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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6-24 来源:星星旅游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防工程监

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6.07.28

• 【字 号】冀人防字〔2016〕35号 • 【施行日期】2016.08.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人防字〔2016〕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在河北省行政区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家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条件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2.现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经营业绩是否正常;

5.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

2.监理工程项目有无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 3.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5.是否存在借资质承揽业务的行为;

6.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 收签认;

2.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

5.是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

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6.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是否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法

第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集中监督检查。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的抽查和巡查,具体抽查数量和比例由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不规范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二)实施检查时,应向被检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三)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对其资质条件重新核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

(四)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并书面告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被检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

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问题轻微的,可向被检单位当面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问题较重,构成违法的,检查组提出书面意见,由派出单位根据权限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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