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现状的分析研究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表现出高度的投机性,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被认为是我国股市波动剧烈的主要原因。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发展的经验,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1月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策略。1998年4月7日,基金金泰和基金开元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我国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始纳入正式的制度安排;2001年9月21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开始登上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舞台;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实施,重点鼓励和扶持开放式基金发展的指导思想被确认为促进我国投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情况如下:
(一)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从1998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产生至今,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如表所示)。截至2007年1月12日,基金规模已增长到亿份,基金资产净值增长到亿元,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重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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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销售异常火爆。
我国证券市场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持续牛市的行情引发了基金投资的热情持续高涨。尤其是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新发行量越来越大,新发周期越来越短,已从原来的一个月缩短到几天,甚至一天,国内基金行业规模迅速扩大。股票型基金的销售十分火爆,新发行的股票型基金通常一两天就能募集几十亿甚至数百亿,持续营销基金也得到热烈追捧。这是我国基金行业发展9年来前所未有的盛况。
(三)基金收益迅速增加。
2006年以来上证指数大涨,作为当今A股市场第一大机构投资者的基金收获颇丰。据统计,中国开放式股票型、混合进取型基金全年累计涨幅为%和%,封闭式基金的平均市场回报率达到%。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原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这是一次政策机遇、市场机遇和历史机遇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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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经济运行良好,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
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经济环境全面改善,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加上贸易收支顺差,造成国内流动性过剩的现象。另外,国家对房地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大,更增加了社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需求,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不断完善。
前些年证券市场低迷,股价接连下跌,不少股票价格被低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等基础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进,改善了证券市场的环境,提高了市场效率,为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股票市场行情高涨。
从一个明显被低估的市场开始,中国A股市场从1000多点迅速上升,一路飚升到5000多点,并且带动H股市场的发展。股票市场良好的发展态势无疑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它确实已经显现出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市场投资理念、抑制投机气氛、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时间尚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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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非理性因素。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非理性因素是当前我国基金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最显著的问题,它表现为基金投资人的非理性和基金公司的非理性。
1.基金投资人的非理性。2006年基金市场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了高额的回报,这使得不少投资者对市场预期过高,存在盲目的乐观情绪。这种乐观情绪使部分投资者倾其所有投资于基金市场,更有甚者,通过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透支、二手房虚假交易套取现金,投资于基金,这其中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一旦基金走势下降,势必给投资者带来巨额损失。同时,投资者对基金知识的匮乏。不少投资者认为基金只赚不赔,频繁买卖,希望在高抛低吸、波动操作中获取高额收益,然而基金的购买和赎回都是有手续费的,频繁交易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还会错失获取更高收益的良机。而且国内的基金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普遍存在“恐高”情绪,认为净值高的基金风险大,倾向于购买净值低的基金。这就迫使基金公司不得不通过分红或拆分来降低基金的净值,然而,基金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利于操作的稳健性和持续性,会影响基金的效益,加大基金的风险。
2.基金公司的非理性。基金公司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由于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基金公司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而管理费是按照基金净资产和一定比例计提的,与基金实际收益水平关系不大。因此,为了增加管理费收入,基金公司会尽量扩大其资产管理规模,人为操纵基金的净资产。2007年出现的基金公司大规模持续营销就是其努力增加管理费收入的表现,这种做法无疑会增加基金的风险。
(二)证券市场环境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存在很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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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差以及上市公司的股利发放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盈利能力,不具有投资价值,这使得拥有巨额资金的基金只能选择数量有限的少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从而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理念受到严重扭曲,无形中加剧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风险。另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本利得而不是红利,从而使得我国基金管理人在选择股票时集中于能获得资本利得的股票,这类股票通常价格波动幅度大,风险高于取得股利为主的股票,这样就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2.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保值手段,证券投资基金无法规避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上缺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在当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反向操作来对冲证券市场中的系统风险,这严重制约了基金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一旦影响证券市场的利率、货币供给等外部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市场行情下跌,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必然随之缩减,使基金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3.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很不发达,证券投资基金可选择的对象只有股票、国债等几种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难以进行组合投资来发挥基金规避风险的作用。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1.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和自行提案审议。但是目前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措施保障,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主要是因为基金持有人大多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而且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定期,容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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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和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代理人追求代理收入的最大化、社会名声、业内地位、在职享受等,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选择服务于控股股东的利益,运用基金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输送给控股股东,从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局限。根据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由于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所以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负责,而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当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独立董事必然维护控股股东的利益。
4.缺乏有效的基金激励机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年底基金净资产值的%年费率计提管理年费,开放式基金还要另外加上%左右的申购费和%的赎回费。这意味着基金规模越大,提取的管理费越多,基金管理人收入越高。这种报酬制度造成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与管理能力没有直接关系,只取决于基金规模,这必然导致基金管理缺乏盈利动力。
5.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行的职责,但通常这种监督难以实现,原因在于:第一,基金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央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第二,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资产净值的%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的,托管人可从基金中获得巨额托管费,这必然导致基金托管人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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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1.基金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基金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远不能满足基金规范的需要。尽管我国已经有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但是未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另外,我国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
2.证监会对基金的外部监管存在缺陷。证监会在基金监管方面一直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我国基金业存在大量不规范的运作现象。主要是因为证监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而且证监会对基金的监管重点一直停留在基金的业绩方面,忽视了基金的信息披露和对投资者的保护。
3.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缺乏必要的权威性。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对基金业事无巨细的直接监管无疑是效率低下的。作为多层次基金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基金行业自律具有经常性、及时性、专业性、低成本等特点,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基金业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基金业内相互竞争、相互监督的良好市场机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基金业自律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监管的专业性不强,而且缺少对违规进行处罚的权威。
4.外部监管协调性不足。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主要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证券交易管理机构等部门也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了部分监管职能。各部门有各自的监管领域和职责,然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个投资工具,其当事人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必然会存在监管责任交叉的现象,从而引发监管不协调和相互推卸监管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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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动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引导基金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
基金投资者应该清楚地认识到2006年的市场高涨有其深刻的背景,投资者不应该抱着追逐暴利的心态来投资基金,那样只会带来不必要的高风险,另外,基金不同于股票,存在手续费,不适合频繁买卖,投资于基金应该淡化时机选择而注重长期持有。市场上基金的种类繁多,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基金类型。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一方面要提高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另一方面着力于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尤其是进行反向对冲操作所必需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从而改善证券基金的投资环境。
(三)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强化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权,即解决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设立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加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实际权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监督权。第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增加一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的“基金董事”,使之成为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独立董事之外的第三种制衡力量,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
(四)切实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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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有效的方式是改变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方法,将选择权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这样才能使基金托管人真正成为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另外,应降低我国基金托管费率,防止托管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放松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五)大力发展公司型基金。
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公司型基金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它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构成公司的股本。公司型基金的资产为投资者所有,同时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是由发起人本身或其相关机构,或者挑选其他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具体负责管理基金业务,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改变了在契约型基金运作中投资人只是信托契约的受益人,而对基金运作少有发言权的状况。
(六)建立多层次的综合监管体系。
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实施细则的建设,并保证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一方面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着力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管职责。涉及监管交叉问题时应加强证监会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另一方面要加快基金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实现基金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协调和自我平衡,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协会管理基金业、惩处违规行为的适当权利,增强其执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从而减轻政府监管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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