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价费[2005]116号 | 发布日期:2005-06-23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你们《关于贯彻<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几点意见的请示》(武价房[2005]1号)收悉。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西湖区、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等远城区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街镇(开发区)按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名单、附件二所规定的空白区域执行。建设标准按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中,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上述区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800元/平方米(其中,东西湖区区政府所在地为1500元/平方米)。
对农民自建自用住房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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