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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

2021-07-04 来源:星星旅游


湘国土资办发[2007]8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州)、县(市、区)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耕地保护处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湖南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承担的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验收。

第三条 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二)项目设计、变更设计;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即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中心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申请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

(二)各单项工程均已经建设单位自验合格;

(三)经项目所在市(州)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工程初验合格;

(四)工程竣工资料齐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初验意见、工程竣工报告并附工程竣工图。

第七条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二)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 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 (四) 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五) 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 (六) 项目预期效益分析; (七) 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八) 问题与建议;

(九)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附表1至4)。

第八条 省中心受理工程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农业和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组成工程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

参加工程验收的村民代表,在项目涉及村的村民中产生,一般每村不得少于1人。

第九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工程验收,对项目设计执行情况做出评价,提交项目设计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工程验收,接受质询。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检查项目设计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工程量完

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评估工程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项目申报立项材料及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设计、预算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有关合同、协议书及任务委托书; (五)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六)项目工程监理、质量检验有关材料; (七)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八)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九)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及土地权属调整后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

(十)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十一)有关影像资料;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核实、调查访问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程实地抽查率不得少于30%。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当评定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变更设计,依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及其它相关

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现场抽查,对各类工程质量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确定质量等级。

整体工程质量评分,应当结合各类工程投资额及设备购置额,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分值,确定等级。即:

∑(分类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分类工程投资额)+∑(设备质量×该设备投资额)

整体工程质量评分值

=

项目工程施工费总额+设备购置费总额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0-90分(含80分)为良,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工程验收,经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工程验收。

(一)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的; (二)设计变更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

(三)工程竣工资料与实地严重不符及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省中心应当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下达工程验收意见。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省中心应当下达项目工程返工通知,经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工程验收组织情况; (三)工程验收方法;

(四)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及工程量完成情况; (五)工程质量评定;

(六)施工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 (七)资料管理情况; (八)项目效益情况; (九)整改要求; (十)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工程设施移交,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措施,确保项目及时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人员在开展工程验收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确保工程验收工作公正、客观、科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项目建设情况表

2、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

3、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4、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附表1: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表 座 落 土地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地籍图号 比例尺 完成开发整理总面积(公顷): =耕地面积(公顷) +其它面积(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 公顷(折合 亩) 工程设计 开发 土地平整 整理 复垦 其他 合计 计量 单位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验收数量 计划数 工程量(立方米) 土 方 完成数 石 方 砼 方 备 注 新挖沟渠 公里 输水工程 疏浚沟渠 公里 衬砌沟渠 公里 埋设管道 公里 桥 涵 闸 农田建构水利 筑物 蓄水池 泵站 井 变电站 座 座 座 个 座 眼 座 电线(缆) 公里 其他

田间道 田间道路 生产道 公里 公里 村镇整理 其它工程 附表2: 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2.省投资 3.其他资金(包括地方投资) 1.前期工作费 a.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 b.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c.项目施工设计 d.土地开发整理前清查费用 e.工程监理费 资 f.其他 金 2.工程施工费 使 用 b.农田水利 c.田间道路配套 d.其他工程 e.设备购置 f.拆迁费 g.其他

预算数 (万元) 实际数 (万元) 备 注 1.中央投资 (含投工投劳折资) a.土地平整

3.竣工验收费 a.竣工验收与决算 b.项目决算审计 c.土地重估与登记 d.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 e.其他 4.业主管理费 a.管理人员支出 b.管理公用支出 c.管理专项支出 (含竣工面积实测) 附表3: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开发整理后结构变化(公顷) 开发 农用地 整理 地 类 前面积 牧草 (公顷) 耕地 园地 林地 地 农用 用地 地 仓储 用地 用地 用地 地 其他 工矿 住宅 运输 设施 用土 土地 交通 水利 未利 其他 (公顷)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增减 面积 前后 耕地 农用地 园地 林地 牧草 地

其他农 用地 工矿仓 储用地 住宅用 建地 设交通用运 地 输用地 水利设 施用地 未利用 未利用地 土地 其他土 地

开发整理后面积 附表4: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开发整理前 开发整理后 增 减 量 项 目 单产 总产量 总产值 (公斤/公(公斤) (万元) 顷) 单产 总产量 总产值 (公斤/公(公斤) (万元) 顷) 单产 总产量 (公斤/公(公斤) 顷) (万元) 总产值 主要作物 耕 地 (公顷) 灌溉面积 (公顷) 机耕面积 (公顷) 基本农田面积 (公顷) 土地垦殖率 (%) 农田林网面积 (公顷)

植被覆盖率 (%) 其他(根据实际 情况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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