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浅析
摘要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
占总人口6.96%,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人,占总人口10.2%,以上比例按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已进入了老年型社会。截至2011年末统计数据显示全国 1.85亿的老年人口当中就有将近70%的老年人居住在农村。长期以来,大多数人一直对在黄土地上辛勤耕耘的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关注甚少。而现如今由于部分农村生活条件差,加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发展滞后,家庭养老功能的不断弱化等等问题的出现和存在,严重导致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处在家庭边缘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生活堪忧。我认为农村老人养老福利保障等制度的建立和方式方法的探讨研究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 键 词:农村 老年人口 养老问题
一引言:就目前情况来看,虽然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农民收入也随着农业税的减免和一系列惠农政策实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随着物价和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不稳定等问题的出现,农民可供自由支配的资金不充裕,所以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不能只依靠子女更需要政府制度和财政支持。 二、目前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现状
(一)1.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了较长时间,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也在不断减少,目前1970年后出生子女已经进入赡养父母阶段,子女数的减少大大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2.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空巢老人家庭”增多,留守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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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的老年人不得不承担起劳务和家务劳动,已经缺少子女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个问题会越来越严重3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 4年轻一代的敬老爱老意识的滑坡, 导致家庭养老的主体责任正在丢失。5.农村老年人自养能力比较薄弱。农村老年人将年轻时的较少的收入及储蓄用于子女婚嫁盖房子,不靠储蓄养老。到了老年只能依赖子女。
(二)农村的低保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农村社会福利、政府救济和低保投入严重不足,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基本不能够享受的到。广大农村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三)农村人大多重视抚养下一代,都希望把子女送出农村之门,一定程度上轻视对老年人的赡养与照顾。当然这也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农村的青壮年在向城市的迁移过程中,还是比较重视孩子的成长与教育的。因为他们的财力和精力有限,他们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孩子身上。因此,他们就没有充的财力和时间去照顾老人和给予老人足够的经济支持。 三、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简单分析
第一,《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进一步明确化合理化,各地试点县区也要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科学合理的扩展,其中就《指导意见》中的几个点尤其需要进一步明确与公平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我们可以观察到指导意见中提到两个必须的条件,第一是必须满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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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同时后面却也出现了一个点“但其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那么这一点该如何做出一个理解?在其子女也必须参保并符合前两个条件的农村老年人口才可以拿到基础养老金,调查了一些试点地区当地的养老金收取方式基本是捆绑式的,基本是把这一条做为一个捆绑条件进行养老金收取的。像养老保险这种国家社会保障性险种有这一条附加条件是否做到公平合理,里面的字眼是“应当”而不是“必须”,这个词应该做如何理解,有几个较为现实的问题:第一有三种情形,符合基本条件的老人其子女已经在外工作,或已参保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农村2女户或独女户,其女儿户口因为嫁人等原因落在其他县区或别的地方: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与其子女在同一县区内,这三种情形下老年人养老金领取政策上是否公平合理?第二指导意见是面向全试点农村的,同一个地区各村户的经济能力是存在差异的,有些老人子女因为缺乏一定经济实力或不积极参保,那么这种捆绑式的参保方式是否会影响到与之相关的老年人的利益。第三“应当”这个词的理解,“应当”是否等于“必须”?“应当”有时候可以理解为可参保也可以不参保,同时其子女参保与否是否会影响到对其父母正常的养老金领取。
第二,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相关县区应该将农保基金管理运营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出相关法规,从养老基金的收取发放、投资、增值、支付等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可以制定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这是很关键很重要的,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为养老基金管理运营提供指导意见以及对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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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新农保基金收缴的管理,很大一部分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农保收费面相对比较大,农保金收取过程操作复杂,大部分还是由村委负责代收保险费,针对于基金安全与相关个人票据管理问题,各村委应该增加基金收缴人员数量与收缴人员素质培训,在收缴过程中要注重基金票据的管理,统一收费票据,并在年终收据上交时进行核对,这样票据管理制度就可以很好的杜绝了乡镇农保员挪用、移用、贪污保费的现象。二是可以进一步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基金县级财政专门户口,农村参保人员可以直接指定银行交费, 这样就可以很好的保障基金的安全,规避了风险。同样在发放方面养老金应以银行为依托实 行社会化发放模式,杜绝截留或挪用现象发生做到“阳光操作”,进而防止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的资金流失。
第四,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试点县区应该尽早出台相关基金运营政策,成立专门的基金运营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在政策上给予适应放宽和倾斜,可允许农保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变“死钱”为“活钱”。在基金基数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银行,使农保基金能够直接筹集、同时也可以吸纳一些社会闲散资金,增加农保基金的积累,在基金一定量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投资。同时存在投资就必须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投资分析机构,这样一可以尽量规避在基金运营过程的风险二来也可以选择更合理的投资方式,使基金增值利益最大化。第二可以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设置的具体结构建立在信托和委托代理模式下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政策上允许委托代理的出现,通过第三方信托管理,允许其进行合理化投资,农村参保人员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从参保到保金领取这个空档期,相关的委托机构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一些长期债券的购买以及一些效益较好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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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板块。第三可以实行市或省级统筹管理,依据各地农村县区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可以把各县一级结余的农保基金交由市或者省统筹管理,因为省市的投资环境相对较好,农保基金相对集中,资金规模较大,投资渠道宽,增值效益大。但是在资金集中运作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运营部门必须由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在对各种投资方向、收益评估、风险程度等做出详尽论证后,选择最佳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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