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北京大学
乙方执行机构:
签订地点: 省(市) 市(县、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科研项目合同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由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拟定的、供我校教师在与校外单位洽谈和签署有关科研项目研究合同时参考的合同样本,在具体签署合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合同书。
2、为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在洽谈和签署合同时,双方应认真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内容、成果形式、验收方式、费用及支付方式、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有关问题,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北京大学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服务方(乙方): 北京大学 乙方执行机构: 住 所 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鉴于,甲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下称“项目”)提供课题研究服务(下称“研究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下称“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研究服务 1.内容: 2.方法:
3.成果形式: (以下统称“成果”);
4.服务及成果标准:按本条约定的内容完成本项目。 5.服务人员安排: 。
第二条 研究服务履行安排 1.研究服务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履行。 2.研究服务进度及阶段目标:
3.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 提供技术资料: (2) 提供工作条件: (3) 其他:
4. 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第三条 交付和验收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成果。
2.验收方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成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如乙方提交成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应签署书面验收单;如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明确书面告知乙方改善的标准和合理期限,乙方完成后再次提交甲方验收,通过验收后甲方签署书面验收单。无正当理由逾期组织或完成验收的或不出具验收证明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四条 双方义务 (一)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对其向乙方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前述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否则导致任何纠纷、仲裁、诉讼或行政处罚的,甲方应自行解决,
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等)。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及时审验乙方成果;如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乙方必须的基础资料、文件、数据或其他科研相关材料,或不能及时确认和审验乙方的工作成果造成时间延迟,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金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4. 为乙方完成研究服务提供必要的协调、配合和支持; 5. 按照双方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使用研究成果;
6. 非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对本项目进行商业宣传或对外宣称乙方参与本项目,亦不得利用乙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培训、招生或办学活动。 (二) 乙方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成果;
2.若有必要,向甲方汇报研究工作进度和阶段性成果。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变动,甲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衡量后不影响科研进度的或未改变项目实质内容的,乙方可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项目变动,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合同;若因甲方项目变动巨大,导致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或改变项目实质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延长项目周期并签署补充合同,或者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如本合同因前述原因解除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2.其有资格、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3.已获得为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和内部或相关权利人授权; 4.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实施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亦不实施任何有损对方利益或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对方或第三方的著作权、名誉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费用(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费用预算明细(填写附件1)。
3.本合同费用由甲方采用如下 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3.1一次性支付:
3.1.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条第1款约定全部费用,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
3.1.2 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签署书面验收单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条第1款约定全部费用,乙方收到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
3.2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首付款,乙方在收到前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等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
(2)自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乙方在收到前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等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
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开始研究工作或交付研究成果,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付款方式为由甲方汇款至乙方指定如下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北京大学 帐 号:0200004509089131151 开 户 行:工行北京海淀西区支行
第七条 保密义务
1.以下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以下对从对方接受前述信息的一方简称为“信息接受方”,披露信息的一方简称“信息披露方”):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信息披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或信息接受方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披露方或项目相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被测试、调查对象等,下称“相关权利方”)的所有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2.信息接受方应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披露方或相关权利方事先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亦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3.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几种信息情况:
1) 信息在收到或发出时已经合法渠道被公众广泛获知;
2) 信息接受方在收到信息时已经合法拥有了该信息,且并非从信息披露方或相关权利方那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获得时没有被设置任何保密限制; 3) 信息接受方在未违背本合同的情况下独立研发而得到的信息;或
4) 信息接受方依照法院命令或所适用法律的要求而透露的信息,但前提是信息接受方事先对信息披露方或相关权利方做出合理通知且让信息披露方或相关权利方有机会提出异议并/或做出限制这些披露的尝试。
第八条 知识产权归属
1.本合同项下成果的知识产权按如下第 项约定执行:
1.1乙方在研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包括成果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研究工作中形成的一切其他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归甲方享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或者允许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但甲方同意乙方享有署名权,并许可乙方在后续科研、教学中免费使用。
1.2乙方在研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归乙方享有,但甲方可以在本合同科研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许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1.3乙方在研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乙双方共有, 。
1.4 其他: 。
2.本合同的签署不代表任何一方就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商标、标识、名称、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授权对方使用,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需使用对方上述权利的,均需事先获得对方明确的书面许可。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并归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合同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上限为合同费用总额的 %。如甲方逾期支付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甲方应继续赔偿。
3.在甲方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成果,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上限为合同费用总额的 %。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约定的甲方义务且在乙方指定合理期限内未能有效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乙方义务且在甲方指定合理期限内未能有效改正的并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费用。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应按守约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
7.如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的约定,导致任何纠纷、仲裁、诉讼或行政处罚的,违约方应当自行解决,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等)。
第十条 禁止商业贿赂
本合同任何一方保证不向对方当事人及其管理人员、一般雇员或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财物、超常规款待或其他利益,亦不就该等利益的提供进行任何安排。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法律修订、全国范围的罢工等因素。
2.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有效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存续期间的书面文件。如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延迟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就损失扩大的部分予以赔偿。
3.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尽快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签署终止协议的,双方应就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分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于下列情形发生应解除或提前终止:
(1) 甲乙双方就提前终止本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应于书面协议所记载的合同终止日提前终止;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接到对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后未能在守约方指定的期限内有效改正,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
(3) 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资不抵债、面临清算或解散,或收到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的,另一方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根据第九条第2款和第4款解除的,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费用乙方不予退还,且如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超过甲方已支付的合同费用占总合同费用的比例,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追加支付报酬;此种情况下成果相关知识产权应归乙方所有。
3.非因甲乙双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量予以补偿。
4.本合同履行完毕终止/提前终止或被解除的,第七、九、十三条仍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签约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
签约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通知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双方另行书面(包括邮件)指定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或改变指定地址,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次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在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持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双方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3.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不发生效力。
4.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5.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予以解决。
甲方: 乙方: 北京大学 (盖章) 乙方执行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项目经费预算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3 13 注:经费使用需参照《北京大学人文社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预算科目名称 总经费 学校管理费 科研绩效费(人员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其他科研业务费 资料费 数据采集费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 设备费 印刷出版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 其他支出 经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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