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
调解(和解)协议司法确认告知书
为积极化解矛盾,便于解决纷争,并使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本院在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时,可依法对辖区内当事人自行达成或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调解只能的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确认。经本院作出司法确认的调解书,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权利人可凭《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之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
1、 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
2、 有已达成一致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和解)协议;
3、 协议内容具体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4、 双方当事人同时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5、 司法确认申请书;
6、 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原件;
7、 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 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的,法院免予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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