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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产业 案例总结及分析 养老社区

2022-04-21 来源:星星旅游


养老产业概念: 养老产业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独立产业,是随着财富阶层的增加和人口老龄化以及人口年龄结构的转变,为满足这样一些人群的需求而出现的新兴产业;是指为有养生需求人群和老年人提供特殊商品、设施以及服务,满足有养生需求人群和老年人特殊需要的、具有同类属性的行业、企业经济活动的产业集合;是依托第一、第二和传统的第三产业派生出来的特殊的综合性产业,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福利性和高赢利性

(案例共有如下四个 ,分别为英国德国丹麦香港的养老体系,涉及方面较多,文字略长。)

经典案例一:英国老年社区 特点:配套设施齐全的全龄化大型老年社区+

英国的老年社区建筑规模大,有各种各样的俱乐部,开设的课程和组织的活动超过80种以上。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与功能区划分,是集合了居住,商业服务,度假疗养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社区。

英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10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8%,75岁以上的老年人亦有370万。英国人的平均寿命,男性已增至71岁,女性更是增至77岁。如今英国已出现了一些“老年人城市”,如贝克斯希尔、海斯汀、伊斯特邦等,这些度假城市风景如画,退休的老年人纷纷迁入安度晚年,城市中老龄人口已占20~50%。面对日益庞大的老年人群,英国是如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的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就将养老问题纳入社区,对老年人采取了社区照顾的模式。

社区针对老人的情况,提供居家照顾生活服务。安排专人,照料其日常生活及起居,包括上门做饭,打扫居室,洗衣服,洗澡理发购物,陪同上医院,等等。同事安排保健医生定期上门,传授养生之道,如保暖,防止瘫痪,营养及预防疾病等。并按照需要,向他

提供视力,听力,牙齿,精神等方面的服务。提供老年娱乐室,老年工作室帮助老年人摆脱孤独,促进心智健康。另外,老年人也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于钟点场所提供劳务,适当增加收入。

社区照顾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生活照料(饮食起居的照顾,打扫卫生,代为购物等)。生活照料又分为:居家服务、家庭照顾、老年人公寓、托老所等4种形式。

第二,物质支援(提供食物、安装设施、减免税收等)。如,地方或志愿者组织用专车供应热饭,负责为他们安装楼梯、浴室、厕所等处的扶手,设置无台阶通道和电器、暖气设备等设施,改建厨房和房门等。

第三,心理支持(治病、护理、传授养生之道等)。如,保健医生上门为老年人看病,免处方费;保健访问者上门为老年人传授养生之道,如保暖、防止瘫痪、营养及帮助老年人预防疾病等。另外,还规定了为老年人提供视力、听力、牙齿、精神等方面的特殊服务。

第四,整体关怀(改善生活环境、发动周围资源予以支持等)。如,由英国出资兴办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娱乐、社交的场所。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则由中心定期派专车接送。同时,为帮助老年人摆脱孤独,促进心智健康,适当增加老年人的收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钟点场所——老年人工作室。

社区照顾与传统的家庭养老和集中院舍养老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融合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和集中院舍养老之长,更符合人道的原则,更注重对老年人心理和情感上的关怀,使老年人过上了正常化的生活,提高了老年人生活的质量。

经典案例二——丹麦老年住宅 特点:环境优美,设计精当

丹麦位于波罗的海和北海之间,全国面积为4.3万平方公里,共设立14个行政区、2个特区和279个市县。全国人口539万人,其中老年人口约80万人,占总人口的15.6%。面对人口老龄化,丹麦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养老惠老措施。

目前丹麦最流行是自助养老社区(DIY)。在那里,老人们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可以约上老友,或是志趣相同的伙伴住在一起,一块儿钓钓鱼、养养花,共同建设属于他们自己的家园,独享的公寓,共享的餐饮、花园,个性化的小手工艺车间、小农场等,老人们只要想到的,在这儿都能得到充分地满足,他们还可共同租用特别的照料服务,这种社区在哥本哈根郊区每月要1000欧元

