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财产物资的安全、增值,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结构体系和职责权限
第三条 本社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合作社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单位利益的经济业务,必须时可直接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条 合作社财务应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定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第三章 计划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合作社每年年初要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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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合作社要建立权、帐、钱分管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做到领导批钱不管钱,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花钱,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互相监督。
第七条 库存现金要按照银行规定的限额执行。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被盗和非正常损失,在未处理前,由出纳员照数赔偿,待查清事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严格现金收支审核制度。原始单据必须由会计审查并填写收、付款凭证后,出纳员才能办理收、付款手续。出纳员不得自行支付款项,杜绝乱收乱支、用白条、小本帐、心想帐顶现今和私自借支、挪用现象的发生。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定期清查现金和存款。月终由出纳员编制现今报告单,与会计核对现金,互相盖章,并与银行等金融组织核对存款,发现差错,立即查明原因,严禁设置帐外小金库。
第十条 支票和印签要分开保管,严禁出借帐户和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管理制度,要定期盘点与检查。 第十二条 要严格材料物资的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清仓查库,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保管员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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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以及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都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类立卷,编制目录,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离职和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要将经手保管的会计档案及其他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并签字盖章交给接替人,在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第七章 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本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社自觉接受监事会对本社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改,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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