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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