丹麦是个社会福利很好的国家,它的社区养老服务也堪称发达国家的典范。丹麦的社区机构被称为“全能机构”,担负着养老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的责任。为了确保老年关怀政策的落实,丹麦采取多种措施,全方位地保障老年人的生存质量。在社区养老方面,他们建立了24小时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制度;配合各专业治疗师对老年病人进行功能训练、康复护理和功能评价;在各养老院、老人中心和日间照顾中心建立专供老人就餐的食堂,为老人提供食品专送服务;为保障老年人的精神健康,社区机构还广泛开展包括戏剧、音乐、文学、绘画等老年人喜爱的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丹麦养老保障体系如下:

1、以养老金制度为核心构筑养老保障体系

丹麦的养老金保障体系在欧盟中排名第一。作为丹麦福利政策的核心,丹麦的养老金制度包括政府养老金制度、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制度和综合养老金制度三类。政府养老金制属于国家性质,包括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单身老人特殊追加津贴以及其他情况下申请的个人补贴等;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制度属于集体性质,是由劳资双方每月按时交纳的一种基金,其比例是雇主交纳三分之二,雇员交纳三分之一;第三类为综合养老金制度,包括私人养老基金、养老保险等。丹麦政府养老金制度规定,年满67岁的丹麦公民均可享受国家提供的政府公立养老金安度晚年,单身老人每人每年领取105396丹麦克朗,其中基本养老52524丹麦克朗,附加养老金52875丹麦克朗;婚配、同居老人每人每年领取77196丹麦克朗,其中基本养老金52524丹麦克朗,附加养老金24672丹麦克朗。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制度和综合养老金制度,通过劳工市场附加养老金、特别养老金储蓄、预储养老金受益者的劳工市场附加养老金、劳工市场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储蓄等一系列计划来实现。丹麦的养老金制度,保障了丹麦老年人优裕的晚年生活,也是整个社会对生活充满乐观的心态。丹麦人近年来在幸福指数排行榜中一直名列世界第一,无不与其老有所养、没有后顾之忧有很大关系。

2、以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

丹麦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891年,经过一百多年的运行,已日臻完善。目前丹麦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和自愿两大类。法定养老保险包括国家养老保险、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别养老保险。国家养老保险的标准由国家确定,并由国家财政支出。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标准由具体行业的劳资双方商定,由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会负责管理。丹麦所有的每周工作9个小时以上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都参加养老保险方案,每周工作37个小时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每月的交费标准是74.55克朗。自愿养老保险包括集体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购买人的个人行为。丹麦政府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待遇确定与缴费确定、强制、半强制与自愿保险、公共管

理与私营管理、税收与缴费等多种养老保险方式并存的形式,有效地平衡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养老保险责任。这种基金积累的养老保险方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来自于正工作着的一代人的缴税,维护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稳定,大大缓解了人口老龄化对现收现付制度的冲击。同时,通过减少工作一代的福利而增加退休一代的福利,有效地实现社会福利在代际之间的再分配,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合理。

3、以老年住房政策保障老年人良好的生活条件

在丹麦,我们参观了一些养老院和不少老年住房。丹麦的养老院也大都是绿草茵茵、绿树成荫的别墅,宁静而安逸。丹麦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很低,国家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倾向于让他们居住在独立的公寓中。上世纪80年代初,丹麦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和福利的基本政策包括居住连续性、自行决定、充分发挥自立能力三个方面,即\"老年福利三原则。\"1987年,丹麦政府通过了《老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住房法案》,严格规定老年人住房要具备卧室、客厅、厨房和厕所,不得建成办公用房。每套单元房一般在60平方米以上,室内设计将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在厨房和厕所安装了扶手,还要在卧室安装急救门铃,有24小时紧急通讯联络装置,以便老人在生病或跌伤时,能够一呼即应。为避免使老人感到孤独,老年住宅采用了\"抛弃孤独感\"的设计,每一套公寓都是独立的,设有起居室、书房和卧室,并有公共洗衣室、游泳池、健身房等,为老年人交流、锻炼和派遣孤独提供良好的条件。丹麦地方政府负责管理老年人的特别住宅,包括养护所、庇护住宅、公寓式共同住宅。住在庇护住宅的老人在政治上享有公民权力,有权要求布置自己的房间和保护个人隐私,并可以自己决定想要的服务,工作人员只负责治疗、护理和管理。

