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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2024-01-01 来源:星星旅游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极其影响

一提起儒家思想,人们往往会想到“德治”、“仁”、“礼”,法治的标签一般都被贴在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上。但是,虽然以德治为主,儒家也有一套自己的法律思想。而且从古至今,这套思想也对中国乃至世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核心内容及其影响这三个方面浅析儒家法律思想,最终得到自己的结论。

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探究

儒家法律思想,顾名思义,即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中的关于法律方面的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一直强调礼和德的重要性,而法律只不过是前两者的辅助工具而已。在流传于世的儒家经典文献中,“礼”、“仁”、“德”、“孝”等字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所以,想要了解儒家法律思想,必须了解儒家法律思想的这几个核心名词

(一) 德

“德”也是儒家思想认为一个“君子”应当具有的品质。儒家认为,“德”包括忠、孝、仁、义、温良、恭敬、谦让等。

古代儒家曾经提出过“明德配天,以德慎罚”、“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思想。可见,“德”在儒家思想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仁

“仁”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他提出要为“仁”的实现而献身,即“杀身以成仁”的观点,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礼

《释名》曰:“礼,体也。言得事之体也。”即,礼,为在日常生活中,君子行动所遵守的方法和规则。《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可见,在儒教中,礼甚至作为了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人”的标准。

在儒家思想中,礼的集大成者当然是孔夫子。尊崇儒家思想的人,奉孔子为圣人,像孔夫子一样尊教重道,是每一个信奉儒家思想的人的理想。遵守礼的人,会合宜且虔诚地参加古老的仪式典礼。他会根据他的身份习尚与礼节—儒家思想的根本概念—表现优雅而庄重地控制着自己所有的举止、身形姿态与动作。可以说,“礼”体现出一种典雅和自治以及儒的尊严。

但是,礼并没有在古代中国的全民中适用,它只是贵族的特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句古语便很好的说明了这点。

(四)忠与孝

忠是维系国君与臣民之间的纽带,而孝则是维系家庭关系的一条纽带。忠是指臣子对国君的绝对的沉浮,孝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家长的绝对的支配地位。这也体现出身份在古代

中国的重要作用。这两个字,好像戴在中国人头上的几千年的紧箍咒。至今对中国有着极大的影响。“百善孝为先”,便体现出了这个道理。一个不忠不孝的人,会遭到刑罚的处罚,同时也会遭到人们的唾弃。

二、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一) 国有国法,家有家法

在古代中国,家和国史两个非常重要的单位。若干人组成了一个家,而若干家便又组成了一个国。“国家”一词便由此而来。在国家和家庭中,都有着自己的规则和方法。这些规则和方法统称为宗法。

因为由国和家之分,所以便有大宗和小宗之分。“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是古代宗法的基本原则。除了这个基本原则之外,还有很多纷繁复杂的规则,在内在和外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思想。比如在家庭中,以父亲为最具有权威的人。而父亲去世后,长兄即为最具有权威的人。还有,一个女子,需遵守三从四德。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从三从四德等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法律思想对秩序的严格要求。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妇女必须忍受无数规则的束缚和约束。这样下来,虽然达到了“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水平。但是,一是因为当时教育普及范围不高,所以老百姓只是在被动的遵守这些规则,二是这些规则确实压制了人们尤其是女子的内心和行动的自由。所以,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在几百上千年后迟迟不愿接受西方民主自由思想,封建统治异常稳固的原因。

(二)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分析这句话。道德和法律同时为调控社会的一种手段,在封建社会儒家法律思想的支配下,道德显然站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但是道德和法律虽然有不同,但是也有相通的地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相互转化。孔子遍是希望通过“德主刑辅”达到“德治”。“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里仁》),“听讼,吾犹人也,必使起无讼乎”(《颜渊》),“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以德去刑,以仁去刑,而非以暴治暴,以刑止刑,其所侧重是违法与犯罪之防范,以道德教化来进行防范,本身就是法律向道德的转化,由刑辅德,为德治提供了硬性保障,这一思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体现法律与道德之地位比较,更重要的是促成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一种法律社会化的底蕴。

礼和刑事古代调控社会的两种手段。虽然礼法并用,但是在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显然比刑更加重要。比如在家庭中,三从四德等规则是礼的一部分,这些规则控制着中国人几千年。而刑在中国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明显低于礼的。除此之外,礼和刑并不是对所有人适用的。周朝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即刑不能适用于大夫以上,里不能适用于平民百姓。这是赤裸裸的不公平。也是当时当时社会的法律适用的最准确的概括。

除此之外,在古代中国,道德和礼还能干预司法。“春秋决狱”遍是最好的证明。“春秋决狱”是指审判者运用儒家经典如春秋等判决案件。这样的做法在现在来说是极不合理的,严重的干预了司法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但是,也许“春秋决狱”给司法注入了一些人文精神和道德关怀。但总的来说是绝对的弊大于利的。

