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
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 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
第三条 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
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
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 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
参加修理工程。
第二章 编制修理申请
第一条 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
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
第二条 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第三条 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
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第四条 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第五条 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上报船队审批。 第六条 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
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第三章 编制修理计划及预算
第一条 设备技术部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所有修理项目作出详细预算。设备技术部
对所需修理船舶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鉴定是否属于局修理范围,如属于局修
范围,需由分公司报局机械设备部审批后方可以下一步工作。
第二条 设备技术部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
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第四章 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第一条 修船由设备技术部确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 第二条 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
第三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
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设备技术部妥善保管。
第五章 船舶修理
第一条 船舶应认真采集记录与修理有关的设备运转参数,并对运转参数进行分析,提出
修理方案,将运转参数和修理单一并报船队。船队应对船舶修理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和修理内容。
第二条 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船舶应将所需备件清单报设备技术部,按《设备采购管理
办法》订货,以便保证修船进度,同时在修理单上,写明备件提供方。
第三条 需要船方制造加工的备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应提前向船厂说明,并在
修理单上写明这些备件的供应方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 为保证修船工作顺利进行,修船期间大副、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等主要船员
要相对稳定,做好监修和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船舶自修保养工作。
第五条 船舶进厂时,根据修船实际情况,同厂方签订安全防火协议明确责任,配合厂方
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业场所,应安排专人看火,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六条 在修船期间设备技术部应派监理人员主持修船工作,并代表分公司制订和签署文
件,同时对修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修理工程的进度、材料工艺测量数据,大副和轮机长及驻厂监理等有关船员应
进行监修,如有不妥,应及时向厂方提出意见。
第八条 修船期间,驻厂监理代表应督促船舶领导加强对船员自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
材料、配件等物资及技术的支持。
第九条 对已确定的厂修项目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过原定项目的
10%,若修理费超过原计划的10%应由驻厂监理向设备技术部汇报,由设备技术部汇报分公司领导征得同意。
第十条 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后,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对厂修工程的明细项目进行检查核对、
验收签字,同时驻厂监理向船厂索取测量记录试验报告、出厂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船舶修理结束后驻厂监理应编写本次船舶修理的主要情况,会同船厂出具本次
船舶修理相关技术资料交设备技术部复查。
湖州南太湖游船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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