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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

2023-11-14 来源:星星旅游


梁平府办发„2009‟221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渝水„2009‟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划目标

在全面摸清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水资源和供水工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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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规划目标,包括规划人口数量和工程建设方案,以及确保工程建成后良性运行的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二、规划范围

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国有农(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农村饮水安全已基本达标的地区,可不编制规划,但应报送现状情况。

规划基准年为2009年,规划期为2010~2013年。 三、规划人口

以原定“十一五”期间规划解决人口为基准,即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调查核定到2004年底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扣除已解决和预计2009年底前可安排投资解决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对部分地区近年来确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新增原核定范围外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经审核后可纳入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以2008年底当地户籍的人口,规划解决的饮水不安全人口要细化到乡镇、行政村,并详细说明饮水不安全类型和形成原因。

四、组织领导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工作。明确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子,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承担单位,集中力量,抓紧开展工作。

对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确定,各乡镇要严格把关,确保县级数据真实、准确。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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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原则上由地方自行解决;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各地规划人口数据上报后,上级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到各乡镇、行政村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不实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复核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指标。

五、时间要求

2009年10月30日前,各乡镇将规划人口的附表报至梁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办公室,(县水务局 联系人:李岩松 电话:53333896)(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009年11月10日前,梁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办公室完成各乡镇规划汇总编制工作上报。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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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水 利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0一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规划》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渝水〔2009〕61号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2880号)要求,今年初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联合报送了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基数。近期,水利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再次印发了•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09‟347号),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客观、公正地开展好•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规划‣中饮水不安全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及时成立由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级•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以及提供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规划编制及相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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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复核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现状调查及复核工作。 同时,要落实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单位,明确规划现状调查及编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子,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规划人口的调查复核工作。

二、立足实际,认真复核。各区县(自治县)在今年初报送的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基数的基础上,按照市水利局、市卫生局•转发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的通知‣(渝水水„2005‟2号)和•201Q-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大纲‣)的要求,抓紧组织水利和卫生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单位,以乡镇为单元,认真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首先,将2005-2009年已解决或已安排解决的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具体行政村、社;其次,将2010-2013年县级规划中核定剩余的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行政村、社,如有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也要落实到行政村、社。对规划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要落实到具体工程。国有农林场、农村学校的饮水不安全人数由水利、卫生部门商当地农林、教育部门进行复核后一并上报(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单独统计)。各区县(自治县)调查复核的有关数据必须如实填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调查复核的有关数据要与2008年水利统计年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卫生部门近年开展的“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农村饮用水的有关数据相校核;同时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三、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各区县(自治县)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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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有关通知精神,把握工作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把工作做细、做深、做透。一是力争列入全市规划的1341.21万饮水不安全人口中尚未落实资金计划的,足额不漏地列进•规划‣内(已通过其它资金渠道解决的不再纳入);二是严把新增饮水不安全关口。要严格按照国家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标准核实本地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对在今年年初上报的新增不安全人口基础上,确因特殊原因新增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要认真核实,详细说明原因,逐一复核,重点要找准导致新增饮水不安全的成因,提供水质化验报告等相关依据。对于因污染造成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近几年因建设标准低或者采矿、建设等引起水源枯竭造成的饮水不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解决;要把握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避免工程建成后的闲臵和浪费。

四、统筹安排,限时完成。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工作大纲‣的要求,制定计划,统筹安排,全面翔实地完成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附县级调查表),经组织专家审查、报请同级政府领导审核并在纸质调查表上签字、加盖水利、卫生和发展改革部门公章后,由区县(自治县)水利、卫生和发展改革部门于2009年10月底前联合行文正式上报市水利局(一式2份)、市卫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一式1份)。同时,将报告文本及“县级调查表”电子文档通过:“农村水利0A系统”上传至农水处信箱。届时,市水利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抽查复核,并将结果上报水利部及卫生部。待国家核定•规划‣人口后,迅即启动我市•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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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

水利部卫生部 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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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农村饮水交全工程建设,五年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200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288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9年6月5-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水利部规计司和农水司、卫生部疾控局在河北保定市主持召开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座谈会,会议分析了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了工程实施和•规划‣编制中遇到的问题,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根据会议精神,受水利部委托,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组织专 家制定了•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

