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煤矿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甲乙双方劳动用工(乙方施工甲方巷道掘进工程项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兹遵守。
第一章 工程项目概括
一 、工程范围
1、工程名称:煤矿井下掘进工程(炮掘)。 2、工程地点:煤矿。
3、工程范围:根据甲方要求,掘进巷道施工技术要求所包括的内容。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两堂一舍、生活用水、用电、用煤,无条件提供矿灯、自救器及便携仪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煤巷掘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巷道掘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准备、防突和探水管理等。
2、杂活工根据甲方要求施工,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章 协议价款、结算方式
一、协议价款
1、全煤巷单价为1180元/米,按月度计划执行,任务完成每超欠百分之几,价格上浮或降低百分之几。半煤岩,岩石占巷道断面的1/3~2/3;全岩巷,岩石占巷道断面的2/3以上;半煤岩巷单价按全
煤巷1.5倍计算,全岩巷道单价以全煤巷的2倍单价计算。遇特殊条件施工时,巷道单价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2、成品全煤巷道断面面积不得低于梯形断面(上宽2.2m、下宽3.4m、高2.2)、锚杆巷道断面(宽3m、高2.2m)。
3、如果因自然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过断层、过采空区等条件引起误工,不得扣减工程款。
4、如果因甲方责任或其他原因,如材料供应不足、停水、检查、停工、运输系统出故障等引起的误工,导致工程进度放缓,不得扣减工程款。
5、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成本非甲方原由的,由乙方负责。
二、结算方式 1、工程量的确认:
每月月底最后一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实际工程量进行确认(如果存在地质条件变化,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根据双方共同验收的合格工程量,结算当月工程款。
当月发生不在施工范围内的其它工程的工程量,由甲方在验收过程中给予确认,并与乙方协商确定工程费用。 2、月度工程款支付:
甲方必须在次月25日前,支付乙方上月的全额工程(进度)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承担工程欠款的2‰作为支付乙方的逾期滞纳金。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含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4、合同履行期间给乙方造成的停工、停产5天以内,由甲方按乙方在册人数,每天每人支付补贴生活费及误工费80元;5-10天的,每天每人补贴生活费、误工费120元;因政策因素停工超过10天的
由双方协商解决。
5、工人进矿必须严格遵守矿各项规章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如工人技术、素质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人。 6、乙方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5000元及以下的工伤费、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安全费用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其他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材料设备供应
一、本协议为井下炮掘掘进劳务协议,所定的进尺每米单价已包含乙方施工的钎头、钻杆、放炮母线及五小电器等。乙方施工过程中需要甲方提供材料时,乙方提前向甲方出具材料清单,甲方及时供应。 二、乙方使用的供电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打钻设备及其它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如因乙方人为原因发生损坏,由乙方按市场价赔偿。
三、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材料管理规定,甲方按材料消耗定额对乙方使用的材料井下考核。因乙方故意损坏或浪费,甲方以乙方工程款中等额扣除。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供安全生产应当必备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全面管理,甲方负责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
3、甲方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乙方的巷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整体采掘计划。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矿井安全管理所需的各类地质资料和
巷道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巷道施工的开口、定位和正常巷道定向等。
5、甲方负责对乙方所施工的工作面范围瓦斯检查、防突及管理工作,发现气体超限,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甲方负责乙方施工过程中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和高负压抽放工作,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6、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设计规定范围以外发生的工程量(隐蔽工程)及时井下认定。
7、甲方每月拨付乙方工程款后,有权监督乙方对工人工资的足额发放。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具备生产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生产所需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纳入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人员在甲方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及调度会。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一次性投入的设备、设施、防尘、排水、压风管路、风机风筒、安全监控系统及抽放系统等,乙方必须按规定使用,并负责维护、检修,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4、乙方负责施工期间探水打钻的工作,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中途以各种理由停止掘进。如果发生上述事项,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罚款3000元/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下列原因造成无法施工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
1、未处理好与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周边乡村及
村民的关系,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的。 2、设备、材料提供不及时,火工品供应不足时。 3、因甲方其他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
第六章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乙方应当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十日内,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履约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缴纳不低于20万元违约金。
第八章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协议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二、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事故,导致协议不能履行。
三、由于一方根本性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
四、因国家及产业政策调整原因,对本协议履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
五、其它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
第十章 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暂定有效期叁年,自2014年 6月 1 日起至2015年 5 月31 日止 。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2014
乙方: 2014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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