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394条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395条 程为准。
本规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凡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
附图1建筑限界
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υ≤160km/h)
(1)基本建筑限界图
旅客站台上柱类建筑物距站台边缘不小于 l500mm,建筑物距站台边缘不小于2000mm。旅客站台分为低站台、高站台,低站台高度为300mm、500mm,高站台高度为1250mm。货物站台的高度为l100mm。在非电气化区段的车站上,车辆调动频繁的站
场内,天桥的高度不小于5800mm。
货物高站台边缘(只适用于线路的一侧)在高出轨面距离1100mm~4800mm间,距线路中心线距离可按1850mm设计。
2.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km/h<υ≤200km/h)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曲线上基本建筑限界和隧道建筑限界加宽办法同客货共线铁路(υ≤160km/h)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曲线上基本建筑限界和隧道建筑限界加宽办法同客货共线铁路(υ≤160km/h)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4.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υ≤350km/h)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曲线地段的建筑限界,应考虑因超高产生车体倾斜对曲线内侧的限界加宽。其加宽量为:
曲线上建筑限界的加宽范围,包括全部圆曲线、缓和曲线和部分直线,采用下图所示阶梯加宽方法。
附图2 机车车辆限界
1.机车车辆限界(υ<200km/h)
2.机车车辆限界(υ≥200km/h)
计量单位符号
km——千米(公里);
m——米;
mm——毫米;
t——吨;
kg——千克(公斤);
h——小时;
min——分;
s——秒;
V——伏;
kV——千伏;
Pa——帕;
kPa——千帕;
kN——千牛;
kg/m——千克/米(公斤/米);
km/h——千米/小时(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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