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24.1—2010
干制水产品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4.1—2010
干制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干制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干制水产品按原料来源分为动物性干制水产品和藻类干制水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干制水产品是指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或藻类为原料直接或经过腌渍、预煮、调味后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干燥脱水制成的产品。
3.2动物性干制水产品是指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干制品。包括鱼干类、虾干类、海参类、干贝类、淡菜等产品。
3.3 藻类干制水产品是指藻类和以藻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干制品。包括包括海带、紫菜、海苔等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干制水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干制水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5 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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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类 1 食品 二级分类 124 水产制品 三级分类 124.1 干制水产品 大型企业 ≥5000 中型企业 ≥500且<5000 小型企业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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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T 22331 水产品中多氯联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2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T 23497 鱿鱼丝 GB/T 23596 海苔 GB/T 23597 干紫菜 SC/T 3202 干海带 SC/T 3203 调味鱼干 SC/T 3204 虾米 SC/T 3205 虾皮
SC/T 3206 干海参(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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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T 3207 干贝 SC/T 3208 鱿鱼干 SC/T 3209 淡菜 SC/T 3213 干裙带菜叶 SC/T 3214 干鲨鱼翅 SC/T 3216 半淡干盐黄鱼 SC/T 3301 速食海带 SC/T 3302 烤鱼片 SC/T 3304 鱿鱼丝 SC/T 3305 烤虾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动物性干制水产品抽取样品量为2kg,藻类干制水产品抽取样品量为1kg,且不少于6个单位包装。对于干海参等贵重产品,抽取样品量为600g,不少于3个包装单位。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6.4 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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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干制水产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4。
表3 动物性干制水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检验项目 铅c 无机砷d 铝 苯甲酸e 山梨酸e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e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 10144 GB 10144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10144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检测方法 GB 5009.12 GB/T 5009.11 GB/T 23327 GB/T 5009.182 GB/T 23374 GB/T 23495 GB/T 5009.29 GB/T 23495 GB/T 5009.29 GB/T 5009.140 GB/T 5009.28 GB/T 23495 GB/T 5009.97 GB/T 5009.34 GB/T 5009.35 GB/T 5009.141 GB/T 4789.20 GB/T 4789.20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 ● ● ● ● ● ● ● ● ● ● ● 糖精钠e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e 二氧化硫 着色剂 菌落总数f eGB 10144 大肠菌群f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13 菌、金黄色葡GB 10144 萄球、副溶血性弧菌)f 致泻大肠埃14 SC/T 3305 希氏菌g 单核细胞增生15 SC/T 3305 g李斯特氏菌 a强制性 GB/T 4789.20 ● 推荐性 推荐性 GB/T 4789.6 GB 4789.30 ● ● 极重要质量项目。 重要质量项目。 仅适用鱼类。 b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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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d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仅适用于贝类和虾蟹类。 苯甲酸、山梨酸、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测项目视具体情况而e定,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f 仅适用即食动物性干制水产品。 仅限烤虾产品。 g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检验项目 铅 无机砷 甲基汞 多氯联苯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c 乙酰磺胺酸钾c(安赛蜜) 表4 藻类干制水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强制性重要程度或不合格依据法律法/ 检测方法 程度分类 规或标准 a推荐性 A类 B类b GB 19643 强制性 GB 5009.12 ● GB/T 5009.11 GB 19643 强制性 ● GB/T 23327 GB 19643 强制性 GB/T 5009.17 ● GB/T 5009.190 GB 19643 强制性 ● GB/T 22331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19643 GB 19643 GB 19643 强制性 GB/T 4789.20 ●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GB/T 5009.97 GB/T 5009.140 GB/T 5009.28 GB/T 23495 GB/T 4789.20 GB/T 4789.20 ● ● ● ● ● 糖精钠c 菌落总数c 大肠菌群c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10 菌、金黄色葡萄球、副溶血性弧菌)c 11 霉菌c aGB 19643 强制性 GB/T 4789.20 ● 极重要质量项目。 重要质量项目。 仅适用于即食类藻类制品。 bc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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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表4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余清)、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姜俊)、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朱顺达)、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祝建华)。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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