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珉
【期刊名称】《前进》 【年(卷),期】2002(000)008
【摘 要】宗教信仰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合理性。因为:首先,信仰具有法律上的不可剥夺性质。人非机器,人只能有限地活一次:人生无常。活着的人生意义是什么?“归宿何处?家在何方?人活得怎样?”归结到一点:有限的肉体生命生活在世界上,除了首先满足于吃、喝、住、穿与人交往等等功能性需要,然后就要去探究上述问题,这就是人生的两大基本范围:物质社会和精神领域。精神追求是人不可或缺的支柱。“人生自古谁无死”?超越死亡的只有人的精神、人永不停息地寻求生命意义的努力,“地球上最美的花朵是思维着的精神”。 【总页数】3页(P42-44) 【作 者】完珉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5 【相关文献】
1.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合理构造——基于多国宪法文本的分析 [J], 金晓伟 2.论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从国际人权公约看我国的宗教立法 [J], 蔡高强
3.教师表达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界限 [J], 吴承哲
4.难产而短命的法律——从《关于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法》看苏联解体时期的宗教问题 [J], 白虹
5.以宗教信仰自由助推社会正能量——读《论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 [J], 朱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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