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
类别代号 大中范围 类 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 R11 地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公共服务设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12 R13 R1 R14 施用地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 R21 地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22 R23 R2 R24 施用地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 R31 地 住宅用地 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公共服务用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32 R33 R3 R34 地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R4 R41 地 住宅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公共服务设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42 R43 R44 施用地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 地 行政办公用 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市属办公用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C11 地 非市属办公C1 C12 用地 商业金融业 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C21 商业用地 等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金融保险业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C22 用地 贸易咨询用C23 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 C26 市场用地 文物娱乐用 地 新闻出版用C31 地 文化艺术团C32 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C33 地 图书展览用C34 C 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体育场馆用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 体育用地 C41 地 体育训练用用地 C4 C42 地 医疗卫生用为各类体育活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C51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医院等 C52 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C5 C53 休疗养用地 地(R) 教育科研设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 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C61 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中等专业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C62 校用地 中用地 成人与业余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C63 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C64 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用地 科研设计用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属C6 C65 地 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C7 地 其它公共设C9 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 工业用地 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一类工业用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缝纫工业、M M1 地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M2 地 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M3 地 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W1 地 危险品仓库W2 W W3 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 T1 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T21 地 一、二、三级T22 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T2 T23 用地 管道运输用T3 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 港口用地 T41 T4 T42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T T5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用地 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 S1 S13 支路用地 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S19 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S21 地 游憩集会广S2 S22 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 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S31 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S3 S32 车场库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 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 U11 地 供水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U12 供电用地 压走廊下规定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U13 供燃气用地 U1 U14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 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设施等用地 公共交通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U21 地 货运交通用U22 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其它交通设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U2 U29 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U3 地 环境卫生设U U4 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维修站等用地 雨水、污水处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U41 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U42 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施工与维修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U5 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U6 地 其它市政公U9 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 绿地 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G11 G1 G12 公园 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公共绿地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 地 园林生产绿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G G2 G22 地 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特殊用地 D1 D2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D D3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E1 水域 耕地 菜地 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 E2 E21 由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E22 E29 E3 E4 E5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 地 村镇居住用E61 地 村镇企业用E62 地 村镇公路用E63 地 村镇其他用E6 E69 地 村镇其他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E7 E8 弃置地 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露天矿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的规定。 