4、以社区服务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存质量

丹麦的社区养老服务堪称发达国家的典范。丹麦的社区政府被称为\"全能政府\",担负

着养老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的责任。为了确保老年关怀政策的落实,丹麦采取多种措施,全方位地保障老年人的生存质量。一是建立了24小时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制度。各社区没有专门服务机构,建立家庭呼叫系统,由社区雇佣的护土和家庭服务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服务,只要打一个电话,家政服务人员就会马上赶到老人家中,实行全方位的服务。二是配合各专业治疗师对老年病人进行功能训练、康复护理和功能评价。通过康复训练与评估,将老人语言认知、心理状况、床上运动、室内移动、吞咽动作、排泄入浴、轮椅使用、视觉适应等方面的情况反馈给治疗师,以便及时调整治疗与训练方案,使老年患者得到最大限度的功能恢复。三是在各养老院、老人中心和日间照顾中心建立专供老人就餐的食堂,为老人提供食品专送服务。这种被称为\"车轮上的食堂\",不仅为老人准备了热菜、热饭和半成品食物等,还可根据老人要求代为购买副食品。四是为保障老年人的精神健康,社区政府还大力开展包括戏剧、音乐、文学、绘画等老年人喜爱的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五是广泛营造的惠老氛围。老人日常使用的轮椅、拐杖、浴凳等可以免费租用,老人吃早茶、洗澡、乘公交车均实行半价,免费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电影等。社区全方位的服务,大大提高了老年人的生存质量,使他们得以无忧无虑地度过自己的晚年。

丹麦养老社会保障的问题和改革措施

丹麦养老社会保障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高税收和高再分配效应等制度特征,体现了社会平等的核心价值理念,对于稳定丹麦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丹麦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养老社会保障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是经济发展滞后于养老社会保障的需求。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石油危机而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丹麦经济陷入困境。为了保障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继续

实施,丹麦不得不继续提高福利水平,致使社会保障支出使政府赤字持续增加。经济增长缓慢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快速增长,致使养老社会保障费用难以为继。

二是高税收、高福利的经济政策面临挑战。丹麦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是靠征收高额累进税来支撑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9.6%,居世界第二。由于社会保障政策给予无业者和失业者的社会保险同在职人员的收入相差无几,造成了一批寄生于国家高福利制度的\"食利者\"阶层,截断了劳动与收益之间的联系,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阻碍了劳动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险支出过快增长,已使政府财政负担日益沉重,难以承受。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工作的人越来越少,领取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多,对养老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面对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日益显露出的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丹麦加大了养老社会保障的改革力度。

1、改革养老管理方式,让地方政府成为养老社会保障的主体

为了减轻中央政府养老社会保障支付的负担,丹麦采取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的措施。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养老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标准、计划和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方面的任务,大多数职责都下放给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地方政府有权力进行具体的福利立法,并担负实施社会政策的任务。这样,既调动了地方养老的积极性,也有效减轻了中央政府养老社会保障的负担。

2、改革养老金制度,减少政府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

丹麦减少政府养老社会保障压力的一个重要策略,是融合多支柱养老模式。建立强制职业养老金制度,养老金从完全由国家提供向部分由私人自付转变,强制性地让职工和雇主参加私人养老基金,要求年龄在16~66岁之间、一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的雇员都必须参加,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缴费金额按照工时计算,让过去基于自愿原则由雇主提供的养老金成为第二支柱。为了改变养老金集中使用、投资收益与个人无关、风险完全由在业的人员来承担的现状,丹麦还对养老金结构进行了调整,使领取养老金的人和在业人员来共同分担和分散风险,不断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

