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法律与道德
1.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
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并与张同居。张以黄生前的遗嘱为依据,称黄
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试以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2.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2002年8月18日晚上,陕西省延安市某派出所接到群众的电话,举报该辖区内某居民张某正在家中播放黄色录像。民警赶往现场并要求张某夫妇交出黄碟,遭到拒绝并与张某夫妇发生争斗。对这一案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淫秽光碟是国家明确规定的非法物品,以任何形式贩卖、传播和观看淫秽物品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当然也是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有权查处和没收该光碟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的治安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在家中观看黄碟既没有侵害其他公民的利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最多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公安人员将此类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试对上述两种观点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价。
3、讨论本章争议问题: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主要存在两大争议:其一,法律与道德是否具有直接的同一性。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是否必须以其蕴含了某种道德伦理价值为前提条件?换言之,违背了某种道德伦理精神的法律是否仍然可以被称为法律?其二,法律与道德何者具有第一性?换言之,在法律与道德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法律与道德何者应该优先考虑?例如,当法律条文明显违背某种道德精神时,人们是否还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没有明确做出禁止性规定时,一种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是否必须被推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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