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名称(营业执照名称或预先核准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或核准单编号) 产品种类及名称 申请性质 登记备案决定书编号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固定资产(现值) 日产量 产品执行标准 联系人 销售去向 □首次 □变更 □延续 (延续申请时填写) 万元 kg 身份证号码 建筑面积 日销售额 总人数 联系电话 平方米 万元 人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 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备案证编号: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备案。 负责人: 年 月 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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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填写的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预先核准的名称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人应出具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排查登记证明。 5.产品种类及名称规范填写方式为:种类(具体名称)。
6.销售去向按照小作坊实际产品销售区域,填写乡镇、街道或集贸市场等内容。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原件(有关证明、证书、执照),并递交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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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用法用量 执行标准 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填写原材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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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二、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不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不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六、从事已登记备案的食品种类的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登记备案的食品。
七、生产加工的食品在本乡镇、街办范围内销售,不进入食堂及连锁店、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销售。
八、不生产销售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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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必备条件审查记录表
小作坊名称: 产品种类及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1、证件要求 要 求 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食品加工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2、原辅料管理 2.1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要做好台 帐登记,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应保存厂家生产许可证、采购凭据、检验合格证等凭证。 2.2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禁止超范围、超限量添加,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所使用食品添加剂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备;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 3.1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3.2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等生产加工场所; 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3.4食品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上下水通畅,无杂物堆放;采取灭蝇灯、防鼠板、纱窗、防护罩等有效措施,防止蝇、鼠、虫、尘等污染;车间进出口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屋顶、墙壁、地面光洁、平整;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生产场所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3.5食品原辅料和成品存放要离地离墙,采取先进先出的进出库原则。 4.1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4、生产设施及工具 便于清洗和消毒。 4.2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4.3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5.1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和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认识,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2主动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制度,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3有食品卫生、安全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生产加工 场所 5、质量管理 5.4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发、 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5.5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料。 5
6.1首次申请前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有合格检验报告。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验。鼓励小作坊自行出厂检验,也可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 6、产品检验及销售 6.2建立销售台帐,记录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7.1盛装或包装食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运输时有洁净的食品级专用容器,有防护措施。 7.2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7、产品包装、 标识和储运 符合项 项,基本符合项 项,不符合项 项,综合结论 。 核查 情况 审查人员签字: 作坊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审查日期 : 年 月 日 整改审查表述: 整改 及审查情况 整改后审查结论: 审查人员签字: 作坊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审查日期 : 年 月 日 备注 1、表中“审查结论”栏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2、“审查记录”一栏内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3、21个审查项目中,当全部项目为符合,则综合结论为“符合”;当少于5个项目为基本符合的,综合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申请人应在7日内完成整改,并经辖区食药所审查确认后,审查结论为“整改后符合”;当多于6个项目为基本符合,或任何一个项目为不符合,或整改不到位的,则综合结论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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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
食品生产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登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登记卡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派出机构核发。
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登记卡有效期一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申请人信息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前款所称的申请人信息包括: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包括: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址、小摊点的经营时间和地点、从业人员信息等。
登记证(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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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小摊点申请者需要提交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材料。在固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小摊点,还需提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摊点申请者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发放登记卡。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具有与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二十五米以上;
(三)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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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五)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十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卡载明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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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加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卡)、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从业人员应当佩带健康体检证。
第十四条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登记证(卡); (二)检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其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应当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承租人有食品安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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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
(三)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上、下水通畅,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四)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及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五)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场所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六)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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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六)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定量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定量包装的面制品、豆制品、凉粉、甜醅子、酸奶、酿皮等具有传统和民族特色的食品,可以向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小餐饮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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