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规范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四条现金是指存放在本公司并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其他外币。第五条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六条财务处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公司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会计、出纳人员应明确职责分工,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资金类凭证的填制、会计档案的保管、往来账务的核对及稽核工作。
第八条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处审查认可,现金收入、现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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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第九条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条现金收取范围如下:
(一)个人购买公司物品或接受劳务;
(二)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三)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四)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五)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财务---第十一条现金支出范围如下:
(一)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二)支付给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业务周转金;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本公司实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现金限额依据法规及实际需要,在不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最高额度范围确定。库存现金限额要结合本公司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原则上以不超过10-15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
(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应申明理由,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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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标准,出纳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四)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五)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费用支出、出差借款和费用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性借款或报销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处。
第十三条在办理有关现金收付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个人不得扣押或无故占用现金;
(二)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公司借款、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公款私存,或未经审批用公款从事其他经营、金融活动;严禁挪用公款;不得坐支现金;
(四)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具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五)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真伪,防止收假币和错收款项。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承担一切损失;
(六)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财务处处长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次日送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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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提取金额在十万元以下(含)应报告处长助理;财务---提取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报告财务处处长;经开户银行核准后予以提取现金;
(八)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其是否复核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九)汇票的收付款应有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去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事项;
(十)提取或送存十万元以上现金时,应申请派专车或叫出租车并需有一名人员陪同,确保人员及现金的安全,办公室应尽可能保证出纳提取或送存大额现金时有车辆使用。
第十四条现金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二)财务处应配备合格的保险柜保存现金,放置保险柜的场所应设置防盗门窗;
(三)库存现金应全部放入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密码由出纳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密,以防被他人利用;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新出纳人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财务处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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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业务需要,在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存入开户行或者就近选择与开户行同一银行的其他支行缴存,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五)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六)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第十五条现金盘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纳人员应至少每周一次清点库存现金,每日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财务处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每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现金结账后,财务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及时出具盘点表,现金盘点表由出纳和监盘人签字确认,负责盘点的人可以不定期轮换;
(三)发现现金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未能查明原因的,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财务---律责任。
第十六条财务处处长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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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公司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办理对公结算,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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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银行账户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务处处长和总经理逐级审批; (二)开设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 (三)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财务---(四)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五)财务处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销户的审批程序同开户的审批程序。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六)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七)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实际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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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原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银行账户仅供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三)与银行签订的结算合同中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
(四)财务处必须认真保管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使用时要按编号顺序登记。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报法院登报声明;并对责任人视情节及损失额度给予相应处罚;
(五)签发支票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印鉴(与银行留存的印鉴相同),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名章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由财务处处长指定其他人员临时代管;
(六)印鉴保管人员必须亲自在银行结算凭证等单据、文件上面加盖银行印鉴,不允许由其他人代替。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携带银行印鉴外出使用;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取得财务处处长批准。印鉴保管人应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记录印鉴临时代管和外出使用情况;
