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道德评议会运转程序充分发挥村民道德评议会的作用深化以德治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村乡风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是在党总支和村委会领导下组织和发动村民进行村民道德建设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设会长一人:刘玉飞。会员二人:刘建军,郭秀山。会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会员从全体会员中推选产生。
第四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日常工作由会长负责各类活动的记录、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会员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村民道德评议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道德评议会会员由原选区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另选人选。
第六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会员原则上每个自然村1人村书记、村长可不占其所在自然村名额。
第七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对全村村民道德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结果向村两委会报告。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评议。每次评出的好人好事要记入公德榜并通过宣传窗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表扬,对评出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第八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集中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可召开集中会议。会员必须按时参加集中会议遇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方可请假。
第九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通过开展评好事、议陋习为主要内容的评议活动引导村民践行道德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道德评议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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