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八、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其他制度应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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