所以,在那个时代,法律是居于道德和礼的后面的,德和礼占据着统治的地位,法律终究视为前两者服务的。那时候的法律人,可能是哭泣的。

(三) 法律的适用张弛结合

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这一思想乃其“仁”之思想的体现,但欲达到“中”,他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和途径,就是“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载:“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而在《礼记.杂记》中:“子曰:张而不驰,文武弗能也,驰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亦反映了孔子之如此思想。如果说“德主刑辅”作为其法律思想的主导思想原则,而“宽猛相济”则是其法律思想的具体指导方针。“择其二端二用,”也是孔子政法思想的中庸之道。如古代对破坏社会基础家庭基础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十恶)采取了极其严酷的刑罚,甚至违法犯罪人会千刀万剐。而长辈对小辈的侵害则可以从轻或减轻抑或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维护封建伦理纲常,但也破坏了司法的平等性。

(四) 仁的核心地位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孝悌是仁的基础。其法律思想是主要是基于对国家或社会,家族或宗族的兴衰的关注,而过分压抑了个人的自由和个性的解放及个人价值的实现,从而在其思想中体现强烈的国本位和家本位思想,而也是这一点一直支配着中国历史的发展。在仁的支配下,不仅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都必须体现仁的思想。但是近现代,随着西方民主自由思想之风的吹来,仁思想与西方思想发生了越来越多的和越来越实质化的交流与碰撞。

三、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史我国中国古代起着支配作用的法律思想。而历史是传承的,法律思想也是传承的。时至今日,儒家法律思想依然有着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 慎刑的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这反映出儒家法律思想感化教育为先为主,惩罚为后为辅的思想。反映在当代法律中最显著的就是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是指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都必须要有刑法来规定,既不能由非刑法的东西如习惯契约来规定,也不能由除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来规定。而且刑事诉讼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为处罚犯罪人的法,但是它更是保护犯罪人的法,处处体现着慎刑的思想。这与儒家的仁和德教的思想史不谋而合的。

除此之外,其他法律领域也体现着这种谨慎处罚的思想。不仅如此,在立法、司法、执法中,也体现着这种思想。比如行政法的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

(二) 国家为上的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君权皇权至上,权大于法。这种思想和基调一直影响着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在古代中国,中国史法治和法制的中心,掌握着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法由君出”。而且,中国的法律一直是统一的,没有出现欧美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法域的套路。在今天我们国家与此也有一定的相同的不同。在当今中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我国的法律也是统一的。但是,当今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这决不代表人民就能随意干涉法治。这与古代中国权大于法的思想是不同的。

(三) 厌讼的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道德礼教和调节的作用,其核心在于: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教化,注重犯罪预防;重视贤人政治,轻视个人权利。这也就导致了人民厌讼情绪的出现。古语有云:“好讼之子,多数终凶”。这体现了古代中国人厌恶诉讼,爱好息事宁人的思想。这种厌讼的思想一直延续到现在。有的老百姓甚至认为一打官司就会触霉头。这种思想与当今社会的法治是有一定的矛盾的。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厌讼,因为诉讼是我们的合法的权利。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就应该拿起诉讼的武器。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道德和调解的作用,不能成为讼棍。总之我们要把握好诉讼的度,既不能厌讼,也不能一味的依靠诉讼。

(四) 人治的思想

人治和法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治,强调“为政在人。”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也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都把统治者道德的好坏,看成是影响民众道德品质的重要因素。

而在当代中国,强调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法为上的思想渗透着整个国家。但是在强调法治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忽视人的作用。

首先,不管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等,都是人来实行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缺少了人的法治是无法想象的。其次,法律人的带头示范作用也是非常作用的。倘若每个法律工作者都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我国的法治也应该会更早更快更好的实现。否则,只是有着完善的法律,而没有拥有信仰法律、掌握法律的法律工作者,那法律只不过是一张充满着生硬辞藻的废纸而已。

(五) 仁治的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治的思想,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的。首先,法律不仅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的规则,而且也应该有一定的人文精神和仁爱观念。生硬的法律只能被人们所遵守,而不能被人们所信仰。其次,在司法过程中其实是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没有仁爱的价值,而是一个偏执的法律狂,我们也很难想象他能驾驭好法律,他也很难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权利,做到惩恶扬善。所以,即使是法治,人的因素也是很重要的因素。

(六) 家庭因素

前文说过,宗法分为大宗和小宗。大宗即国法,小宗即家法。在现代社会,家庭的因素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我国是有这几千年儒家思想积淀的国家。比如,在我国,当今父亲仍然是一个家庭的中心和权威。对于这种思想和习惯,我们不能抱着全有全无的态度去处理。我们应该抱着扬弃的态度去处理。比如,对于孝这个观念,我们应该要大力弘扬的。毕竟,家庭依然是维系社会的纽带。。但是对于那些不好的因素,比如“三从四德”这类的,我认为应该是坚决抛弃的。在这个男女平等,甚至女权愈来愈大的社会,我们应该解放妇女,还妇女以自由。而不应该继续的毫无人道的用旧观念来压迫他们。总是,我们应该用扬弃的眼光和态度来看待和利用儒家的家庭观。

四、 结语

儒家法律思想史流传于我国数千年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对我国古代的法律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儒家法律思想依然有着自己的可取之处,但是也有一些需要抛弃的糟粕。而且,西方民主自由思想的清风已经吹入中国很长时间,不断的、越来越

强的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在此种情况下,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抉择。留给我们的任务非常重要,也非常艰巨。

我认为,面对不同的法律思想,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管是儒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等,我们都应该抱着这种态度和方法来进行抉择。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才会向着包容化的方向发展。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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