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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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 1 第三章 投向指引 ............................................. 2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五章 罚则 ................................................. 第六章 附则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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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政策、加快推进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环保风险识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能效信贷指引》(银监发〔2015〕2号)《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文件,以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信贷”,是指本行依据国家所制定的产业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对于有益于环境保护的项目或者开展环保业务的企业,给予优惠措施,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将信贷资金适当的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部分抽离,鼓励资金流入开展环境保护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本行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四条 绿色信贷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如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还涵盖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授信管理部、总行公司金融部、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等是绿色信贷的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提供有关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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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授信管理部负责根据宏观形势和本行发展战略,拟定与绿色信贷相关的投向指引和信贷管理政策,有效规避和防范行业风险;负责审批绿色信贷业务项目准入;将信贷业务与人行制度规定的统计指标结合,制定对应的识别方法和规则;在信贷系统增设符合人行制度规定的绿色贷款分类标识;指导和督促客户经理完成绿色贷款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七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绿色信贷业务的推动及营销指导。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监督绿色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贷后检查;根据外部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合规情况报告;协助提供申报文件所需内控合规材料研究绿色信贷的外部监管政策,提出合规管理要求;负责对接监管部门对绿色信贷业务的检查;负责对绿色信贷的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审核。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绿色信贷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报送及统计报表的编制和管理,并按规定向监管机关提供数据、报表等统计资料并对数据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条 授信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投向指引
第十一条 总行围绕全面推进能源节约、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加快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的国家绿色发展要求,结合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绿色金融的政策要求,根据本行目前的实际情况,明确本行绿色信贷鼓励支持八大领域。
(一) 节能减排领域,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可持续建筑建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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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管理中心、具有节能效益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职业病防治等。
(二) 节能环保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工艺设计、评估咨询、节能量交易服务等。
(三) 节能低碳园区建设领域,主要包括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低碳城(镇)、低碳社区、低碳园区等建设运行管理。
(四) 污染防治领域,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修复工程、煤炭清洁利用等。
(五)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领域,主要包括节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尾矿及伴生矿再开发及综合利用、工业固废与废气(液)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循环利用、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资源回收利用等。
(六) 清洁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铁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乡公路运输公共客运、水路交通、清洁燃油、新能源汽车、交通领域互联网应用等。
(七) 清洁能源领域,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智能电网及能源互联网、分布式热能、太阳能热利用、水力发电、清洁能源推广项目、其他新能源等。
(八) 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主要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及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生态农牧渔业、可持续林业开发、灾害应急防控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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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授信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执行,严格按照银监会监管政策、国家环保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本行的信贷准入准则等政策规定。加强客户风险信息收集,积极与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退出机制,对于纳入环保不达标、环境违法违规、高污染、高环境和社会风险、落后产能及工艺等严控范围的客户/项目应坚决退出,不给予新增授信支持。突出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淘汰和落后产能要不得新增融资,对其存量融资要实施限额管理,有计划地退出;对国家重点调控和限制类行业,要认真甄别,严格准入。
第十三条 授信分支机构将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纳入贷前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借款人是否已取得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是否属于高污染行业;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对环境长期负面影响;是否有能力承担污染治理成本或采取预防性措施等方面。
第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根据资金投向企业或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及其面临的环境风险大小,设置总行级别的负面清单。各授信分支机构加强对存量业务监测,分析具体风险程度以便采取对应风险缓释措施。
纳入负面清单的,原则上新增信贷业务一律不得投放。如确需突破总行规定的,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各授信分支机构可在总行的名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但不能脱离总行的名单框架,不能弱化和减少,同时要兼顾可操作性,防止出现极度苛刻或者风险底线大幅放宽的情况,确保本行业务顺利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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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
铁合金、平板玻璃、造纸、制革、铅蓄电不符合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产能过剩池、稀土、钢铁、电解铝、水泥、印染、及属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 煤炭、焦炭行业中不符合减排和环保政策,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箱板纸、白板纸、瓦楞原纸及其他纸板的造纸 生产企业 铜、铝、铅锌、稀土开采和冶炼、合金制造及压延加工业(有资源、技术优势的大有色金属 型企业、集团及广西重点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除外) 第十五条 授信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按照《X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用信的业务进行及时、准确地分类。
第十六条 授信分支机构应按照《XXX银行授信后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授信后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证明材料、借款人信息变化情况和财务数据录入更新至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授信后检查报告》,以全面反映客户及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为深入推进全行绿色信贷建设,规范对绿色信贷的有效分类与统计,本行根据贷款用途确定绿色贷款的范围,对绿色贷款的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贷款质量进行划分制订绿色信贷分类标准。对绿色项目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执行(详见附件: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指标解释及说明)。授信分支机构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有佐证材料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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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办理业务并且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行依法制定的其他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指标解释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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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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