一、调查复核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上海只上报省级表1,表2和表3)。 二、调查复核内容

以县为单元,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调查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面掌握农村供水基本情况。重点对2005年和“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情况,已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情况进行调查。

(二)各省(区、市)在认真调查复核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并将拟列入•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不安全人口(包括总体规划剩余饮水不安全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逐级落实到县、乡、村(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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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到农(林)场。

具体调查、复核数据要求见附表。 三、调查复核依据

(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B 5749-2006)进行复核。农村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及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B 5749-2006 )的放宽限值。

(二)高氟、高砷、高碘、血吸虫、包虫、涉水重病等形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卫生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三)污染等引起饮水不安全人口要区分责任,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给予解决。 (四)2005年以后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和采矿引起的水源枯竭造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不列入•规划‣,由地方和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四、调查复核的要求、程序、方法 (一)有关要求

1.在调查、复核工作中,应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层层把关;应注重考虑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并结合工程布局,确定不安全人口;应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避免工程建成后出现闲臵和浪费。

2.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调查和复核的有关数据要与2004年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2008年水利统计年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卫生部门近两年提供的防病改水地区范围等与农村饮用水有关数据相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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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首先将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解决人口和剩余的不安全人口分解落实到行政村,规划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要进一步落实到工程。

4.“十一五”规划尚未安排投资的剩余人口已列入今年或明年计划,不重复列入2010-2013年规划;对已有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的地区,水质不达标的由当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列入本规划。 5.本次县级规划人口调查复核的范围包括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县级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完成后,经专家审查和同级政府领导审核把关,正式上报市级水利和卫生部门,市级进行复核后上报省级水利和卫生部门,省级审核后上报水利部和卫生部。逐级上报的纸质调查表要求填报人、审查人签字,并加盖水利和卫生部门单位公章。

6.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中属于水质超标问题的,要提供近年水源水质化验报告,没有水质化验报告的不列入规划,水质化验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水质化验主要指标包括:(1)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 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 g/L)、锰(m g/L)、氯化物(m g/L)、硫酸盐(m 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 g/L以CaC03计)、耗氧量(m g/L)、氨氮(m g/L);(2)毒理指标:砷(m g/L)、氟化物(m g/L)、硝酸盐(以N计)(m g/L);(3)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 PN /100mL);(4)水利、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已经查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指标。

7.由于水量不足、水源保证率低、用水方便程度不够引起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要详细说明相应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和影响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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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形成原因。

(二)调查、复核程序

本次调查、复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标准和本工作大纲的要求,开展相关调查。根据地方规划人口上报情况,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逐级抽取适当数量的典型县、乡、村进行复核。

1.各县在基本情况调查、饮用水水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对乡镇上报人口进行复核,提出本县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类型、分布情况等,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成果。

2.地(市)对县进行复核,要求抽查30%以上的县,每个县抽查2个以上的乡镇,每个乡抽查2个以上的村。

3.省(区、市)对各地(市)随机抽查该地(市)2一3个县进行复核,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4.中央级复核工作由专家组对相关省(区、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个省(区、市)抽查2-3个县进行复核,每个县抽查2-3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3个村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对该省的复核意见。 (三)调查复核办法 1.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判别

(1)饮用水水质是否安全,应根据水质化验报告、饮水型疾病调查、水源水质和水处理设施调查,卫生部门的饮水型病区划分资料以及相关水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判断。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功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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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本安全。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指在十年一遇的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 2.对村的复核

对被复核的村,要到以下“四查”:

(1)查资料一一查阅人口、相关水质资料,判断是否合理、可信。

(2)查水源——到水源地,实地了解水源类型,上下游水环境、周边环境及污染情况(包括周边有无排污口、垃圾、猪圈、粪坑等污染源,周边农田施用化肥、农药情况),有无水源保护措施。

(3)查工程——到工程所在地,了解工程形式、供水方式、有无水处理设施、建成时间、供水规模、水价等。

(4)查饮水——入户实际查看饮用水情况,听村民反映,了解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

对被复核的村,抽查5户以上的农户,询问其饮水情况和介水疾病情况,查验其饮水水质。在复核调查工程中,注意做好水源、工程、饮水和病情的拍照记录。

被复核的典型村与上报资料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复核结果,当地主管部门不能认同时,应重新取样化验进一步复核。 五、调查复核工作组织

