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消费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员,实施有效管理措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
3、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台帐制度、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自检制度、退市制度,严禁假冒伪劣食品、国家明令淘汰食品、过期、失效、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上柜,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4、完善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按照国家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做到专人、专柜;统一着装(白衣、白帽、口罩、手套)、统一防蝇防尘设施、统一售货器具、统一无菌包装。
5、建立完善食品质量管理服务设施,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复验计量器具,并定期向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依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蔬菜检测室,实行当日检测结果公示,发现超标蔬菜农药残留情况及时按规定处置。
6、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公布经营信用状况、管理制度、食品质量自检情况,商品行情、服务指南以及食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注意事项。
7、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建立交易纠纷调解处理制度,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处理一般交易纠纷。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机构的工作职责、电话、责任人及照片,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并做好详细记载。 8、建立健全协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监督机制,杜绝无证无照经营;依法与协
议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承诺书》,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对协议入场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制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将依法按照协议规定清退出场。 9、建立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制度,入场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入场经营者获得赔偿的,有义务根据管理制度和《承诺书》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利用入场经营者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
10、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食品质量管理《责任书》,加强食品质量自律自管,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自查管理制度
1、为了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
品安全管理,确保市民消费安全,制订本制度。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检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3、建立良好的企业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检相结合制度。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等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检验等部门,加强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上柜销售。
4、在市场或超市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检结果、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
5、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
6、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 7、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8、自行检查、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9、加大食品质量日常检查、清理和自行检测工作,做好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进货制度
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 (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
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1、食品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定期参加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接触污染物后都必须洗净消毒,以避免污染食品。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3、凡患有5种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凡出现腹痛、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肿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黄疸等症状时,及时停止制售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流涎症、牛皮癣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经营者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申报。
5、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卫生规范、卫生标准与要求,自觉的抵制、揭露、检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各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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