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高等教育法学基础课程改革初探
【摘要】:公安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学家,也不是培养律师,公安专业法学基础教育应当始终以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中心。我国现行公安高等教育模式中的法学基础课程设置未能体现和适应公安工作的特色和要求,基本上仍是照搬和沿用一般法学专业教育的模式,在课程科目设置、教学大纲与教材体例设计等方面都急需进行重组与改革。文章从现行公安专业法学基础教育的弊病出发,反思我国公安专业教学基本思路与方法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学基础课程设置的改革进行了初步探索与思考。主要观点包括压缩开课门数、整合基础法学科目、开设刑事法学通论以及进一步调整教材体例等。
【关键词】:公安教育; 法学基础教育; 教学改革
公安高等教育是指各公安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所开展的公安学类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教育。[1]而公安高等教育的法学基础课程则是指其教学培养计划中相对于公安专业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而言的所有必修法学课程。由于我国目前处在众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教学管理体制以及不同学科背景的公安高等教育办学单位并存的局面,导致整体上我国公安高等教育的法学基础课程设置和教学风格也千差万别。大体而言,只有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是为各类办学单位所共同认可的必修法学课程。但文章将要探讨的是,不论在科目设置、学时规划上具有何种差异,各院校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公安专业法学基础教育在教学体例、教学内容上简单照搬一般法学专业,脱离公安高等教育的自身特点与公安工作的现实要求。为促进教学效果、优化学生适应公安实践工作的法学知识结构,同时也是为了顺应今后公安教育体制的变革和发展,有必要对我国公安专业现行的法学基础课程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我国公安高等教育中现行法学基础教育的弊端
教育模式的弊病往往根源于教育思路的滞后。由于我国公安高等教育起步晚、基础差,教育界往往专注于对公安专业课程教学的完善与开发,并且已经取得了诸多丰硕成果。相对而言,公安专业的法学基础教育则仍然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仍处于停滞不前的境地。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教育界对法学基础教育的认识可被简单而明了地概括为”法学基础知识一定要掌握”,而对于”要掌握哪些”、”要如何掌握”以及”如何与公安业务进行联系”等这样一些随之而来的问题却缺乏进一步的思考和明确的回答。再加之很多教育者未能正确、全面地理解公安学科的实践性,认为公安学科就是一门纯粹的实践型学科,而法学基础则是属于纯粹理论层面的内容,因此依靠一般的教材和教学方式就足以满足需要了。在这样一些认识的作用下,公安专业课程和法学基础教育自然就呈现出了极不平衡的发展结构,也导致了整个公安高等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大体而言,我国公安专业法学基础教育的弊端可归结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 科目设置和教学体例缺乏公安专业特色
如上文所述,文章的重点并不在于讨论不同种类的公安教育单位在法学基础课程设置上的差异,而是探讨公安类法学基础课程的设置和非公安类的一般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应该有何种区别。目前在这一方面,我国各类公安教育单位基本上都是直接沿用一般法学或法律专业的基础科目设置方式和教学体例,相应地将公安专业的法学基础科目设置为法理、宪法、刑法、刑诉等独立课程,并且采用与一般法学专业相同的授课方式和学时标准。有的普通高校甚至将公安专业的法学基础课程直接交由本校的法学院来完成,或者是让公安专业的学生与法学专业的学生一同听课。在此种做法下,学生在课堂上往往接触到大量属于某特定部门法领域的专业理论问题或是前沿争议问题,耗费了大量学时而所学所思却又超出了自身专业的范围和要求、无法与其他的专业知识建立联系。这显然是未能考虑到公安教育在其知识体系、培养目标上的自身特性。与其说是开拓学生视野、培养高素质人材,倒不如说是本末倒置、脱离实际,反而不利于学生系统、明确地掌握公安专业系统知识。
(二) 教材和教学大纲脱离公安教育的自身规律
这一问题是紧随上一个问题而产生的。公安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学家,也不是培养律师,公安专业法学基础教育的内容应当始终以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中心。因此,其不仅在科目设置上应区别于一般法学专业,同时在教材体例和教学大纲的设计上也应突出自身的专业特色。具体来说,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并不要求学生对一切理论和前沿问题有如何深入的思考、提出如何新颖的观点,也并不要求学生对一切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烂熟于心,而应以公安业务活动为主线、侧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层面的掌握。例如,对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公安专业的学生只需掌握其含义、作用和区分标准即可,而至于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沿革和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各种观点则不甚重要;又如,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问题,公安专业的学生只需掌握其基本精神、原则以及基本的法律规定即可,但若要求他们去思考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体系、如何完善和加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则并无实际意义。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各公安院校早已组织编写了各种针对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的法学教程和教材,但从我国公安高等教育教学内容的整体上看,其法学教育的专业化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与可能即将要面临的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很大差距。而对于尚在使用本校法学院编写的、适用于一般法学专业的法学教材的众多普通高校而言,这一问题则显得更为突出。