(七)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无效票或瑕疵票;
(八)财务人员可以根据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选用适合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财务人员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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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九)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审批手续和原始凭证完整的银行收付款凭证,签发银行结算单据。银行印鉴保管人应对签发的银行结算单据进行复核,检查结算金额与银行收付款凭证是否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等,复核后予以加盖银行印鉴。银行印鉴保管人对结算业务承担复核责任;
(十)出纳人员签发的银行支付单据应将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用途等栏目填写完财务---整。不允许开具空白银行支付凭证;
(十一)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应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准多笔汇总登记,也不准以收抵支差额记账。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应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网上银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如需要采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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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必须保证网上银行存款的安全、合理使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依法支付。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应该严格按照《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上结算技能。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能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财务处要加强计算机上机管理,做到付款人员每人一台专用上网计算机,防止计算机病毒散播、密码盗用和非网上银行操作人员上机。
第三十条网上银行操作员对拨付款业务的原始票据要认真核对,杜绝手续不全的款项支出,并进行网上银行制单。网上银行操作员应对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及付款金额大小写等进行审核,财务处处长或指定会计人员(在一定额度内授权)按照拨付款业务对网上结算业务做最后支付授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网上银行操作员要对每天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特别要确认已拒付的款项是否已终止交易。
第三十二条网上银行操作员要经常与银行联系,账务网上银行业务的最新动向,对网上银行出现的故障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业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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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以免业务受阻或造成经济损失。财务---第三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员要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随时掌握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及时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四条网上银行操作员要加强“客户证书”卡的管理,由于“客户证书”卡是登录网上银行的通行证,一旦丢失要及时通知银行挂失,并重新补办“客户证书”卡。
第三十五条网上银行操作员必须做好个人进入网上银行密码的保密工作,防止其他人员了解掌握密码。网上操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控制,一般情况下出纳人员录入付款信息,财务处处长或指定会计人员(在一定额度内授权)审核后划付。
第三十六条严禁转借个人专用的“客户证书”卡让与他人代替上机操作,网上银行操作员暂时离开工作台时,必须退出操作系统,取出“客户证书”卡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七条网上银行操作员应熟知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网上银行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交易风险。在网上银行出现故障,无法通过网上付款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拨付事宜。
第五章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财务处对其他货币资金应单列核算账户,并指定专人管理,对其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必须及时、正确登记入账。财务处应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清查核对,做到账实相符,防止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九条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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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资金参照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应将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信用卡对账单与其他资金的信用卡存款明细账按月核对,对于已使用而尚未报销的费用应督促信用卡使用人及时报账。
第四十一条其他货币资金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核算,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应及时清理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第六章票据、印鉴管理
第四十二条财务处必须规范票据及印鉴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十三条银行票据的管理程序如下:
(一)票据的购买: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后,由出纳人员向其开户银行提出购买申请,购买后交票据保管人员保管;
(二)票据的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应放在保险柜中。财务---票据的保管人员应当按照票据的种类、编号、规格、样式数量等进行登记;
(三)票据的领用:出纳人员需要使用票据的,应向票据保管人员领用,票据保管人员应登记出纳人员领用的票据种类和数量,并由出纳人员签章;经办人员需要使用票据的,出纳人员应在票据使用登记簿上记录票据号码、用途、金额、出票日期、使用人等,并由经办人签名,票据应当按照编号顺序连续使用,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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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背书转让:根据经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情况,经办人员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并在汇票背面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背书日期并签章;
(五)票据的注销。出纳人员领用的票据使用完一本后,应向票据保管人员办理注销手续。第四十四条印鉴平时必须妥善保管,以确保安全,还应保持清洁,字迹清晰。
第四十五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防止印鉴遗失和被盗用。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处处长或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如印章丢失,应及时向银行挂失,以避免资金损失。
第四十六条银行预留印鉴卡应由专人保管,如需要更换印鉴,须经总经理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印鉴保管人外出时必须做好交接授权工作,由其受托人保管;使用印鉴时必须审查合理的支持凭证或要求使用人提供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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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2章货币资金的管理第3章资金决策的管理第4章资金计划的管理第5章资金控制的管理第6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公司所属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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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提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二)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三)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坐支现金必须经银行批准。
(四)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伪币收入。
(五)企业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现金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予盖印鉴备用。
(六)企业因采购材料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同意可支付现金。
(七)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帐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八)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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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视同贪污,依法处理。
(十)出纳人员对银行派出监督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人员应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十一)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一定要符合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二)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帐,进行总分类核算。
