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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营改增对应收帐款周转率的影响及修正方法

2023-03-06 来源:星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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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营改增对应收帐款周转率的影响及修正方法

作者:高莹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8期

摘要:在现行营改增政策背景下,增值税将使营改增前后的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计算产生变化。建议修正应收帐款周转率计算方法,以消除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的影响,增加指标可比性。

关键词:营改增;应收帐款周转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绪论

当前全中国正大力开展营改增,营改增以后是否会对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的计算带来影响?本文试从这一角度出发,举例阐述营改增前后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的变化,分析其原因和规律,并提出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的修正方法。

在财务分析指标中,应收帐款周转率是衡量资金运营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启动以来,到目前营改增范围已扩大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四大行业。营改增政策是否会对应收帐款周转率的计算造成影响?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对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计算进行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就以上问题作出分析,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一、营改增前后应收帐款周转率的变化

应收帐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为应收帐款周转率(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举例分析营改增政策是否会对应收帐款周转率计算结果造成影响。

例1、某现代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6%。企业应收帐款信用期为3个月,客户严格按照信用期付款,营改增后信用政策保持不变。设营改增前每月固定开票额为100万元。营改增后为留住客户,维持原报价不变,即月开票额仍为100万元。分别计算营改增前后的应收帐款周转率。

分析:应收帐款信用期3个月,即该企业长年维持3个月收入的应收帐款,即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3=300万元。营改增后,分子的销售收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即年销售收入=100÷(1+6%)×12=1132.08万元。而分母的应收帐款不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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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营改增前应收帐款周转率=(100×12)÷(100×3)=4; 营改增后应收帐款周转率=1132.08÷(100×3)=3.7736。

可以看到,在企业信用政策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的应收帐款周转率较营改增前降低了。那么如果由销售方承担增值税,情况会发生变化吗?

例2、适用税率、月固定开票额、应收帐款信用期均同例1。营改增后企业与购货方协商后,出于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抵扣的原因,购货方愿意承担增值税额,即月开票额为106万元(包含销售收入100万元及增值税6万元)。分别计算营改增前后的应收帐款周转率。 分析:增值税由购货方承担,年销售收入在营改增前后不发生变化。但营改增后的应收帐款需在销售收入基础上加增值税额,即营改增后平均应收帐款=100×3×(1+6%)=318万元。 计算:营改增前应收帐款周转率=(100×12)÷(100*3)=4; 营改增后应收帐款周转率=(100×12)÷[100×3×(1+6%)]=3.7736。 例2与例1计算结果一致。 二、应收帐款周转率变化原因分析

由此可见,营改增前后应收帐款周转率的结果变化是由增值税导致。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征收营业税情况下应收帐款等于销售收入,即应收帐款周转率的分子分母口径是一致的,营业税不会对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产生影响。而增值税因其价外税的特质,在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应收帐款不再等于销售收入,而是等于销售收入加增值税额。不管由销售方或购货方承担增值税,增值税额将直接导致缩小分子的销售收入(销售方承担增值税)或扩大分母的应收帐款(购货方承担增值税),从而降低应收帐款周转率。且由于分子缩小与分母扩大是同比例的,导致两种方式计算结果相等。 三、应收帐款周转率变化规律

仍按上例,我们发现营改增后应收帐款周转率较营改增前降低了5.66%。经计算推导,应收帐款周转率降低率===运用此公式,可以方便地计算出营改增后应收帐款周转率的降低率。如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在企业销售收入、信用政策、收款力度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应收帐款周转率降低率=5.66%()。同理,如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应收帐款周转率降低率=9.9%()。如增值税税率为17%,则应收帐款周转率降低率=14.53%()。可见,企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越高,营改增政策对应收帐款周转率造成的影响越大。 四、营改增政策导致应收帐款周转率改变所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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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营改增政策导致应收帐款周转率下降,将造成以下弊端: (一)导致应收帐款周转率历史数据对比丧失意义

财务分析中我们经常会将分析指标进行同比分析,以期发现该指标历年来变化情况,从中寻找原因并进行改进,从而促进企业管理。然而,营改增导致的应收帐款周转率下降属于政策因素,无法通过改进企业管理而消除。如直接将未剔除政策变化因素得出的应收帐款周转率进行同比分析,将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内部应收帐款管理对指标产生的影响,对比结果将丧失意义。

(二)导致不同公司间应收帐款周转率缺乏可比性

对标分析也是财务分析中的常用方法,即选取行业内或行业外的优秀企业作为标杆,将自身指标与标杆企业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差距,不断改善。而现阶段营改增尚未覆盖到全行业,于是造成了缴纳增值税企业与缴纳营业税企业之间即使信用政策和收款力度完全相同,应收帐款周转率也无可比性,这是极不合理的现象。 五、应收帐款周转率的修正方法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下应收帐款周转率的定义。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教材中对于应收帐款周转率(周转次数)的定义为:表明应收账款一年可以周转的次数。按此定义,应收帐款周转率的分子分母口径理应一致。建议将应收帐款周转率的分子销售收入调整为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即可与分母的平均应收帐款口径一致。修正后的公式为:应收帐款周转率(周转次数)=[销售收入×(1+增值税税率)]÷平均应收账款

如上述案例按此公式计算,则例一计算修正为:营改增后应收帐款周转率=[1132.08×(1+6%)]÷(100×3)=4。例二计算修正为:营改增后应收帐款周转率=[1200×(1+6%)]÷[100×3×(1+6%)]=4。两者计算结果与营改增前保持一致。

这种计算方法将抵消由营改增所导致的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政策差异。企业营改增前后的应收帐款周转率将不再由于税收政策原因产生差异,此时作历史数据的比对,可以完全反映企业在应收帐款管理方面的差异。同时也给不同企业甚至不同行业间的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对比提供了可能。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家企业有多种增值税税率的产品销售,则需在计算分子时区分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分别乘以其适用税率。通常企业在核算销售收入时都会按收入类别分别设置子目,所以按不同税率销售收入分别取数是具备可操作性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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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博,张谓民.认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真面目.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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