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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2022-02-04 来源:星星旅游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摘要: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依法治国 意义

人教版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思想品德》九年级第三单元第六课,提出了依法治国理论,强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当前一些青少年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政治课教学中有必要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这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早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一九九九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它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考察来看,“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原则的对立和争论,在中外的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在古希腊,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

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即“贤人政治”。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导到善。哲学家是智慧理论的化身,掌握着真理性的知识,它比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文明得多。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要想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乎中道的权衡。”[2]而且“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

与古希腊几乎是同一年代,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展开了一场以儒家的人治论与以法家的法治论之争。儒家主张“人治”,强调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的作用。“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而法家则强调“法治”。“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4]“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韩非提出治国要“以法为本”,[5]“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6]这些思想无疑是精辟的。但在奴隶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根本不可能实现。何况,他们所主张的也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法治,而是维护君主统治的法治。

近代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以不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7]“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主张“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为特殊情况而有所出入。”[8]我国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一些杰出的思想家也都推崇法治,孙中山说:“吾国昔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9]因而国家只能长期处于混乱。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依靠法治。而倡行法治又推宪法最重要。“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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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障书。”[10]正因为如此,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法治国家。而在旧中国,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最终还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形成了日益巩固的封建专制统治,并沿袭了两千多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体制,但是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人治思想和习惯并没有彻底根除。改革开放后,放眼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为法治国家或正在走向法治,结果,社会稳定,国力昌盛;而实行人治的国家,普遍动乱不断,贫穷落后。在当今这个世界,谁抓住了法治,谁就把握了时代的主旋律;谁无视法治,谁就不能跻身时代的先进行列。总结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我们唯有汲取法治这一人类文明成果的精华,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

一九八O年,一位意大利记者在采访邓小平同志的时候,曾经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你们今后将如何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的事情。邓小平回答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1]一九八九年六月,小平同志在同中央几位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现在看起来,我的分量太重,对国家和党不利,有一天就会很危险。国际上好多国家把对华政策放在我是不是病倒了或者死去了上面。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2]这是邓小平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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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3],才能防止“文革”悲剧的重演。小平同志的上述论断实质就是讲要法治,不要人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为什么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呢?这是由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规范性、科学性、权威性、强制性等特性所决定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采取允许、命令、禁止的明确规范形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政令政策等其它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或更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的特性。同法律的这些特性相适应,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独创的指导、统一、评价、预测、教育和惩戒的作用。这些作用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生活进程所必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而满足人们对有秩序社会生活的追求。古今中外,统治者虽然基于不同目的,在不同程度上运用法律,但普遍把法律视为治国的“利器”,究其原因,皆在于此。而人治正好相反,它是国家不稳定的根源。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就能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各党政机关的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过去,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其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不被重视,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行政手段。在这种体制下,由于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手段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是实行人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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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治。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态。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性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制来引导、规范、制约和保障其健康发展。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法制。法人制度赋予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法人自主性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自主行使占有、使用和处置财产的权利;二是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这两方面要求需要健全和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用法律保证产权人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企业法人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市场经济活动的契约性要求法制。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契约形式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一些新型契约形式,如期货交易、抵押,典当等方面的契约,法律制度更需不断完善。

第三,市场经济往来的信用性要求法制。信用是商品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往来中,时时处处都涉及到的问题。无论是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还是消费信用,都要用法律制度来维持正常的秩序。

第四,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法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竞争。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优胜劣汰,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给经济发展注入特有的活力。但竞争需要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制。由法制的力量来规范和调整。

第五,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要求法制。市场经济不是完美无缺的,它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需要国家及时地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手段有行政的、经济的等等,但都要与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才能增强权威性,防止随意性,以达到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

最后,市场经济顺利发展所必须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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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总之,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市场经济,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外,同时,又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当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成长、发育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不断扩大,法治化程度愈益提高的过程。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只能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

四、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现代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十三亿多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使用能够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各级政权机关为人民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关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志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使“公仆”蜕变为“主人”。同时,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宪法成为一张废纸就是如此。所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正如邓小平所说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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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党中央在我国跨入二十一世纪,迈进现代化社会的关键时刻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我们必须教育青少年进一步认清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告诉他们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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