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科协 科技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评选全国创新争先奖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科协、科技厅(委、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军委有关人事人才司(局),中国科协所属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全国学会联合体:
2016年5月30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隆重召开,*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发出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号召,要求“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赋予科技工作者更加光荣伟大的使命。广大科技工作者响应*总书记号召,积极投身创新争先行动,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重大装备和工程攻关,转化创业,科普及社会服务方面涌现出一大批成就突出、贡献卓著、在国内外产生巨大影响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为进一步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进程中创新争先,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设立全国创新争先奖,表彰奖励在创新争先行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和集体。现就开展全国创新争先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名额
(一)先进个人300名,奖励一线在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颁发全国创新争先奖状,对其中30名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颁发全国创新争先奖章。
(二)先进集体10个,奖励科技工作者团队,颁发全国创新争先奖牌。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作风廉洁,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学风,恪守科学道德。
(二)科技工作者或团队应于5年内在以下任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1.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重大装备和工程攻关方面,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辟新方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或国家安全重大挑战作出重大贡献。
2.转化创业方面,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开发、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形成新标准、新产业、规模化应用示范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科普及社会服务方面,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及社会服务活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产品,社会影响大,贡献突出。
上述工作应当主要在国内完成。
(三)获奖科技工作者应为中国籍;团队成员70%以上应为中国籍,其中团队负责人必须为中国籍。
三、推荐渠道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推荐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可分别推荐奖章候选人10名、奖状候选人20名、奖牌候选团队3个;
2.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可推荐奖章候选人10名、奖状候选人20名、奖牌候选团队3个;
3.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可推荐奖章候选人2名、奖状候选人5名、奖牌候选团队1个。
(二)地方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可推荐本地区奖章候选人4名、奖状候选人8名、奖牌候选团队2个。
(三)学术团体推荐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联合体可推荐奖章候选人10名、奖状候选人20名,奖牌候选团队5个。
未参加全国学会联合体的中国科协所属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依会员规模大小可推荐奖章或奖状候选人不超过5名,奖牌候选团队1个。已参加全国学会联合体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原则上不再单独推荐。
所有个人和团队均应通过上述推荐渠道产生。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特别集中的推荐渠道,经全国创新争先奖评选奖励委员会研究同意推荐名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四、推荐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推荐渠道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二)产生拟推荐对象。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过民主推荐、专家评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拟推荐对象,并公示。
(三)审核与评审。各推荐渠道要对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工作规范性和相关推荐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相关民主程序产生推荐对象,并公示。
(四)上报。各推荐渠道向全国创新争先奖评选奖励
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组织评审,差额产生获奖者。
五、推荐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科研生产一线政治表现好、成就突出、贡献卓著、在国内外产生巨大影响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推荐出来,宁缺毋滥。
(二)各推荐渠道应注重举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国防领域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优秀代表,注重发现优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和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工作者。
(三)推荐材料要真实、准确、规范,成绩和贡献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避免面面俱到、空话套话。公示内容为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成绩、贡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书面、实名投诉,应及时处理,并明确提出是否继续推荐的意见。
(四)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推荐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推荐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不推荐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人选比例不超过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在教学、科研一线并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推荐。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纪律,加强监管,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成绩、贡献、材料骗取荣誉的行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推荐工作中徇私舞弊、严重渎职的,经查证后取消推荐渠道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的资格。对于已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收回奖章、奖状、奖牌、证书,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六)全国创新争先奖章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部门意见。拟推荐人选或团队负责人为企业负责人的,还需按照《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工作应由推荐渠道统一组织,不得由拟推荐对象个人或团队办理。
(七)推荐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六、进度安排
(一)4月20日前,各推荐渠道应根据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创新争先奖推荐及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推荐系统”),填报《全国创新争先奖推荐渠道工作机构成员名单》。用户名和密码随通知另附。
(二)4月28日前,各推荐渠道应报送推荐工作报告和推荐对象材料纸质版,并通过“推荐系统”上传电子版,纸制版和电子版须保持一致。
1.推荐工作报告。包括:(1)推荐工作情况(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公示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推荐意见等);(2)《全国创新争先奖候选人汇总表》《全国创新争先奖候选团队汇总表》《全国创新
争先奖推荐渠道工作机构成员名单》;(3)推荐渠道公示材料。
推荐工作报告须加盖推荐渠道公章,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推荐的,加盖有关司局公章;地方推荐的,同时加盖科协、科技厅(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公章;学术团体推荐的,加盖学术团体公章。
2.推荐对象材料。包括:(1)《全国创新争先奖推荐书》纸制板一式16份,其中原件4份,复印件12份;(2)附件材料1套并装订成册,其中候选人根据《全国创新争先奖推荐书》“重要成果列表”栏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候选团队提交“主要成绩和贡献”栏涉及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创新争先奖章人选征求意见表》一式4份(;4)《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4份;(5)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材料1份。
七、奖励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对获奖个人和团队颁发证书、奖章(奖状、奖牌),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其中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八、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成立全国创新争先奖评选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国创新争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各推荐渠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高质量完成全国创新争先奖推荐工作。
九、联系方式
(一)推荐材料接收单位
请各推荐渠道务必于2017年4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现场报送的,请于4月24-28日期间报送;快递邮寄的,请确保4月28日前寄达,否则后果自负。
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孙 敏、岳文彬 (010)62165293 电子信箱:pjjlc@cast.org.cn
收件单位: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收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604房间邮政编码:100081
(二)“推荐系统”技术支持联 系 人:陆 华 (010)56239889(三)评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联 系 人:刘 洋、马文斌、赵崇海联系电话:(010)68526144、6857809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科协
科技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17年4月14日
(http://cxzxj.cast.org.c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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