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判及其他政治解决方法 (一)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最常用的政治方法之一,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中起主要作用。在已经划定的180多条海洋边界中,大约160条是通过谈判或以谈判为主解决的。在海洋划界争端解决方法中,谈判具有下列特性。
1.谈判具有极强的政治性
与其他谈判一样,政治因素对海洋划界谈判有着深刻的影响。一般来说,国家的政治意愿决定了海洋划界谈判及其进展,“政治意愿的作用是主导性的,简单统一的界线与复杂的界线一样,都能满足当事方的要求。”[1]而这种政治意愿通常与国家所面临的国际形势与国内需求相关。
国家的需求对国家间海洋边界谈判影响较大,国家在战略上的取舍对海洋边界谈判的结果几乎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国家选择何种划界方法划出何种海洋界线最终是与国家的需求紧密相关的。国家在边界谈判之前往往怀有某种特殊的政治意愿和目的,这种目标的价值往往超出谈判结果带来的利益损失。这是国家愿意妥协的基础。
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和国家所面临的国际形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海洋边界谈判。国家关系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海洋划界谈判的成功,而国家关系的僵化则会影响海洋划界谈判的进行。如1997年泰国与越南关于泰国湾的海洋边界谈判,在谈判的最后阶段,正是1995年越南加入东盟后两国关系的改善促成了最终协议的达成[2]。2004年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政治经济关系持续加深的背景下,澳新两国达成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协定[3]。
当然,海洋划界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国家间的良好关系与海洋边界谈判的困难程度并没有必然的促进关系,一些传统友好国家之间在海洋边界谈判中也会遭遇艰苦的较量,如丹麦就法罗群岛与英国进行的海洋划界谈判。两国的地理因素十分复杂,因此难以确定
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两国一度打算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对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的争夺加剧了这种分歧。最终两国同意以等距离线作为海洋边界,但在基点和基线的问题上又产生了分歧。艰苦的谈判从1978年持续到1999年[2]。相反,在世界的敏感区域,国家之间也能划定海洋边界。1973年(前)苏联与土耳其在政治十分敏感的地区划定了领海边界并建立了联合委员会[2]。
从目的来看,国家选择谈判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大多是为了维护两国的友好关系,避免未来争端的发生,具有政治性和预防性。尽管国家也可以在争端发生之前选择法律方法解决,但国家实践更倾向将法律方法作为争端发生后的补救手段。如1975年喀麦隆与尼日利亚的《马鲁阿宣言》(maroua declaration)、1975年冈比亚与塞内加尔的海洋划界协定、1988年莫桑比克与坦桑尼亚海洋划界协定、1999年赤道几内亚和圣多美与普林西比的海洋划界协定、2002年安哥拉在结束内战后与纳米比亚关于海洋划界的协定、2003年佛得角共和国与毛里塔尼亚关于海洋划界的协定,等等,都是在维持睦邻友好的政治目的下签订的[1][2][3]。
从谈判过程看,政治意愿对划界的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1952年智利、秘鲁、厄瓜多尔三国签订《圣地亚哥宣言》,目的在于迅速确定边界以形成200海里领海的国家实践[1]。尽管秘鲁在划界中获得的海域范围远比适用等距离线要小得多,但从当时的战略利益出发,也能接受这一结果。在葡萄牙与西班牙的海洋划界中,由于采用经线作为边界,一些通过等距离线可以划归葡萄牙的重要油气田划给了西班牙。尽管葡萄牙对已经划定的经线边界十分恼火,但当时的政治意愿决定了这条边界的划定[4]。
2.谈判具有广泛而持久的适用性
从所涉争端类型看,谈判的适用范围覆盖了领海划界、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和渔区划界等几乎所有的海洋划界问题。而且,“成功的海洋边界谈判应具有解决相应而生的领土纠纷的作用”[1]。例如,1942年英国政府代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在帕里亚湾的海洋划界谈判同时解决了帕托斯岛的主权归属争端。
从地域范围看,谈判的适用不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因为几乎所有国家大都接受谈判作为海洋划界争端出现时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只有当谈判受挫或失败时,国家才会寻求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从难度看,在一些存在诸多海洋划界难题的地区,谈判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例如,加勒比海地区国家众多,而加勒比海半闭海的性质给海洋划界谈判造成了特殊的困难。虽然该地区有成功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数个颇具影响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但是,在已划定的27条海洋边界中,通过谈判完成的达24条之多。由于国家在谈判中不受国际司法或仲裁对诉求的特定规则限制,故而往往能更彻底地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所涉及的各种难题,例如,巴拿马与哥伦比亚的划界协定不仅解决了海洋划界问题,还解决了巴拿马湾历史性海湾问题、巴拿马在国际航行等同题上的特殊利益等同题,堪称解决复杂海洋划界争端的典范。
《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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