(三)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帐,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帐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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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五)经办人借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六)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七)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八)凡办理予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死)帐损失,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九)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财务负责人不定期组织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 第六条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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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
(二)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三)不允许办理个人信用卡,原已办理的要组织进行清理并通知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报销手续,并将个人信用卡上的余额限期交回财务部。
(四)取消办理企业信用卡,原来已办理的企业信用卡要限期进行清理和取消。
第七条往来帐户的资金结算管理
(一)企业对往来结算所发生的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分科目设立账户核算。
(二)往来账户必须逐笔进行登记,并注明经办人及形成原因,经办人负责往来帐户的清理工作。
(三)个人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在出差归来后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者按借款额加收利息,并逐月从其工资中扣回。
(四)业务往来户必须于月终列出分户余额清单,经办人人为造成往来款项长期拖欠,查明原因酌情处理。
(五)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帐,必须要有明细对帐确认函,如有差错无法确认的业务要派人进行核对。
(六)对超过二年的应收款要逐笔进行分析,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坏帐损失处理,对帐龄较长的,但不属于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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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的,责成专人负责限期清理。
第八条应收票据的管理
(一)应收票据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二)财务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和单位名称、到期日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余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帐内逐笔注销。
(三)财务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电查认证手续,以防假伪票据的发生。
(四)财务部根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工资的结算管理
(一)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
(二)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三)企业人事部门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大纲测算的本年度的工资计划,必须上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执行。
(四)企业财务部根据股份公司批准的工资计划,按月安排资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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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单位按年初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严格控制,节约使用,每月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计算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报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交财务部。
(六)财务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工资额,编制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各单位必须为职工个人提供应发工资及代扣款项明细清单。职工在领取工资时必须在工资卡上签名或盖章。
(七)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企业,应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代发工资银行各公司可自行选择。
第三章资金决策的管理
第十条资金决策就是企业的管理当局(或股份公司)根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的方案。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以及生产、销售、供应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十三条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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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企业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资金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计划是企业全部计划的一部分,它是企业财务部门依据管理当局的资金决策方案和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
(一)货币资金预算。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二)短期投资收益目标预算。按项目分类制定,按期收回投资收益,增加效益。
(三)予付账款回收预算。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四)应收账款回收预算。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10%—15%以下,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企业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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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收款回收预算。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企业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存货预算。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控潜、增效的原则,建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供产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注意调整安排好资金结构。 (一)必须重视安排好流动资产内的占用结构,提高经营资金的比重,压缩结算资金的占用,减少沉淀资金总额,盘活存量资产。
(二)必须重视安排好净资产与投资规模的结构,企业要量力而行参与投资,对外投资要有效益的跟踪管理,效益不佳的项目要及时采措施将投资收回。
(三)必须重视安排好资产与负债的结构。通过各种途经补充自有资金,降低资产负债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结构。
(四)必须重视安排好商品的库存结构。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安排库存额度与商品品种结构,做到以销定进,少留、不留库存。
第五章资金控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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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资金控制是指企业各部门应依据予定的资金计划,运用各种可行的方法进行资金收支,以实际收支与计划收支比较,衡量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成绩与效果,同时严格限制不利差异,达到予期目的。
第十九条企业供产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共同搞好资金运用各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一)要强化商品采购环节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商品进货比价采购制度,真正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择”,完善进货合同管理工作。
(二)要强化资金支付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分级归口管理权限所规定的审核付款制度。
(三)要强化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控制赊销商品的管理权限,通过商品的优质服务做好现销工作。加强对收入票据的管理,防止票据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要强化货款回笼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货款回笼责任制”,谁经手赊销,谁负责收回货款,发生问题必须追究经手人责任,并将催收货款回笼与经手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列入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五)要强化财务监督环节的管理与控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款项做到坚决不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事项做到坚决不予办理。第二十条企业要针对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修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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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一)企业要定期召开资金占用情况分析会议,各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的资金占用情况要做出详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二)建立资金平衡会议制度。对于大额资金支付要由总会计师直接审批,对于计划外项目和超大数额资金调度、对外投资、借款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应建立企业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联合审批制度。
