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并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审核批准。
(2)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3.2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
4.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
1)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
(1)在GB18218-2009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2)未在GB18218-2009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GB18218-2009中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指标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以下公式计算,若满足该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nq1q21 Q1Q2Qn式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
4.1.2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指标
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3)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若公司涉及的特种设备属于上述申报类别,即认定为重大危险源。
4.2 重大危险源辨识流程
(1)由安保部提供危险化学品清单,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及MSDS资料。
(2)由工程部提供特种设备清单,包括特种设备名称、规格参数等资料。
(3)安保部根据所获取的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资料,根据相应的辨识方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
(4)安保部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结果分发给各相关部门。 (5)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并确定监控时间和监控巡查时间。
(6)建立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台帐。各部门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每月向安保部上报一份台帐。 4.3 控制原则
(1)公司、各生产单位按二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
险源档案,各生产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车间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公司安保部。
(2)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
(3)每年由公司组织开展定期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各生产单位不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以文件形式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4)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5)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
(6)各生产单位要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7)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8)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操作、检修、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9)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生产中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措施到位,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10)除生产和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各生产单位所属生活后勤、其它产业等,如存在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11)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4.4 回顾与持续改进
公司每年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当发生如下情况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重新及时辨识、评价和更新危险源清单及重大危险源清单。
(1)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产品、活动、设备、设施、作业条件发生显著变化; (3)管理评审及审核结论要求; (4)相关方强烈愿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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