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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21-11-15 来源:星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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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要涵盖财政支出的全过程,包括事前(预算申报阶段)评价、事中(预算执行阶段)评价和事后(预算完成阶段)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绩效评价主体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预算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预算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可根据不同评价对象和内容分别实施事前、事中、事后评价,有条件的可实施全程整体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二)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四)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绩效目标是实施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预算部门(单位)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时,要确立绩效目标并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实际批复的年度预算有调整的,预算部门(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做出相应调整,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预算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可比性原则。要考虑对相同或类似的评价对象设置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与运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过程中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二十五条 绩效自评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围绕绩效目标编写,并报送主管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相关财政支出实施评价后编写。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单位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资金的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是政府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评价费用,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检查各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预算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三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完成三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机构根据政府工作目标和预算管理要求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自评工作情况,确

定评价对象,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做好绩效评价准备工作,并下达评价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施阶段。

(一)资料初审。评价工作机构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对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二)现场核查。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评价工作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勘察、询查,核实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综合评价。评价工作机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完成阶段。

(一)撰写、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机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其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评价,同时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结果反馈。评价工作机构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分析,将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七条 评价工作机构应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评价结果较好的,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项目事前评价结果应作为支出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事中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进度款拨付及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事后评价结果应作为预算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财政部门提出的绩效评价整改意见,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被评价预算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对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绩效评价事项有关资料,阻碍绩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预算部门(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视情况对下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应坚持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国家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评价工作组织单位应取消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并报送该专家或中介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被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据此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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