(三)严格和完善资金的体内循环制度,资金收支必须统一经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不允许发生资金分流和体外循环问题。
(四)建立企业的银行开户登记备查制度,加强对各企业银行开户行为的管理,凡没有在财务部门登记的账户不得拨付款项,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多头开户。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要严把费用开支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确保资金计划得以有效执行,促使经济效益不断增长。
(一)要加强管理费用的管理,始终坚持费用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每一单位的开支由其主管领导审批。对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审批程序要以计划和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使各部门都做到心中有数,严格控制和杜绝超计划支出。
(二)要加强经营费用的管理,各种经营费用开支做到支出有度,严格按照经营费用的计划执行,对于完成计划好、创造效益好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超计划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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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加强财务费用的管理。从利息开支方面精打细算,财务人员应充分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尽最大努力减少资金浪费,节约财务费用开支,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三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货币资金业务采用岗位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要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的岗位设置如下:
一、支付申请人。是货币资金的支付提出申请的部门或个人,支付申请人应对支付申请业务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人。支付申请人的主管经理和会计是支付申请的审核人.主管经理的职责是了解支付申请业务的详细内容,并保证支付申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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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会计的职责是保证有关单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的准确性。
三、批准人。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是支付申请的批准人。批准人应对支付申请的业务应有足够的知晓,并合理地保证有关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付款人。出纳员为付款人。只有审批齐备的报销单,出纳员才应付款,如手续不齐的,由申请人补齐后再付款。
以上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两项或两两项以上的岗位。 第三章店面货币资金管理
第1条。各门店在收取客户营业款项时,应严格按照客户缴纳方式登记数额,不得将现金,pos刷卡,团购等不同付款方式交叉登记。
第2条:各门店每日营业结束后,应严格按照资金属性,清点各类资金,尤其是现金,分门别类统计每日资金数量,填写资金日报表(包括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存放至保险柜内。严禁携带公款出店,在次日较安全时间(9:00-17:00)存入各门店指定账户。门店的营业款在店内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3条。门店须将当天的存款回单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出纳应在当天内将存款回单核对完毕,如有出入的,须在两天内查明原因并按时采取补救措施;原因不明的,须即时向财务负责人或运营负责人汇报。
第4条。若因银行原因(如银行放假等)未能将营业款按时存入银行的,店长监督收款员将营业款清点、打包后锁入铁皮箱后再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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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柜,第二天再及时存入。门店人员在任何时候发现现金被盗时,都必须立即向店长及运营负责人汇报。
第5条。各门店如上班时间内存在交接班的,交接班人员管理现金的,应点清现金数额,双方共同确认无误并填写交接单做好记录。
第6条。在次日开店后、营业开始前,收银员应清点前日现金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始营业,以便于发现误差及时更正。
第7条。严禁坐支现金,各门店所需日常采购物品,应上报需求计划,由公司统一采购、发放。
第8条。会计将应收的刷卡营业款和《银行进账单》金额核对,据以判断资金的已进账金额和未达账金额。
第9条。营业款被盗,经核实是因为有关人员失职造成,则全部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经查实属内部员工所盗,则追究盗窃人员的经济及刑事责任,并直接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10条。若出现擅自截留、挪用、调换以及其他任何擅自使用营业款的行为的,除追回款项外,对相关责任人作降职、撤职或开除;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监督松懈或知情不上报的相关人员,作降职、撤职处理。
第11条。若出现利用工作职位之便,进行弄虚作假、虚报金额,多款少存或存入非公司指定账户,侵吞、挪用营业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作开除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同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12条。单店备用金由店面指定人员负责备用金的保管,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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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足时应向公司财务部及时通过费用报销补充,不得挪用营业现金或零钞进行补充。向财务部报销时应提供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店长审核;如单店店长本人为经办人,应由店内能证明其有正常支出的员工(如收货人等)签字证明。
第13条: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为:单店经营所需紧急物资的采购、公司允许的零星采购、突发事件所需费用等必须由单店即时支付的资金。备用金保管人应建立备用金使用帐薄,详细记录备用金的使用情况(金额、事由、是否报销)。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备用金保管人对其保管的备用金负全部责任。
第14条。店面应在没月15号和30号定期盘点备用金数额,不定期抽盘备用金数额,确保备用金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填写好备用金现金盘点单,经店长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15条。单店店长每月申请福利金时应编制福利金使用明细表,在提交付款申请单时一并附上使用明细表魏附件,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发放。单店财务负责人应没月不定期抽盘福利金余额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次月申请福利金时应提交本月福利金使用单据,及各种报销凭证,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申请次月福利金。
第四章公司货币资金管理
第1条。货币资金业务应该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的支付都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2条。公司出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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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备足够的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3条。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存取和保管业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4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5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格禁止收款不入帐的违法行为。
第6条:付款凭证必须大小写金额相符,原始单据齐备,且审签单据齐全。第7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出纳人员对经过审核批准的付款申请进行必要的复核,复核无误后支付,并在原始凭据上盖明“现金(银行)付讫”章,出纳员应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金蝶系统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8条。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善,原始单据不齐备的现金收付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9条:费用报销单正确填写方式:
必填内容包括。需用正楷填写日期、事由、大小写金额、报销人、审批人以及收款人。取得报销票据后应妥善保存,勿搓揉污损。票据的粘贴应做到整齐、均匀、规范。票据应粘贴在粘贴单装订线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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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不超出粘贴单的左边线。如票据较大,将票据折叠成与粘贴单边线对齐,粘贴较多票据时,尽量使票据在粘贴单上均匀分布,使整张粘贴单厚薄均匀,票据过多时可以使用两张以上的粘贴单。
第10条。如未按上诉要求正确填写报销单导致款项未能及时入账,由支付申请人付全部责任。
第11条。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后支付。
