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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分析

2024-01-24 来源:星星旅游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1、某工程施工单位在吊装屋架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一榀屋架掉落,建设单位要求对该屋架检测,经检测该屋架仍可使用,请问发生的检测费应由谁承担?

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施工的内容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因此,如果屋架损坏,进行修复或重新购置及由此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而如果要对掉落的屋架进行使用,则对其进行的检测是必要和必须的,因为此时该产品有可能已成为不合格产品。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材料设备供应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此时,对屋架进行的质量检测应被视为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一种行为(或措施)。

因此, 现场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材料提出检验,如合格则二次发生的检验费应由业主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承包方承担。但是从该案例看,施工方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屋架存在质量隐患,工程师有权对该构件提出二次检验,发生的检验费不论合格与否都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办单位不能进行索赔。

2、工程是一个厂区60万平方场地平整项目,当时按邀请招标,无设计图无具体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单价包干承包,并订立了施工合同。

问题:我方施工合同仅提出单价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定,但无包干范围说明,未提措施费税金等项目(明显与当地省建设厅的文件要求不符)。且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因为没具体工程量所以没做措施费税金,现建设单位要求按单价包干结算无税费,我方要求税费,涉及金额XXX万元。

我方考虑中解决办法:A:参照相关清单计价规范及我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是否可行

B:参照相关索赔规范的做法,对甲方提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如无效则争取当地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是否可行? 答:施工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不可行,因为既然“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就说明单价是完全单价,是取完税的单价,所以没有调整的可能,即使找造价咨询公司,也要遵从合同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也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也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单位是公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有一个圆管涵投标图只有数量没有图纸,我单位按常规圆管涵报价,后中标进场施工后发现施工图的圆管涵是非规则圆管涵,厂家需要完全重新定做,其单价远远高于我们的中标价,致使我单位蒙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业主索赔吧,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呢?业主可能会说标前答疑时为什么没有提出来,或者当时投标时故意搞得不平衡报价,怎么回应呢?

答:可以索赔,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当给予施工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索赔依据:发包方没有图纸,招标文件也未说明是“非规则圆管涵”,而标前答疑时未提出是回为没有发现,不平衡报价要有证据证明。 4、简单的说就是某项工作A根据计划应在2007.7.1开始实施,但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迟了30天,即2007.8.1日才开始开工,但是由2007.7.4日开始,因为业主方临时供电不及时导致现场停工20天,也就是说即使承包方解决了问题,由于业主不能及时供电,承包方也无法施工,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工期应该是多少天? 答:索赔30天。前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与后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有重叠的话,以前一件事情结束的时间为准。

5、原投标施工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由于规划调整场地限制无法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故改用商品混凝土,可否进行索赔。监理意见为:情况属实。 答:可以索赔。索赔依据:因规划调整场地限制而引起施工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风险,此风险应由业主承担。

6、现有一改造工程,合同上第一部分的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的约定如下: 开工日期:06.9.23(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06.11.22(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

期总日为60天。

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上说明:中标价的2%作为工期保证金,每推迟一天罚扣2000元,超过10天加倍罚金,直至扣完工期保证金。

工程实际动土开挖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确定为06.11.5日为开工日期,如果照此合同日历天数来约定就应该必须在07.1.4为竣工日期,也就是60天的工期。但是在11.5后开工后的期间一直由于地方农民由于场地原因阻工,造成工程时断时续,当地场地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建设单位与当地村民的场地租金赔付不到位引起的,所以工程至今日1.16都未竣工,以及要到5月份方可结束。关键在于合同工期的60天究竟如何算的,如果施工单位在5月份竣工,那么施工单位是不是就属于违约情况,当然由于地方农民阻工可以进行向甲方进行索赔停工费用,由于工程较小,如真正严格起来,索赔的费用还满足不了违约工期的罚金呢。如果5月份竣工,按照合同工期60天施工单位究竟属不属于违约,如果是这种情况,为了以后的谈判或者诉讼作为施工方及甲方现在该分别如何处理呢?

答:这是一个典型的索赔案例,属于业主承担的风险。收集索赔证据,对工期与相应的费用进行分析与计算,在索赔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关的索赔文件后,才能形成有效的索赔。注意此案例中除事件本身的损失,关键还要计算由此事件引起对工程施工工期、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等的影响。施工单位应连续提出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不光要索赔工期同时也可以索赔费用。

7、在政府采购询价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完全费用价报价,业主提供工程分部分项清单及内容,但外墙施工内容当中没不含外脚手架费用,但未提供措施费用清单。试问施工方在结算中是否应该对脚手架费用进行索赔。

答:施工方在结算中不能对脚手架费用进行索赔, 工程量清单完全费用价报价.包含措施费用.措施费用应是在投标中由投标方自行报价的,未列出视为放弃。

8、我现在手头一个全过程跟踪审计,也是我遇到的第一个跟踪审计,施工方进场后完成了第一个区(本工程分了好几个区)的基础土方及地梁工程,第二个区刚开挖了几个基坑,(流水作业:第一个区一直在施工)由于地质情况比较差,方案改为大开挖,第二区就暂停施工。当时暂停施工也是甲方口头要求的,后来也一直没有补充书面材料,一个星期过后,施工方提出索赔,一天39136元/天,费用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5600元,办公费1000元/天,2、设备租赁费(塔机、钢筋机械、挖土机、装载机等)7370元/天,3、周转材料租赁费5705元/天,4、工人误工费466人计18640元/天,5、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821元/天,然后是后面附了一大堆资料,我拿到之后认真的分析过后问过许多同事,各种说法不一,有的说都不认,有的说只认管理费,有的说工人工资40元高了(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 综上所述,要如何来处理这个索赔才是合理而又合法的呢?