村镇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小类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间R 居住建筑用地 宽度等于和大于的道路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 R1 R2 村民住宅用地 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范围 C R3 C1 C2 C3 C4 C5 其他住宅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 C6 集贸设施用地 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M 生产建筑用地 绿化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 M1 一类工业用地 品等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 M2 二类工业用地 机械等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 M3 三类工业用地 造纸、制革、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W T S U W1 W2 T1 T2 S1 S2 U1 仓储用地 等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公路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道路交通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修设施等用地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他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设施用地 G U2 G1 环卫设施用地 绿化用地 公共绿地 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 E G2 E1 生产防护绿地 护林带和绿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水域 的水面 E2 E3 E4 E5 农林种植地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机构等用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2、 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
指标级别 Ⅰ Ⅱ 用地指标(m/人) ~ ~ 2Ⅲ Ⅳ ~ ~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
现状人均建设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用地水平 ≦ 指标级别 Ⅰ Ⅰ ~ Ⅱ Ⅱ ~ Ⅲ Ⅱ Ⅲ ~ Ⅳ Ⅲ ~ Ⅳ Ⅲ ﹥ Ⅳ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人) ~ ~ ~ ~ ~ ~ ~ ~ ~ ~ ~ ~ 2允许调整幅度(m/人) +~+ 〉0 +~+ 不限 +~+ ~0 不限 +~+ ~0 不限 〈0 〈0 2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 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用地指标(m/人) 18~ ~ ~ ≥ ≥ 2 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
地的比例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20~32 15~25 8~15 8~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
用地构成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 45~60 20~32 8~15 ~15 100 小区 55~65 18~27 8~15 5~12 100 组团 60~75 6~18 5~12 3~8 100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人) 表
居住规模 层数 多层 多层、中高层 居住区 多、中高、高层 多层、高层 低层 多层 多层、中高层 小区 中高层 多层、高层 高层 低层 组团 多层 多层、中高层 13~14 11~14 10~12 18~20 14~15 ~15 13~15 ~15 10~13 20~23 14~16 ~15 13~15 —— —— 20~25 14~20 ~15 ~17 ~16 20~25 15~19 14~18 13~17 13~16 20~25 15~20 14~20 13~17 13~16 20~30 15~22 14~20 大城市 16~21 14~18 中等城市 16~22 15~20 小城市 16~25 15~20 2
中高层 多层、高层 高层 ~14 10~13 7~10 ~14 10~13 8~10 ~15 ——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60 ≤80 ≤100 ≤120 ≤150 一 〉50 二 〉60 三 〉80 四 〉100 五 〉120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人) ≤50 ~60 ~80 ~100 ~120 ~150 〉150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一、二 一、二 二、三 二、三、四 三、四 四、五 五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应增5~20 可增0~15 可增0~10 可增、减0~10 可减0~15 可减0~20 应减至150以内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
1、 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和表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 〉200 机动车设计速度大城市 (km/h) 中等城市 ≤200 60~80 —— 〉200 ~ 道路网密度大城市 (km/km) 2快速路 主干路 80 40~60 次干路 60 支路 40 40 30 30 30 40 ~ ~ ~ 6~8 4~6 ~ ~ ~ 4~6 4~6 4 2~4 45~55 40~50 35~45 40~50 30~45 30~40 40 3~4 3~4 3~4 3~4 ≤200 ~ —— 〉200 6~8 中等城市 道路中机动车车大城市 道条数(条) 中等城市 ≤200 4~6 —— 〉200 40~45 2 2 15~30 15~20 15~20 大城市 道路宽度(m) 中等城市 ≤200 35~40 ——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项目 城市人口(万人) 〉5 1~5 机动车设计速度(km/h) 〈1 〉5 1~5 道路网密度(km/km) 〈1 〉5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1~5 (条) 〈1 2干路 支路 40 40 40 20 20 20 3~4 4~5 5~6 2~4 2~4 2~3 3~5 4~6 6~8 2 2 2 〉5 1~5 道路宽度 〈1 25~35 12~15 25~35 12~15 25~30 12~15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道路网节点上相应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快速路 A 主干路 A,B A,B 次干路 A,B B,C C,D 支路 —— B,D C,D D,E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村镇道路系统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的规定。 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表
村镇道路级别 规划技术指标 计算行车速度(km/h) 道路红线宽度(m) 车行道宽度(m) 每侧人行道宽度(m) 道路间距(m) 24~32 14~20 4~6 ≥500 一 二 40 16~24 10~14 3~5 250~500 三 30 10~14 6~7 0~2 120~300 60~150 四 20 —— —— 0 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 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
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有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 2、 道路交通 城市道路交通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 表
公共交通方式 公共汽车与电车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市区线(m) 500~800 1500~2000 8000~1000 1000~1200 郊区线(m) 800~1000 1500~2500 1000~1500 1500~2000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
所在地点 城市道路上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宽度(m) 最大通行能力(人/h) 1800 1400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居住区道路交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
加设人行通道;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纵坡不应大于%;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 表