第12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13条。为便于零星支付及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对出纳员负责的库存现金采用限额管理。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负责人确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4条。现金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15条。各部门当天收入的现金要及时上缴财会部门,财会部门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第16条: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应遵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第17条。本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也不得在同一个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第18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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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
第19条。每月由会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帐户,或由出纳员核对会计人员审核,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对银行帐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帐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20条。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个人现金必须与公司资金分开保管。
1.定期盘库点。每月十五日和三十日结账日下班前三十分钟,由财务人员对出纳员的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进行监盘库。
2.不定期盘库点。财务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不定期要求出纳员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盘点,并亲自或指定会计人员进行监盘。
盘点后应编制现金盘点表,由出纳员及监盘人员签字,并报送财务负责人。对短缺及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21条:
为保障公司对外付款的及时、准确,公司基本账户大额付款必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及时调整公司资金金额,保证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22条。每月终了对应收帐款进行全面清理,将应收帐款余额与总帐核对,检查结算情况,定期应对应收帐款余额进行帐龄分析,对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应按照收帐程序,明确催收措施及人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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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资金的周转。
第23条。借款单,部门为各部门、姓名为借款人名字、借款用途为借款需要办理的事项、借款预计还款时间为还款日期、审核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全部借款单都需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24条。保险柜由出纳员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用以保存现金、银行票据、网银秘钥等,保险柜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其他财物。
第25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修改与解释权归财务部所有 xx年8月1日
第四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集团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出纳员不能既收款又同时负责开发票或收据,应与开票人的职责分离。则应有主管会计或结算会计开具发票或收据工作。
三、为了确保各项收入全额、及时入账,必须使用连续编号的统一收据和发票,各单位要建立票据登记簿,同时对已使用过的收据和发票要及时归档保管。
四、当日收取的货币资金,当日应立即入帐,不得拖延,凡是账务处理不及时的,一经发现、按金额的3%-5%,分别给予结算会计和出纳员进行处罚。
五、凡收取的现金收入,达到规定数额,必须全额上交、不得滞留、坐收、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集团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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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批准,否则,一经发现按金额的5%,分别给予财务科长、结算会计和出纳员进行处罚。
六、严格按现金开支范围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七、单位所有支出业务,必须由场长(经理)和财务科 长共同签字,方可支出,对没有签字或签字不全的会计业务,将对结算会计按金额的5%进行处罚。
八、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合理使用资金,坚决杜绝串项使用资金,对于结余资金和经集团公司已审批连续两个月没有使用的资金,必须交回集团公司。
九、出纳人员每笔支出都必须根据结算会计的支出凭证支付,不得擅自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以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和白条抵库,以上情况一经发现,按支出金额的10%给予处罚。
十、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和收款单位等。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十一、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科长审核,对未达账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账。并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账户余额表》、《现金余额表》、送交财务科长批准后呈报场长(经理)。
十二、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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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十三、各单位应于月末组织由财务科长、审计、主管会计参加的盘点小组,对货币资金进行全面盘点,并将盘点结果签字、盖章次日后上报综合财务处,综合财务处定期或不
定期对盘点结果进行检查,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将对以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印章必须与支票分开存放,严禁未经批准在票据上签章。
十五、财会人员要具有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良好素质,同时,要建立定期换岗、轮岗制度,防止一个人在财会部门长期做同一个工作,滋生懒散习气。
第五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规范货币资金管理行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产旅游事业部的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事业部及下属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部及下属项目公司(含托管公司)。 第四条事业部财务部负责集团货币资金的归口管理,是集团货币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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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安全性原则。
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完整是货币资金管理的首要原则。
(一)禁止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禁止收款不入账或账外设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三)禁止“白条”抵库。
(四)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货币资金。
(五)禁止业务员及其他未经授权人员直接到客户处收取货款或向客户借款。
(六)各公司出纳室必须完善“三铁一警”(铁门、铁柜、铁窗和自动报警装置)安全措施并确保运行正常。
(七)现金必须入保险柜,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行,大额现金禁止过夜存行。
第八条流动性原则。
(一)各公司坚持货币资金量入为出、动态平衡,确保营运资金链不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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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坚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下,各公司可合理开展闲置资金的理财活动,开展理财活动前,必须报经集团总部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计划性原则。
为保证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各公司实行资金预算管理。各公司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经事业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十条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财务部门是各公司管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唯一职能部门;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财务部设专(兼)职出纳具体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管理业务。出纳人员由事业部正式招聘的财务人员担任。出纳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设有专职收款员的,收款员收取的现金应全额移交出纳人员。金额较大的,可以存入银行后将银行盖章的“现金解款单”移交给出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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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各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批准制,各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每笔货币资金业务应有审批人、经办人签字确认,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按事业部现行《协同办公系统(oa)管理办法》、《oa系统各类表单运用指南》和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对于签批手续不齐全、票据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事项审批。需要事前报告和申请才能办理的重点管控业务,必须在办理业务前发起事前的事项审批流程,经相关审批人同意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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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办理业务。
