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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2022-06-25 来源:星星旅游
程序篇 第一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 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 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 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 4、 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 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1、不遵守行政法2、不履行义务3、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并造成其利益受损。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是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执行处罚的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2、罚款,是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也是要式行政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不超过15日);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到3年)、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委规章、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的处罚权,但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赔偿的权力);5、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有: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由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再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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