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以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新建管道工程项目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和内容:
1)本协议暂定工程数量为 公里,最终以实际完工的管道公里数及工程量为准;
2)所施工管道地面:绿植迁移或清除、道路砖面拆除; 3)所施工管道地面:挖掘管道及新建手孔井(检查井); 4)布防线埋设6孔110的PE缆管; 5)原土回填夯实;
6)恢复所施工管道地面:包含绿植、砖面及其他因施工拆除的公共设施。
参照工程图纸进行全部工作(附施工标准图纸)。
1.4 分包工程总量:单价款为一个:沟槽 /公里。总价款为实
际完成施工量合价,具体施工地点由甲方指定或指派。 以实际工程量以验收工程量为准。
1.5 承包方式:分包,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 1.6 承包结算方式
本工程竣工结算价=实际工作量*单价款( 元/公里)。依据工程竣工结算价支工程款时,承包方(乙方)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国家统一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程开竣工日期
2.1 开工日期:2019年 月 日 2.2 竣工日期:2019年 月 日 3、工程质量
3.1 符合国家相关管道施工规范的质量标准以及根据甲方制定的规定标准。
3.2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甲方行业内的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3.3 在工程保修期间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维修或赔偿。 4、协议工期
4.1 开工日期:2019年 月 日(开始之日,乙方必须在当天前出具开工报告,否则视为当天为开工日期); 4.2 工程进度:按实际施工量计算。
5、计价方式
5.1 双方同意采取单公里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款; 5.2 本工程约定工程单价为每公里 元整。
5.3 采取固定单价方式结算方式依据,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计算施工总价。
6、协议价款约定
6.1 本协议内所有施工量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采取订单方式进行变更增加;
6.2 本工程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现场签证的部分价格另行结算,签证部分价款经双方确认认可后计入总价),非签证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得按照信息价、施工方案等调整价款。
6.3 如有工程量发生变动,按现场签证或以变更单为准,其余价格不予调整;
7、工程款支付方式
7.1 项目按照每10KM为一个标段进行结算,乙方报验完工作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乙方完成工作量的80%进行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7.2 项目剩余款项待甲方本次10KM结算标段(此标段含乙方施工的10KM标段或甲方下面其它施工队和乙方组成的10KM标段)全部验收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决算工程量的95%,质保5%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质保期12个月,12个最后天为质保金付款期)从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起算。
7.3 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以此产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8.1.1 甲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及技术交底。 8.1.2 甲方负责协调项目有关外围关系,包含外围中的所遇到所有问题,按照施工进程按时间向乙方提供约定工程材料。
8.1.3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三天组织技术交流,开工前十天组织图纸会审。
8.1.4 甲方如需变更工程量或工程施工范围,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5 甲方按条款协议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保证施工连续不间断,如果因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原因耽搁三天以上(包括三天)工期,乙方人员误工费、伙食费等按照现场人数每人每天补助400元。 8.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8.2.1 在工程技术交底前向甲方提供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材料设施计划。
8.2.2 开工后乙方定期向甲方上报工程进度,并做总结性报告,反映工程中发生的问题。
8.2.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时递交竣工报告、竣工资料、验收申
请等相关资料。(此项由乙方提供收集原始资料,甲方完善竣工材料) 8.2.4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由于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8.2.5 乙方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8.2.6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如有私自变动,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工期要求
9.1 开工及延期开工
9.1.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不存在赔偿问题。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此时乙方赔偿甲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
9.2 暂停施工
9.2.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暂时停工。
9.2.2 如有突发情况,乙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甲方认为应当按乙方要求停止施工,建议乙方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消除暂停施工的隐患后,经甲方认可后,乙方未按时复工的,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施工队伍进行复工。 9.3 工期顺延
9.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3.1.1 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9.3.1.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及约定支付阶段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由甲方承担乙方一切损失。 9.3.1.3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3.1.4 由甲方造成乙方停工时间超过五日以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9.4 工程竣工
9.4.1 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参照8.2.3条),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七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为乙方制作合格证书。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达到合格要求,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9.4.2 因甲方和人力不可抗拒等非乙方原因,乙方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协议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10、质量与检验 10.1 工程质量
10.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其甲方提供验收见附件。 10.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贸部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权重复分别承担。 10.2 检查和返工
10.2.1 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0.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但工期可以予以顺延。
10.2.3 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而导致的追加协议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0.2.4 因甲方失误原因发生的追回协议价款,由甲方承担;其他原因由乙方承担。 10.3 重新检验
10.3.1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法语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协议协议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工期可以予以顺延。
11、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1.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确保安全。
11.2 乙方必须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还必须承担上级处罚,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在内的一切相关责任。
11.3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乙方提前告知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 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做出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5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若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1.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抢救伤员,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同时须立即报告甲方。
11.7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将保单复印件在签订协议后15天内报送甲方备案。
11.8 乙方应教育其施工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服从工地各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如果其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施工人员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协调处理,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11.9 乙方对工程的文明施工,必须搞好环境宣传和形象策划,以良好的文明工地形象取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验收认可,否则必须整改,直到验收通过为止,由此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10 对施工现场交通、保洁押金、治安、环保、市政、市容的要求外围事宜由甲方处理,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甲方承担所有费用。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做好挖土时道路的清洁及车辆的清洗,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材料、机械工具布置堆放有序,落实措施做好噪声、粉尘、固体废物排放的监测和记录。
