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2020-12-31
来源:星星旅游
特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 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 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 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 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 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 农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 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_正确运用“三 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 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将士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 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 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 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 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 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 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后农村改革又 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 二、总体要求 (一脂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 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体”总体布 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 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绕正确处 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 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 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 2015 21 f声<々 记--1 1 譬 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 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杈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 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 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 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 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 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 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 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 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 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 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 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 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 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 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 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 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 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 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 长期性t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 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 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 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 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 办法 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 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 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 三、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 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 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 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一)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 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 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 户的条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 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 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 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 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 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 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 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 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 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 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 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 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 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 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 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 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 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 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 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 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 12} 越 2o ̄s.zl III 秘特稿一 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 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 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 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更好地与城镇化进程和 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 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加 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基层 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 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 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 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 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 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 途径。 (四)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 (三)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新型 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积 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 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 生出土地经营权。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 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 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 主体。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 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 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民集体 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 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通过实践探 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 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 或联盟。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 民培育制度。 (四)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l十地 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 过程和系统性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确保 “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 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 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农村土地 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认真研究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健全农村 (一胤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 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 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 面的具体办法。 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 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要求,研 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 认识,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坚持 能确保“三权分置”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要坚持和完 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提 供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加 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承包合同网签管 理系统,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 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 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 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建立 检查监督机制,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农业部、中 央农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 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 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三权分置” 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 营权功能更好实现。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 经营权流转交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旗)全覆盖。健全市场运行 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 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强流 有序实施。商 (据新华社) 2016.21 f } 记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