3、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抑制养老保险支出的过快增长

丹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几乎完全由政府税收资助的高标准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转变由政府独家推动的单轨二层次运行的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向由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推动的双轨四层次保险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转变后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保障和收入维持两大部分构成,并分别由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推动,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政府从长期以来统包养老保险面临收支困难的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使政府今后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职责严格地限于基本保障领域,老年人收入水平的维持不再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个人未来的命运将更多地与其现在和过去的工作表现及贡献大小联系起来。这种改革增强了个人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减轻了国家养老保险负担。

4、改革就业政策,减少政府社会福利支出比重

为了应对高税收、高福利的经济政策面临挑战,丹麦在1997年劳动力市场改革法案

中,将\"灵活化\"与权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即接受政府给予的工作,便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不接受工作否则失去任何津贴。改革法案将失业的最大权利减少到7年,规定头4年有权利与义务,后3年则是永久的\"灵活化\"。1997年颁发的社会救助法案进一步规定,没有工作就无权接受公共津贴,而只能接受地方政府的安排。丹麦政府还将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将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年龄从60岁提高至63岁。同时,从1998年开始,丹麦政府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提高人们就业的积极性。通过各项改革措施,基本上控制住了公共开支不断增长的势头,从1995年到2003年,丹麦的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百分比从32 .2%降到了31 .1%,失业率也从7 .0%降到了5. 5%,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经典案例:德国的养老社区特点:老年住宅与养老院相结合

德国老年产业分为两种体系:社会住宅体系,养老院体系。

社会住宅体系里的老年住宅,内部多为无障碍设计,政府对老人住房采取补贴措施。在生活援助方面,老年住宅房产主与民间福利团体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该合同可成为房产主获得建设资金贷款的融资条件。

养老院体系里的老年住宅是一种接近住宅形式的养老院。在规划上,设计者把社会体系的老年住宅和养老院毗邻建设,以便在设置服务网点和急救站时,两者能共用。

到2050年,德国人口将降到7000多万,一半以上的人口将超过50岁,1/3的人口超过60岁。德国的退休保险体制实行的是“转摊法”,就是用目前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缴纳的退休保险金来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按照一般规律,最合理、有效的比例应该是每三个在职员工养活一个退休人员。

目前德国老年人主要有5种养老方式:

第一种是居家养老,老年人在家中居住靠社会养老金度日。这种形式最普遍。

第二种是机构养老。

第三种是社区养老,正在成为主流。为了解决老年护理人员的短缺问题,德国政府实施了“储存时间”制度:公民年满18岁后,要利用公休日或节假日义务为老年公寓或老年病康复中心服务。参加老年看护的义务工作者可以累计服务时间,换取年老后自己享受他人为自己服务的时间。

第四种方式是异地养老,包括旅游养老、度假养老、回原居住地养老等。

还有一种是“以房防老”,即为了养老而购买房子,利用房租来维持自己的退休生活。

德国政府通过“四大支柱”保证了老年人养老的权益。

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支柱是私人养老金计划。员工在岗时,由雇员、企业主分别缴一部分钱。这些钱可以进行投资,获取的收益和本金都进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更换工作时可以带走,但不允许提前支取。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由个人平时存些养老钱,政府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四支柱是援助计划。对老年人实施各种优惠政策。此外还有住房基金、民间援助、

针对老年人的监护法等。

经典案例:香港养老制度:民间机构承担九成服务

香港人口老龄化亦持续加剧,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数据,截至2010年,香港总人口达706.8万人,其中65岁或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2.2%。

“香港有基本的长者福利政策,比如老人的小区照顾、院舍照顾、家居照顾、长者屋、看病每年有500元医疗券,老年人到了一定年龄可以领取老人金(公共福利金),以及强积金、公积金、综援等等,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这些并非完全由政府承担,也包括你的供职企业、雇主。”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魏雁滨表示,香港地区的养老福利政策相对健全,只是保障水平较低,其多元文化造就了政府、第三方机构、企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包含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内容,“以促进社会福利机制合作为主,整合社会福利资源,有效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与欧洲部分国家不同,因为香港不是全民福利的社会,很多老人在年轻时没有很高的收入,相应的,其年老时获得的是非常低的退休金或养老金,因此养老生活异常艰难。目前香港政府也在考虑如何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无疑也会加重港府的财政压力。

