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证员是依法取得资格,持有工作执照,并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公证事项,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文书上署名。中国公民执行公证员职务,必须取得公证员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考核。从事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必须通过涉外公证业务统一考试。 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公证员资格考试:
(1)住所地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5)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法律专业培训。
具备上述(1)、(2)、(3)、(4)项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公证员资格考核:
(1)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 (2)具有法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其他高级专业职称并经法律专业培训。
经考试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公证机构实习公证业务满一年或者经考核取得公证员资格,要求以公证员身份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应当向该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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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执业的决定。批准执行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统一的公证员工作执照,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公证员资格:(1)被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除名的,(3)曾被取消公证员资格的,(4)司法行政部门认为不得授予公证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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