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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内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07-06 来源:星星旅游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级确定年度安全目标,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项目部安全目标。并制定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保证措施或办法,层层分解,落实到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班组、岗位及个人。

第二条 年度安全目标要纳入生产经营承包合同予以考核兑现。 第三条 安全目标作为项目部职能部门和班组、岗位及个人上岗任职内的一项重要责任目标予以考核,并实施一票否决。

第四条 每月定期检查、考核年度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目标落实执行公司及九局最新文件精神。 附件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附件二、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表 附件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表

第二节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每月最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下步任务,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二条 项目部每天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研究、分析、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部署第二天生产任务和安全事项。

第三条 班组执行班前部署、班中检查、班后小结的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项目部可根据施工生产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通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解决当前安全工作面临的现状。

第三节 合格分承包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严禁分包给不具备营业资质、相关安全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及个人施工;严禁将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出租给不具备营业资质、相关安全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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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或符合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非主体结构的施工。

2、所有参与施工生产活动的专业工程供方,必须符合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专业工程供方资格准入制度”要求,只有取得《合格专业工程供方资格证》后,才能在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中从事施工生产活动。

3、与专业工程供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中铁九局公布的《专业分包合同范本》,在合同中应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4、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供方人员必须接受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5、对于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技术复杂或要求高、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应组织专业供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专业供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

6、专业供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业主、监理、项目部及其上级和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7、在铁路既有线施工等关键特殊作业活动中,严禁专业供方人员单独作业,项目经理部应指派有足够生产经验的企业自有员工带班作业,对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监控,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第二条 承包或租赁等经营活动,必须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必须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分包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从事劳务分包的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评价合格的要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未经评价合格的队伍严禁使用。

1、只有取得公司《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的外部劳务队伍,才能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劳务分包作业活动。

2、用工单位必须在劳务队伍进场前与之签订劳务合同,且必须使用中铁九局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应约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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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3、对于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技术复杂或要求高、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应组织劳务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劳务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

4、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队伍人员必须接受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5、劳务队伍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业主、监理、项目部及其上级和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四节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确保收入、专款专用、严格监管、保证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批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第三条 项目部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监督、审查安全生产费用的实施。

第四条 安质环保部负责上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五条 成本预算部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费预算及对上验工收入审请。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建账、统计、收款、拨付、核算。 第七条 物资设备部负责提报相关安全生产费用的物资使用计划,按使用计划购置、保管、发放安全生产所需要的物资、材料。

第八条 党支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实施情况,并作出相应布署。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生产进度和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提报调整计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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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

第二条 对所属职工及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第三条 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性能和注意事项,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除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外,铁路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防护员、巡道员比照特种作业人员办理),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条 安全教育实行全员教育的制度。

第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行定期教育和专项教育。定期教育:项目部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专项教育:对新工人、新提职、新改职和使用新设备的“四新”人员和劳务人员必须由公司,各项目经理部、专业公司,工区班组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安全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标准、有方案、有针对性、有记录和讲实效,不走过场。

第六节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一条 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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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由项项目部提请上级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下列施工内容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涉及铁路营业线路基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 (七)拆除、爆破工程; (八)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九)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十)隧道工程; (十一)铺轨、架梁工程; (十二)既有线工程;

(十三)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二条 主要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应由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安全措施交底,并及时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设备定期检验、检定制度

第一条 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按规定周期进行安全检验。

第二条 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并定期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和施工生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检验单位进行安装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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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按规定的周期及时送检,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并发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严禁使用。

第八节 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购置、搬运、检验、储存、发放、使用、清退、销毁、加工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各个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九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备齐防火用品,由专人负责防火用品管理,编制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消防演练。

第二条 对有较大火灾因素的场所和消防设备做好标识,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备品齐备。

第三条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私自动火,所有火源都必须在有效控制管理之下,预防火灾发生。

第四条 办公场所、生活区、施工现场和餐、饮服务网点,必须设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消防设施和工具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各种防火器材和工具不得任意动用和使用。要确保完好。

第五条 工地取暖动火,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公室的保卫部门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 工地仓库内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识牌,仓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周围不许堆放木材和其它易燃物品。

第七条 木工房内严禁吸烟,碎料、刨花、锯末等易燃物品每日清扫一次,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禁止在室内堆放。

第八条 电焊机和电源要符合用电安全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焊机要有良好的接地,露天使用要采取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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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配电房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第十节 营业线施工安全制度

第一条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和施工所在地铁路局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有关运输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手续不全的严禁开工作业。

第二条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中,要严格按铁道部《行车规则》办理相关的手续,严格执行各专业《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在铁路电气化区段施工时,要严格按《电气化铁路安全规则》的要求防护作业。

第四条 施工单位要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七条 凡是施工机械、车辆进入站内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与行车和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日常管理

信息提报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公司安全监察管理部。

第二条 项目部按月、年度对本单位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职工伤亡事故报表”(附件12),每月报表于次月2日前、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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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于次年度1月5日前报公司。本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按公司伤亡事故统计上报;裁决本单位负非主要肇事责任时,按交通事故处理。在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范围内,驾驶或使用本单位机动车辆、走行机械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公司人员伤亡,按本单位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第二条 项目部应当于项目开工前前,确定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项目,编制排查计划,并报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备案;每月25日至30日之间,项目部要将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监控重点及时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安质部将予以监督检查。