(三) 教学方式不利于联系公安实践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公安专业法学基础教育的内容应当以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中心。那么更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其教育的形式应当以法律知识培训为主,这也是公安专业法学教育应当区别于一般法学专业基础教育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正如前面所谈到的,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公安教育理念中认为法学知识是属于纯粹理论层面的内容,依靠一般的教学方式就足以满足需要。因此,目前我国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基本形式仍然是以法学理论的系统讲授为主,其教学方式仍然侧重于观点介绍和学理辨析。但由于公安专业和一般法学专业在法学基础课
程的教学目标上有很大区别,该种方式既不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其从自身专业角度深入地理解所学知识。事实上,公安专业的学生由于专业培养模式的影响,往往也不可能去系统地阅读大量的法学书籍、掌握各种理论观点,要在教学效果上取得提高就必须寻求不同于一般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
二、公安高等教育法学基础课程改革的初步设想
总体上看,改革的目标与基本思路可归纳为实现我国公安专业法学教育的特色化与专业化。鉴于以上所讨论的种种问题与不足,私以为,应对其课程的设置与教学方式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调整:
(一) 压缩开课门数、整合基础法学科目
实现公安专业法学教育的专业化必然要求从公安专业自身的特点出发、以满足公安业务实际需要为标准来调整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对于沿袭于一般法学专业基础课程设置的现有法学课程也应当进行精简和压缩,选取其中对公安业务具有基础性、关联性和实用性的知识内容并重新加以组合编排,以形成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育科目。对于公安专业而言,法学科目大致可分为基础法学科目和专业法学科目两类,前者如法理学、宪法学,后者如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私以为,对法学科目的精简和整合也可以依照此种类别来进行,例如将法理学与宪法学进行整合、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进行整合。在公安学历教育体制改革的趋势下,突破原有的零散、机械的法学科目设置也显得尤为必要。
(二) 开设刑事法学通论(基础)课程
刑事法学通论或称刑事法学基础,是指以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活动为视角与主线,对与之相关联的刑法学和刑诉法学基础知识进行提炼与整合而形成的与公安专业体系紧密结合的知识系统。公安机关是重要的刑事司法机关之一,因此刑事法学基础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虽然在学科体系和性质上看,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两个不同的独立学科,但其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价值内涵却是互相融合、紧密交织的,本身便具有进行融通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再加之公安教育的最终目标并非是培养具有精深刑事法学知识的研究人材,因此更应当改变将刑事法学课程独立设置、分别讲授各自专门理论的做法,使其统一于公安业务的主线中,引导学生形成具有针对性、融通性、灵活性的基础知识平台。
(三) 增加公安业务法规课程的比重
作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出,公安专业法学基础教育的形式应当以法律知识培训为主。那么除了对原有法学基础课程进行精简与整合之外,加大公安业务法规课程的比重就是其更进一步的现实要求。公安业务法规是指直接指导公安机关开展专门业务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2]目前,我国各类公安高等教育单位均没有设置公安业务法规的专门课程,往往是将其内容穿插在其他一些专业课程(如治安案件查处、侦查学等)中进行介绍。该种做法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公安专业法学
基础教育的整体内容及其教育形式的发展来看,公安业务法规方面的教学比重仍需加大,因为这是学生真正熟悉和掌握公安业务知识的必要途径。
(四) 教材体例、教学大纲以及教学方式的转变
最后,这一要求实际上也是前述三个方面的最终实现途径。为了配合公安专业法学基础教育的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公安高等教育界仍需大力进行教学大纲、教学方式等方面的开发与探索,相应编写出具有公安教育特色的各种专门法学教材,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和完善。
注释
[1] 在我国,有的院校开设有针对社会考生的公安类成人高等教育和自考助学班,从其专业内容和教育层次来看也应属于公安高等教育,但由于其性质属于成人教育,并且教学形式和目的均与国家计划内的全日制公安学历教育存在显著区别,因此本文不便一并讨论。我国大多公安院校中还开设有非公安学类的法律专业,也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另外,虽然有的公安或普通高等院校实际已经开始招收涉及公安专业领域的硕士以及博士研究生,但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专业中并没有公安学这一学科,其往往只能是作为法学专业下的一个研究方向而存在。为避免争议,对涉及公安专业的研究生教育本文也不予讨论。
[2] 当然,对于有些开设了边防管理专业的普通高校而言,这里所称的公安业务法规还将涉及到边防领域的一些业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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