四大支柱

四大支柱是退休前的个人储蓄、强积金、综援及照顾服务

所有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解决体制运转的资金需求?据魏雁滨解释,

香港目前退休养老保障中与金钱相关的四大支柱是退休前的个人储蓄、强积金、综援及照顾服务。

为适应香港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香港政府于2000年正式实施《强制性公积金条例》。强积金计划的法定供款是由雇主和雇员根据雇员收入分别供款5%,供款设有上下限,雇员收入少于6500元港币可不供款,但雇主仍需按雇员收入的5%供款;如果雇员每月收入超过2万元港币,则雇主和雇员各需缴纳雇员收入的最高上限2万元的5%;超出部分,雇主和雇员可自愿性缴费。所有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权益必须保留至计划成员达到退休年龄为止。雇员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金必须达到65岁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一次性全数提取。

强积金虽力图保障退休人士安享晚年,但其并非全民保障制度,一些非在职人士如家庭主妇便没有强积金,且推行时间过短,仍有部分老人在退休时可拿到的退休金很少或者根本没有退休金,难以维系生活及健康需求,综援能够为这些在经济上无法自给的老年人提供安全网。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简称综援,由香港政府机构社会福利署推行,目的是以入息补助方法,援助因年老、残疾、患病、失业、低收入或其他原因而经济出现困难的人士,使他们的入息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产业中的政府与民间角色

大陆并无专业化的培训,无论是人员还是培训机构都差距很大

“养老产业或服务的投入,政府必须是主要的推动者或投资人,估计香港的养老服务政府投入占六到七成。”魏雁滨表示,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每年对社会福利的预算,其中

预算给老人服务的金额(包括综援)也是最多的。

香港社会福利署早在2000年就推行了“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评估长者在护理方面的需要,并编配合适的长期护理服务。

2011至2012年度,香港社会福利署共资助非政府机构约2,584个,服务协议单位预算资助额共90.75亿港币(不包括综援),其中老人服务占32.1%,为29.115亿港币,是除康复及医务社会服务外占比最多的。

居家养老、日托中心及机构养老是香港养老的几种模式,其中机构养老还根据院舍种类划分为疗养院、护养院、护理安老院、安老院、老人宿舍等,针对不同情况的老人照护程度也不尽相同。

截至2009年3月底,香港共有75198个为不同护理需要长者而设的院舍宿位。其中已领有牌照的私营安老院51588个,占69%,津助安老院18832个,占25%,非牟利自负盈亏安老院4778个,占比6%。

在养老院用地方面,香港的土地规划中划分出公共服务用地,可做养老院,此外一些私人养老院可建在商业用地,需要申请、批准,有严格的规定限制,《安老院条例》,包括设备、收费等,政府也会监督其运作。香港同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的专业化。1997年颁布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规定,非注册人员没有到福利机构专业岗位任职的资格。目前香港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约3万人,其中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约占50%。政策的监管确保了养老服务的质量,同时提高了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地位。

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非政府民间机构亦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香港养老服务体制最大的特点莫过于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政府处主导地位,民间机构承担90%的养老服务,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民间福利机构有其自身的优势特点,政府亦通过宏观调控大力扶持其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完善的养老服务。

一种新模式是由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外汇基金全资拥有的“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在今年7月推出的“安老按揭计划”,俗称“逆按揭”,60岁以上老人可以抵押其自住房产,在继续居住于原有房产的同时,每月从接受按揭的银行取得一笔稳定的生活费。即银行付贷款人月供,到期后这个房子归银行所有。如果贷款人在到期时偿还全部月供及杂费,房产所有权仍归贷款人所有。不过这种方式能否得到广泛认可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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