居住区道路 高层5 无出入口 建筑物面向道路 有出入口 多层3 —— 高层4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围墙面向道路 多层2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3 3 5 2 2 2 2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3、 道路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m) 表
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用地面积(万m) 2300 500 2
800 1000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 m。 第三篇 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1、 住宅建筑规划 住宅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
Ⅰ、Ⅱ、Ⅲ、Ⅳ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大城市 大寒日 ≥2 ≥3 中小城市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冬至日 ≥1 9~15 Ⅴ、Ⅵ气候区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的规定。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
方位 折减系数 0°~15° 15°~30° 30°~45° 45°~60° 〉60°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村镇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住宅层数和密度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表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层数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Ⅰ、Ⅱ、Ⅵ、Ⅶ Ⅲ、Ⅴ 35 28 25 20 Ⅳ 40 43 30 32 28 30 20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ha) 表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层数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2
注:1.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0. 3居住区人口规模应符合表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表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人口(人) 10000~15000 30000~50000 2000~4000 7000~15000 300~700 1000~3000 居住区配建指标,应以表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千人) 表
居住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小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2
2065~46801176~21021282~3334363~854502~10701065~2700(2655~(1546~(1682~(总指标 (2165~3620) 5450) 2682) 4084) 704~(882~1354) 1590)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600~1200 10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60~80(160~100~190院) 文体 商业服务 280) 100~200 700~910 (260~360) 20~80 200~600 600~940 20~30 450~570 40~190 40~60 100~600 6~20 18~24 150~370 12~40 40~60 100~400 金融邮电(含银20~30(60~行、邮电局) 80) 25~50 16~22 22~34 50市政公用(含自40~130(460~70行车存车处) 800) 行政管理 其中 其他 85~150 —— ~30030~12080(450~~9~10(350~20510) 20~30 —— ~30—— —— (500~900) (400~700) 700) 70~200 —— 40~80 —— 30~100 —— (400~550) 30~40 —— 注:1.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2.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3.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4.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5.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
名称 公共中心 商业中心 集贸市场 饮食店 单位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营业面积 车位/100m营业场地 车位/100m营业面积 22222自行车 机动车 ——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m建筑面积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表
村庄 大型 中型 小型 基层村 〉300 100~300 〈100 中心村 〉1000 300~1000 〈300 集镇 一般镇 〉3000 中心镇 〉10000 1000~3000 3000~10000 〈1000 〈3000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的规定。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 表
类别 项目 1.人民政府、派出所 2.法庭 3.建设、土地管理机构 4.农、林、水、电管理机构 5.工商、税务所 一、行6.粮管所 政管7.交通监理站 理 8.居委会、村委会 中心镇 ● ○ ● ● ● ● ● ● ○ ● 一般镇 中心村 基层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教9.专科院校 育机10.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构 11.初级中学 12.小学 13.幼儿园、托儿所 14.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 15.影剧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16.灯光球场 体科17.体育场 技 18.科技站 19.中心卫生院 四、医20.卫生院(所、室) 疗保21.防疫、保健站 健 22.计划生育指导站 23.百货站 24.食品站 25.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店 26.粮店 27.煤店 28.药店 29.书店 30.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31.饭店、饮食店、小吃店 32.旅馆、招待所 五、商33.理发、浴室、洗染店 业金34.照相馆 融 3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36.粮油、土特产店 37.蔬菜、副食市场 六、集38.百货市场 贸设39.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施 40.禽畜、水产市场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 表
村镇层次 规划规模分级 大型 行政管理 ~ ~ ~ ~ ~ ~ ~ ~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人) 教育机构 ~ ~ ~ ~ ~ ~ ~ ~ 文体科技 ~ ~ ~ ~ ~ ~ ~ ~ 医疗保健 ~ ~ ~ ~ ~ ~ ~ ~ 商业金融 ~ ~ ~ ~ ~ ~ ~ ~ 2中心镇 中型 小型 大型 一般镇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心村 中型 注:集贸设施的用地面积应按赶集人数、经营品类计算。
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3、 绿化规划 道路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中型汽车为;载货汽车为。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
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1~10 35~10 154~220 3 330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 表
设施名称 低于2m的围墙 挡土墙 路灯杆柱 电力、电信杆柱 消防龙头 测量水准点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 —— —— ——
居住区绿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m/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第四篇 工程规划
2
2
2
1、 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Ⅱ类标准。 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
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表
建设规模(万m/d) 5~10 10~30 30~50 3地表水水厂(m*d/m) ~ ~ ~ 23地下水水厂(m*d/m) ~ ~ ~ 23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表