11.11 乙方做好项目周边的邻边的围护工作。在乙方能力范围内尽全力协调,如乙方能力所不能及,由甲方出面协调。
11.1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经甲方及监理确认的施工顺序合理安排施工方案。 12、工程竣工验收
12.1 本协议所指竣工验收合格为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对本协议范围内的工程颁发的竣工验收证明内注明的通过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七天内甲方没有书面答复,视同竣工验收合格。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拖延验收后,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为竣工日期。未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12.2 乙方提供竣工图及资料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四套竣工图和施工期间收集的原始资料(及相关材料出厂合格证、影像资料等)(参照8.2.3条)。
13、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
13.1 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农民工工资等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在进场开工三日内以转账形式打进甲方指定账户,如在指定时间内未缴纳保证金,协议不生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环境事故等其他不可预见事件涉及甲方利益时,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动用保证金解决事件,动用的款项由乙方承担,工程第一次10公里付
款时,保证金有剩余的,甲方将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予以补足,如果工程交付初验完成,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环境事故等其他不可预见事件,甲方如数无息返还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工程量未达到10公里结款周期退场,已完成工程量按实计算,此保证金按完成比例退还。
13.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2.1 乙方无故停工达到三天以上,经甲方催促仍不复工的; 13.2.2 因乙方原因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或文明施工无法达到协议要求,经甲方通知整改后未能有效改正方案的;
13.2.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分包工程,甲方除追究责任外,乙方还必须支付本工程造价的20%违约金。
13.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冒用甲方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 13.4 其他严重违约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 13.5 甲方终止协议后,已完成工作量按实计算。
13.6 施工阶段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等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并且每周到位六天,其他常驻人员到位率100%;项目负责人需按甲方规定参加工程协调会,特殊情况要书面请假;上述情况如有违规,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违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1次。
13.7 甲方以下人员,经乙方要求并报经甲方同意后必须在24小时
内撤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每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该等人员指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岗位的工作者,或不能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的管理者,或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者,或与本工程无关人员。 13.8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直至接触协议。
13.9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根据甲方要求期限组织人员设备进场,乙方必须配备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1名以上。 14、质量保修
14.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4.2 质量保修的主要内容
14.2.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甲乙双方确认的,协议中规定的工程施工项目。
14.2.2 质量保修范围:协议中规定的施工工程范围。 14.3 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 14.4 质量保修责任
14.4.1 乙方维修人员自接到甲方或者第在玟质量缺陷通知后6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维修队伍实施维修,发生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14.4.2 甲方委托施工队伍维修时,乙方根据甲方书面要求做好影音证据收集与保存,甲方接受乙方收集的影音资料进行结算质量保修金。
15、其他约定
15.1 乙方必须认真视察工程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地供水供电供气等状况,以及做好储存和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机械等进出方位,以便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的资料,土方工程施工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面向甲方做出额外的支付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对此甲方不做任何考虑。
15.2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5.2.1 乙方在协议签订后7天内提供施工方案,乙方未按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因此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5.2.2 乙方及时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派驻的现场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且须按监理工作单位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和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15.2.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照明的责任:乙方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甲方相关安全规定及其他法规规范,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应保证施工区域的安全防卫,确保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完成工程、财产和个人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 15.2.4 乙方必须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
辆停泊、使用时间等的条件及限制,乙方需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乙方须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如违反规定因此引起的各种罚款由乙方负责,因乙方过失而使有关方面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应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
15.2.5 乙方须保护所有施工场地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和地上地下管线等,并承担一切修复因其疏忽而造成的损坏所需的费用。因有关过失而使有关方面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5.2.6 乙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乙方必须确保施工现场文明。
15.2.7 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甲方造成影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MB50000元/次。 16、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1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6.3.1 本工程本身的损害,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16.3.2 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6.3.3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6.4 因协议一方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眨履行方面的相应责任。 17、协议的修改补充
17.1 本协议签署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若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1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施工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9、通知
19.1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均以书面形式方为有效,通知的形式可以采用面交、信件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微信五种方案之一,一方在以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后可以电话方式告知对方以
便于对方及时接收。双方接收通知的联系人、地址等信息如下:(该联系人、地址等信息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对由此导致的延误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相互提供联系工作表或联系通讯录名单) 20、附则
20.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 本协议正文内容均采用印刷体且字体统一,无手写内容。 20.3 本协议每份16页,每份均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骑缝章应与本协议尾部签章一致。
20.4 本协议原件一式二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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