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消防电气专业
1、掌握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场所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掌握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要求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掌握消防电源及配电线路要求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4、了解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要求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5、掌握电力电缆、配电线路敷设的要求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6、了解灯具的防火要求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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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7、掌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
8、了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场所的要求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室、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掌握火灾自动报警区域划分原则
第2.0.1条 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10、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区域划分原则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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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s。从主要出入口能看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z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s,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z,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2.0.4条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一、敞开、封闭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会用的前室; 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11、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种基本形式的系统组成 第3.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2、掌握火灾事故广播(或称应急广播)设置扬声器数量的要求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防火分区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13、掌握火灾事故广播(或称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的容量要求
第3.3.4条 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音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14、掌握消防控制室接地电阻的要求
5.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7.1.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 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
5.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15、掌握消防控制室防火措施的要求
第4.1.1条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2条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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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第4.1.4条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第4.1.5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16、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6.3.1.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6.3.1.4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3.1.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 ,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 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3.1.7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范5.6.2~5.6.4条的规定。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 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3.1.9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2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6.3.2.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2.3 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6.3.3 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1 控制系统的启、停;
6.3.3.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3.3 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6.3.4 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1 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6.3.4.3 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6.3.4.4 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6.3.5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1 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6.3.5.2 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6 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1 控制系统的启、停; 6.3.6.2 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7 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7.1 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 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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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3.8.2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6.3.8.3 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6.3.8.4 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 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 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 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17、掌握不同场所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陷辐射的场所, 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7.1.1.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 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7.1.1.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列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7.1.1.4 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7.1.1.5 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8、掌握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数量的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 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 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19、掌握手动报警按扭安装高度及其间距的要求 8.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20、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的要求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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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
铜芯绝缘导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 表10.1.2
类别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多芯电缆 线芯的最小截面 (mm) 1.00 0.75 0.50 21、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的文件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2、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布线要求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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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备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 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3、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要求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4、掌握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的其他要求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25、掌握手动火灾报警按扭的安装要求、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26、掌握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要求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 ,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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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27、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要求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8、掌握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要求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29、掌握系统的调试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试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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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30、掌握系统验收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31、掌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验收要求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32、掌握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要求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33、掌握火灾探测器的验收要求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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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34、掌握其他联动系统验收要求
35、掌握火灾事故广播(或称应急广播)、消防通讯设备的验收要求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l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36、掌握系统进行运行、检查、维护的要求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1. 操作规程; 1. 值班员职责;
1.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 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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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1.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 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37、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应采用的方法、设备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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