负责工程地质素描及巷道导线点的标定。
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方案中的要求,并且必须提供
出厂合格证明材料。同时必须服从发包人对相关材料提出重新进行检测的要求,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安全方面: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
内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同时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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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对超过部分费用承包人和发包人各承担50%。
7.2.18、 承包人承担施工中所用水电费(包括空压机的电费)、爆破所用
炸材(按市场价加保管费),并在结算时扣除。
八、 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到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以前,任何一
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为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赔偿给未违约方。
8.2、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或承包人不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施工;经发包人或政府职能部门发现,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20000元违约金。上述情节严重;或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协调调度;或承包人管理和实施能力不能有效地满足本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3、 在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书面证明,或因承包人违约而引致发包人终
止合约,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承包人不可以任何理由(如工程结算等一切理由)而拒绝或拖迟撤离施工现场。如承包人不按通知时间撤离现场,则发包人将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使承包人撤离现场,因上述措施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将按每天金额人民币1,000元作为撤场拖期违约金及按照违约逗留天数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义务。承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是指分包人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建设、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他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清洁、平整,以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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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终止合约的,发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的计
价方式对承包人所实施且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计价外,其他费用均不再进行单独计算。
8.5、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现行有关规范和本合同技术要
求的功能要求,除承包人无偿返修外,承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本合同价款的5%质量违约金,如因此而导致工程延期的,承包人还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8.6、 如任何带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技术质量监督局、
煤监局、建委等)或其它任何专业鉴定机构,就本合同中的材料,无论在仓库或运输途中或施工现场,因任何原因进行任何形式的质量检测,承包人均须在接到检测通知(书面或口头)时,按规定查看确认检查人员的相关证件的合法性并记录相关证件中的证件名称、证件号、发证单位或机构、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是否与证件相符;并在接到检测通知(书面或口头)或检测后一小时内告知发包人,并把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通知书》、《检验报告》按规定检查确认相关证件的情况等书面资料报送发包人。如承包人延迟履行前述告知义务,每延迟一个小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如因承包人延迟履行告知义务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发包人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8.7、 如因发包人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时间和付款办法付
款,从应付款之日起在两个月内,发包人按应付款额的相应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承包人利息,但承包人不得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从应付款之日起超过两个月发包人还不能付款,除计算利息外,工程工期顺延(顺延天数为应付款之日后两个月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
8.8、 承包人已充分踏勘并了解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状况,并充分考虑了
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并承诺配备足够的人力及机械,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进度要求。因承包人配合不力造成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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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缓慢,或由此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均已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因此延长合同工期。
8.9、 承包人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结算价的6%,发包人处
以承包人审定的结算总价6‰的违约金。
8.10、 工程竣工,经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
格后,承包人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并撤出现场,承包人撤出现场与工程结算或其它任何纠纷事宜无关,如承包人拒不撤出现场或延期撤出现场,发包人拒绝支付承包人全部工程余款或按承包人拖延时间的10倍时间延期支付承包人全部余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争议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涉及第三方利益受到损害时,由承包人提出证据证明承包人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
十、其他
10.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0.2、合同份数及效力:本合同一式五份,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合同附件:
10.3.1、合同附件1:报价清单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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