省、地(市)复核工作由相应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级复核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规划计划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和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等单位组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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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具体实施,实行专家独立复核评估。如发现上报数据存在严重不实情况,将按复核评估情况相应核减该省(区、市)指标,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时间安排

(一)2009年12月底,各省(区、市)完成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工作,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含附表和专家审查意见)、省级和县级调查表的电子文件报水利部和卫生部。

(二)2010年3月底,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完成对各有关省区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复核工作,提交•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并商有关部门最终确定有关省区市规划人数。

(三)2010年5月底,各省区市完成本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正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卫生部。

七、调查复核成果

(一)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报表; (二)各省区市•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人口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

(三)•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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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重庆市梁平县 镇(乡)农村供水现状调查表; 2.重庆市梁平县已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

3.重庆市梁平县2005—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人数统计表; 4.重庆市梁平县拟纳入2010—2013年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统计表; 5.重庆市梁平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饮用水水质代表性水样汇总表; 6.重庆市梁平县拟列入2010—2013年规划人口缺水情况调查汇总表。

主题词:水利 饮水 规划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9日印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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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调查表1:

重庆市梁平县 镇(乡)农村供水现状调查表 单位:人

农村 人口 乡镇(或行政村 工程农、林组名 户名 (2008名称 名称 年底) 场)名称 1 全县合计 小计 2 集中式供水人口 建成 时间 (年) 受益人口 3 按供水方式分 供水集中 到户 供水点 4 5 按水源分 地表水 6 地下水 7 小计 8 分散式供水人口 其中,有设施 井 9 引泉 10 集雨 11 解决时间 其中,无设施 12 规划内 规划外 新增

注:1、本表中的人口指有当地户籍的人口。集中式供水人口与分散式供水人口之和应等于农村总人口。

2、集中式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无设施指直接从河、坝、湖、池塘、溪水、渠道、灌溉渠取水或从其它水源拉水。 3、表中逻辑关系为:1=3+8;3=4+5=6+7;8=9+10+11+12。 4、乡镇农村人口和国有农林场人口,不能重复统计。 5、本表除人口外,基准年全为2009年底。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查人: 签章: 15

县级调查表2:

重庆市梁平县已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乡镇名称(或农、林场) 合计

注:1、本表统计全县已建日供水能力20吨或受益人口200人以上所有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情况。 2、跨区县工程应注明水厂所在区县名称。

3、若工程经改扩建,则建成时间以该工程完成改扩建的时间为准;工程投资也应包括改扩建投资。 4、同一乡镇的工程集中填写,并按建成时间顺序填写。 5、现状日供水量按多年平均计算。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查人:

工程 名称 建成 时间 (年) 设计 供水 能力 (m/d) 3水源受益 人口 (人) 工程 投资 (万元) 类型 (地表水/地下水) 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建设情况 总投资 受益人口 (万元) (人) 现状日 供水量 (m/d) 3计量收费水价 (元/m) 3水质 净化设施(有/无) 混合 反应池 沉淀池 过滤池 一体化净水设施 消毒 设施 水质检 测设备 是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 (有/无) (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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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调查表3: 单位:人

重庆市梁平县2005-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人数统计表 单位:人

解决方式 乡镇(农村学校或农、林场)名称 行政村 名称 2005-2009年解决饮水问题总人口 集中式 供水 2 分散式 供水 3 饮水水质不达标 其它水质 问 题 10 水量 、用水方便程度、水源保证率不达标 资金类别 小计 氟超标 砷超标 苦咸水 血吸虫疫区 污染水 1 全县合计 村 中央资金 乡镇 …… 小计 村 市级资金 乡镇 …… 小计 学校 农村 学校 …… 小计 农场 国有农场 …… 小计 林场 国有林场 …… 小计 4 5 6 7 8 9 11 注:1、本表统计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人口,全县人口统计至村。解决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与解决饮水问题总人口不重复统计(全县合计不含农村学校人口)。 2、2005-2009年解决总人口指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安排总人口。 3、表中逻辑关系为:

1=2+3=4+11;4=5+6+7+8+9+10。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查人: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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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调查表4: 单位:人