答:关于本案例发生的索赔,应该首先确定是否发生工期推迟,查看施工进度控制网络计划,如果暂停的施工部位为关键线路,则可以进行索赔(工期、费用),如果处在非关键线路并且再不影响其他后续工序的情况下则不得进行索赔;处在非关键线路上但是该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大于后续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只能索赔影响后续工作的推迟时间。

根据该案的情况,从反映的时效看,如果经计算进度发生索赔,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该案例中的费用索赔:1.人工误工费应按(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来计算;2.设备费应根据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租赁按租赁单价索赔,如自有则按机械折旧费索赔;3. 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只能按当时的利率计取利息。

9、工程上经常遇到由于甲方供应图纸、设备、场地交付等其它的时间推迟而导致工期延误甚至产生误

工费用,按照索赔程序,一般施工方应先报索赔意向书而后打索赔报告,不过实际在工程施工中,一般由于施工方为了以后工程的顺利不至于直接打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而且索赔从理论上讲就是比较严重和严肃的问题了,所以一般只打签证单(工期、费用签证确认单)来代替索赔报告,从正规法律意义讲那么这个签证单能否作为工期延误、误工费用的依据,我个人觉得不应该作为依据,要是这样的话,那就不叫索赔了。但是在实际施工中我发现审计也认可这个签证单,只要有监理方、建设方签证就可以。 答:签证确认单就是索赔的一种简易程序,只要双方认可,不必拘泥于形式。

10、某工程是路基、桥涵、路面的综合标,原合同工期到2007年8月,因拆迁问题困扰,目前部分路基和小桥涵还未开工,现在业主提出要求2006年底交工。

这种建设单位单方面随意提前(或压缩)工期的现象较为普遍,作为施工单位可索赔哪些费用? 答:可以索赔,遵照合同工期,应索赔赶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支出。

11、一个项目如果只在合同和业主的要求下开工,业主和驻地监理没有发出开工令,且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依据是什么?请指教!(例:某个工程没有开工报告,在代建管理单位的要求下开工,没有规划许可证,所以没有施工许可证,也一样开工。业主是市政园林局) 答:施工单位不可以提出索赔,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义务,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无权行使行政监察权,更无谋取索赔利益的法律依据。

12、有一次操场施工工程中,本来要有一层冷底子油,但是在设计图纸上没有标志出来,结果承包商就以报价时没有考虑这个为由提出要业主支付这部分成本。但是在一般的设计规范中都规定了进行沥青铺设时必须要涂这层冷底子油,属于专业施工人员可以判别出的设计失误,所以业主以此为由拒绝承包商的索赔。 答: 业主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合理. 设计图纸上没有标志出来,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估计的因素,不予索赔.

13、桩基础工程施工:因甲方施工图纸和桩提供不及时,致使施工方施工机械停滞、工人待工。现施工方已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并附计算书: 1.折旧年限为10年,机械购置费325万,折合机械停滞费为890元/天。 2.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试问:施工方的如此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最好能说下人工费和机械停滞费的正确计算方法?并附带相关依据或者规范规则。 答:施工方的计算方法机械费合理,人工的窝工损失计算不对。

索赔人工时: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计算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设备费可按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当施工机械属于方式企业自有时,按机械折旧费计算。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按设备租赁费计算。

14、请教:甲乙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因甲方原因延误开工六个月,在此期间及以后的各月,钢材、水泥价格有较大波动,请问乙方提出索赔时,针对钢材、水泥部分,甲方应给予补偿的钢材、水泥的数量及价差应如何确定(定额计价)?是全部数量?还是前六个月的用量?还是最后六个月的用量?价差补偿应是各月平均还是其他方式? 答:应当是全部数量,按计划采购期的造价信息价与实际延期六个月的造价信息价之差进行补偿。

15、某建设工程,工期拖延5个月,按合同约定工期每拖延一天,扣罚3万元,这拖延的原因有业主因拆迁问题不能提供现场的因素,但承包商在整个施工期没有提出过任何工期顺延的请求,没有及时提出索赔,结算时,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否?

答: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索赔事件发生后, 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 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事件发生28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这是由于施工方未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和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2.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5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2005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日~3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工程实施后,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50年)满后,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5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市××区××街××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 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2) 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 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

2. 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 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 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 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 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过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

(5)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修订为明确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6) 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7)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算起。

(8) 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9) 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0) 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

2

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 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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