(二)支付审批。各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申请付款时,需要发起款项支付审批流程,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事项审批意见或相关证明。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各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六条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时,应当根据审批人确认的价格表或其他收款依据,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开具发票或收据向购货方或交款方收取款项,并要求购货方及其代理人或交款人在发票或收据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各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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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各公司必须根据事业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各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各公司自身的支出,即不得“坐支”。
(一)禁止各公司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二)禁止各公司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各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违规出借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各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
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一)各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或注销,必须报经事业部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禁止私自开户或销户。
(二)各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各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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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一)未经事业部财务部批准,各公司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二)严禁各公司办理信用卡或为个人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 (三)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四)禁止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五)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三条通过网上银行付款的公司,应按事业部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网银操作制度,网上支付必须跨部门审核。操作员应设置制单员、一级复核、二级复核(发送员)等,其中二级复核(发送员)必须由公司负责人指定财务部门之外的专人担任,并不定期修改网银密码,确保资金安全。
持有网银操作密码、u盾和k宝的人员,必须签订责任承诺书,承诺对经办的资金支付承担资金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账与盘点管理工作。
(一)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进行银企对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报“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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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并编报“库存现金盘点表”,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出纳人员应逐日(工作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网上银行余额并与总账核对,向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编报“资金日报”,反映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余额。
(四)各公司对于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短缺或溢余,应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严禁以长顶短或私吞长款;凡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货币资金损失,应报请事业部财务部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五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一)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发票、收据、存单、保函、信用证等。
(二)票据的管理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票据的内部稽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一)预留银行印鉴章的管理,按事业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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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或一个部门内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
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缴销、稽核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行进必要的经济处罚。 (一)“白条”抵库的,对责任人处以至少200元/次的罚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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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依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现金、银行票据保管处的安全措施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至少200元/次的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超限额现金过夜不存银行的,视情节轻重和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处以至少200元/次的罚款。
(四)未经授权坐支货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处以至少200元/次的罚款。
(五)不定期核对账目,造成账户明细和余额出错差错的,视情节轻重和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处以至少200元/次的罚款。
(六)未经总部审批,擅自开设、注销、出借、出租公司银行账户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至少200元/次的罚款。
(七)因工作不仔细支付款项出错的,视情节轻重和金额的大小,对填制人员、印鉴复核人员、网银审批人员处以至少200元/次的罚款。
(八)印章、u盾和k宝和银行票据因管理不善或保管人失职而造成遗失的,或不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正常使用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至少500元/次的罚款。
(九)未发起审批流程或审批未通过,就支付和办理经济业务的,视情节轻重和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处以至少500元/次的罚款。
(十)收款不入账、建账外账、设立“小金库”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和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处以至少1000元/次的罚款,并责令依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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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各种方式挪用、占有公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处以至少xx元/次的罚款,并责令交回公款。
(十二)未经授权向客户、供应商、承包商等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公司名义收取款项或借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处以至少xx元/次的罚款,并责令退回款项。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和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处不低于1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进行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坏影响或较大损失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违反本办法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条件成熟时,事业部财务部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建立事业部统一的“资金池”,运用专业资金管理平台,实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要积极推行无现金收支,推动第三方代收、网上银行、银行票据、pos机等无现金方式开展收款结算业务,对能够和必须转账支付的,不得通过现钞、现金支票等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事业部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金支付安全承诺书》 x集团地产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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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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