重庆市梁平县拟纳入2010-2013年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统计表 单位:人

人口构成类型 乡镇(或农、林场)名称 行政村名称 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合计 (2009年底) 现有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 现有供水方式(集中式/分散式) 饮水水质不达标 水量 方便 程度 保证率 小计 氟超标>1.2mg/L 5 砷超标 >0.05mg/L 6 苦咸水>1.5g/L 7 铁锰碘 超标 8 汞镉铬 铅超标 9 污染水等其它水质问题 10 其中,血吸虫、包虫病疫区 11 仅细菌学 指标超标 # 1 全县合计 原规划(即全市971.50万人)内余下人口 全市971.50-1341.21万人之间人口 全市1341.21万人以外人口 村 乡镇 …… 小计 村 乡镇 …… 小计 村 乡镇 …… 小计 学校 农村 学校 …… 小计 农场 国有农场 …… 小计 林场 国有林场 …… 小计 2 3 4 13 15 注: 1、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合计指该乡镇、村拟纳入2010-2013年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据,2009年底前已解决和已安排计划的不再计入。其中农(林)场只统计国有农林场,人口计入全县合计。 2、现有水源类型填写“地表水”或“地下水”,现有供水方式填写“集中式”或“分散式”。 3、苦咸水:溶解性总固体>1.5g/L,氯化物>300mg/L,硫酸盐>300mg/L或总硬度>550mg/L。

4、本表数据不重复统计,当同时存在几种类型饮水不安全情况时,按其最不利因素进行统计。若细菌学指标超标和5-10列的水质问题同时存在,归入5-10列的水质问题。 5、表中逻辑关系为:1=4+13+14+15;4=5+6+7+8+9+10+12。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查人: 签章: 18

县级调查表5:

重庆市梁平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饮用水水质代表性水样汇总表

取样点水样编号 位臵(乡镇、村) XXXXXX-X-X-X 全县合计 化验日期(年/月) 水样代表的人口数 (万人) 色 (度) 浑浊度 (度) 臭和味 肉眼 可见物 PH值 总硬度 (mg/L) 铁 (mg/L) 锰 (mg/L) 氯化物 (mg/L) 硫酸盐 (mg/L) 溶解性 总固体 (mg/L) 氟化物 (mg/L) 砷 (mg/L) 汞 (mg/L) 镉 (mg/L) 铬 (mg/L) 铅 (mg/L) 硝酸盐 (mg/L) 氨、氮 (mg/L) 耗氧量 (CODMN)(mg/L) 细菌 总数 (个/ml) (个/L) 总大肠 菌群 注: 1、水样编号:XXXXXX(县级行政区代码)-X(县水样编号顺序,从1开始)-X(集中式供水填A,分散式供水填B)-X(地表水填a,地下水填b,集雨填c)。县级行政区代码按国家规定填写。 2、本表中的饮用水水质代表性水样包括采用的近年来检测的有代表性的水样。 3、如有其他水质超标,可自行在最后一列增加相应指标。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查人: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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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调查表6:

重庆市梁平县拟列入2010-2013年规划人口缺水情况调查汇总表 单位:人

人口构成类型 乡镇(或农、林场)名称 全县合计 原规划(即全市971.50万人)内余下人口 全市971.50-1341.21万人之间人口 乡镇 村 …… 小计 村 乡镇 …… 小计 村 乡镇 …… 小计 学校 农村 学校 …… 小计 农场 国有农场 …… 小计 林场 国有林场 …… 小计 行政村名称 水源类型 管道水入户 集中供水点 管井/钻井 大口井 泉水 水窖、水池 无设施 水量 缺水类型 方便程度 水源保证率 常年缺水/ 季节性缺水 全市1341.21万人以外人口 注:1.“水源类型”中,“无设施”指直接从河、坝、湖、池塘、溪水、渠道、灌溉渠取水或从其它水源拉水。

2.“缺水类型”中,“水量”指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低于20升的人口数。“方便程度”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大于20分钟的人口数,大致相当于水平取水距离大于800米,垂直取水高差

大于80米的情况。“水源保证率”指十年一遇的干旱年,水源供水量不能够基本生活用水要求的供水人口数,其中基本生活用水包括餐饮用水、洗涤用水、散养畜禽用水等。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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