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 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第三章 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第五条 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第七条 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为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
(二) 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 聘期起止时间。
(四) 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五) 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 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十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双方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二条 外聘律师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的,应及时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外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解除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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