第三条 管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及联系方式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备案,如有变化,应当在变化后的3日内上报。

第四条 项目部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及时报告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十二节 安全卡死制度

房建工程施工安全卡死制度

1、工程开工,必须有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否则严禁施工。

2、开工前,必须制定本工程的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且必须交底到施工工作人员。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特殊工种作业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先经过身体检查后,并佩带安全带,且施工作业面必须有防护网等安全保证措施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6、人工挖孔桩必须做到: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好护壁、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经保证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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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向井下送风、井下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灯、孔内有施工人员作业时,井口不准离人、井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维护。

7、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各设备用电必须分开闸,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严禁一闸多用或用漏电保护器代替闸刀开关,手持电动工具、水磨石设备必须配置漏电保护器,使用漏电保护器严禁以大代小,杜绝用铜线代替保险丝。

8、施工现场的木工作业区严禁烟火、电锯、电刨等电动工具必须配置防护罩。

9、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用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10、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四口”必须有防护。 11、吊装构件时,构件上严禁站人。

12、临时施工用锅炉必须有登记。锅炉安装主要有安装资质的施工队,安装完毕要有主管部门检查验收。严禁使用无证锅炉。

第十三节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 各工程项目在策划与实施阶段,均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性分析,排查、确定项目建设(管理)期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条 要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排查整改工作档案,形成书面资料,报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备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及严重强度,隐患整改措施及效果等。

第三条 一般危险源由项目部自行组织排查、整改、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四条 项目部应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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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AQ/T9002—2006)的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节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的形式,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主,全员参与进行。检查内容为: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条 项目部执行月、旬检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式。 第三条 作业班组的安全工作实行班前教育、班中自控、班后总结制度。 第四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下达《安全问题通知单》,限期整改;对严重问题下达《罚款通知单》。受检单位必须及时整改问题,报请检查者复查,对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下达《罚款通知单》进行经济处罚,罚款由财务代扣代缴,列入安全质量奖惩基金,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节 安全事故逐级报告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如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项目部队长,项目部队长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安全监察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以备对事故的调查。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一)在施工生产中发生人员责任伤亡、火灾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行车等事故,均按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立即逐级上报。经调查分析后,由项目部写出书面报告上报。

(二)发生职工轻伤事故,项目部要在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用电话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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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质部门,同时要在三日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公司安质部门核查。

(三)发生职工重伤或一次负伤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或一般责任行车事故,项目部要在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用电话报告公司安质部门。

(四)发生职工责任死亡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事故或行车责任险性及以上事故,项目部要立即用电话等快速方法,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安质部门。由安质部门逐级上报。项目部队长应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五)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及时逐级报告相关管理权限单位,并在2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3.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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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施工现场,应严格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1、各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五牌、一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书批准文号,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插挂“安全生产”及彩色标语旗帜;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3、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及用电设施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 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4、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5、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施工现 场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应设围栏防护和施工标志,必要时设防护人员监护。

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7、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卫生、通风、照明,膳食,饮水供应等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8、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 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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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9、施工现场应建立和严格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 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施工现场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0、施工现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 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如下:

(1)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4)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固体、液体)混入土方回填;

(5)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消音、减振、限 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6)施工中需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周围地区的单位和 居民时,需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11、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 电缆、管道等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节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所属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防护规定。 1、施工作业区周边设置围墙或栅栏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

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或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距地面三米以上作业要设安全网或其它防护设施(如:设立围网)。

3、施工作业区内各部位设相关警示标牌。

4、各种施工机械要状态好,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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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设备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查修理。

5、架设临时用电必须符合规定,确保用电负荷分配合理,线路绝缘良好;电动机械要作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设专人维修养护,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时要拉闸断电。

6、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接地;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断电装置。 7、搭设脚手架、井字架、挑架等所用材料和搭设方法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搭设完毕后经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拆除时需设警戒或围栏,由上而下顺序进行。拆除物料不得往下投掷。

8、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缆风绳;缆风绳要牢固,有专用地锚。不得栓在树木、电杆或建筑物上。

9、坑、沟等危险处要有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设红色灯光警示和照明。

10、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附件及仪表都要齐全有效,使用及存放要保持安全距离。

11、坑槽施工要按规定放坡,护(壁)坡,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定情况,发现异常,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12、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一带钉易滑的鞋靴;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和吊篮上下。

1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须由有专业资质的队伍负责,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须经政府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非司机严禁操作,场内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开行,司机需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持证上岗作业,非司机严禁操作。

14、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配备责任心强,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15、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安全,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抓好每个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人遵章守记,不违章作业的意识,变成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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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治安保卫制度

1、治安管理人员实行检查和巡逻相结合,认真做好登记,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2、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准同无关人员闲谈,不准吸烟喝酒、吃零食,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3、时刻提高警惕,密切注意内部安全情况及各种人员活动情况。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各种施工生产等相关情况。 5、严格遵守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杜绝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的爆炸、火灾、触电等治安事故的发生。

6、讲文明,守纪律,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7、维持和管理好内部人员的秩序,及时安排好进出车辆的位置,做到出入有序、排列整齐、上下安全。

8、加强白天巡视和夜间巡逻制度,迅速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9、积极维护正常的各类活动秩序和良好的治安环境,主动配合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协助破案工作。

10、搞好内外团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消除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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