建设规模(万m/d) 5~10 10~30 30~50 3用地指标(m*d/m) ~ ~ ~ 23注:1.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村镇给水工程规划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选用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2、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和附录的规定: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值。
1— 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附表
线路电压(kV) 垂直距离(m) 1~10 3 35 66~110 4 5 220 6 330 7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附表
线路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0 35 66~110 220 330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应满足防洪、抗震的要求。
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和改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和附录的规定: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
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电压(kV) 〈1 居民区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区 1~10 35~110 220 330
注:1.居民区:指工矿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附表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1 1~10 35~110 220 330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的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50 60~75 330 35~45 220 30~40 66、110 15~25 35 12~20 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D的规定。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 附表D
安全距离(m) 项目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电杆基础 乔木树主干 灌木丛 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 通信电缆 热力管沟 水管、压缩空气管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排水阴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 () () () () () () () 平行 交叉 —— —— —— —— 注:1.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4.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少至。 村镇电力、电信规划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
电信线路布置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等地区。 3、 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平原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
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表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
序号 电力管线 1 电信管线 2 热力管线 3 4 5 6 7 污水燃气给水雨水排排水管线名称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管线 管线 水管线 管线 最小覆土人行道下 深度(m) 车行道下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以下。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
1 2 3 4 5 6 污水、建序号 管线名称 1 建筑物 给水d≤200(mm) 2 管 d〉200(mm) 筑给水管 雨水燃气管 中压 A 高压 B A 电力电热力管 缆 直地直缆d≤200d〉200排水低物 (mm) (mm) 管 压 B 埋 沟 埋 沟
DN ≤,DN〉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4 燃气低压
热力直埋 5 管 地沟 电力直埋 6 电缆 缆沟 电信直埋 7 电缆 管道 8 乔木(中心) 9 灌木 通信照明及〈10kV 高压铁≤35kV 1地上塔基础0 杆柱 边 11 道路侧石边缘 12 铁路钢轨(或坡脚)
〉35kV *
7 电信电缆 序号 管线名称 1 建筑物 给水d≤200(mm) 2 管 d〉200(mm) 直埋 管乔灌8 9 地上杆桩 通信照明高压铁塔基础边 10 11 12 铁路钢道路侧轨(或坡石边缘 脚)
道 木 木 及〈10kV ≤35kV 〉35kV *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低压
电力直埋 6 电缆 缆沟 电信直埋 7 电缆 管道 8 乔木(中心) 9 灌木 通信照明及〈10kV 高压铁≤35kV 1地上塔基础0 杆柱 边 11 道路侧石边缘 12 铁路钢轨(或坡脚) 〉35kV
注:*见表。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tgε+α/2 式中 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h——建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α——开挖管构宽度(m) ε——土壤内摩擦角(°)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
1 2 3 4 5 电力管线 6 给水污、雨水排水管热力燃气电信管线 序号 管线 线 管线 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1 给水管线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3 热力管线 4 燃气管线 直埋 5 电信管线 管块 直埋 6 电力管线 7 沟渠(基础底) 8 涵洞(基础底) 9 电车(轨底) 10 铁路(轨底) 管沟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
建筑物(凸道路(路缘铁路(轨道名称 10kV边导线 35kV边导线 电力 110kV边导线 电信杆线 热力管线
架空管线交叉式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 名称 建筑物道路铁路(轨电信线 热力管线 出部分) 石) 中心) 杆高加 杆高加 杆高加 杆高 4/3 ——热力管线
(顶端) (地顶) 电力线有防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雷装置
面) 10kV及以下 电力管线 35~110kV 电信线 热力管线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4、 竖向规划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的规定。
水准高程系统换算 表
85高程基吴淞高程基珠江高程基 黄海高程 准 + + 准 准 + + + 56黄海高程 85高程基准 吴淞高程基准 + 珠江高程基准 备注:高程基准之间的差值为各地区精密水准网点之间的差值平均值。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的规定;海拔3000~4000m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表
最小纵坡最大纵坡最小坡长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街坊)路 (%) (%) (m) 4 5 6 290 170 110 60 8 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大于或等于%时,应按表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表
三轮车、板 自行车 车 3 150 —— 200 300 100 150 3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2 梯道每升高~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的规定。 梯道的规划指标 表
休息平台宽 宽度(m) 坡比值 度(m) 一 二 三 ≥ ~ ~ ≤ ≤ ≤ ≥ ≥ ≥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以上; 3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用地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2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4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5、 村镇防洪规划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村镇,当根据防洪规划需要修建围村埝(护庄圩)、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宜符合表的规定。
就地避洪安全设施的安全超高 表
安全超高安全措施 安置人口(人) (m) 地位重要、防护面大、人口≥10000的密集区 〉 ≥10000 ≥1000 〈10000 围村埝(护庄圩) 〈1000 ≥1000 安全庄台、避水台 〈1000 ~ ~ ~ ~ 注:安全超高是指在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以上,考虑水面浪高等因素,避洪安全设施需要增加的富裕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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