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
(二)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拟订重庆市主体功能区划。
(三)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解决跨流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县(自治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意见,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指导生态示范区与生态农业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1.1 (1)组织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1.2 (2)拟订本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牵头承办市政府对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汇总、分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1.3 (3)组织办理局系统重要事项及上级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1.4 (4)组织起草本市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审核其他重要文件。 1.5 (5)实施对以局名义发出的文件核稿、送签、编号,并组织付印、盖章、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1.6 (6)负责本市环保大会、环保工作会、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长会和局务会、局领导碰头会、业务办公会、局务虚会的组织工作,并对上述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7 (7)负责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和销毁局机关档案。 1.8 (8)负责局系统机要、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1.9 (9)组织办理公文、函电、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1.10 (10)管理局机关环境信访工作;拟订环保系统信访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11 (11)负责局机关政务值班管理工作。
1.12 (12)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后方协调及信息审核报送工作。
1.13 (13)负责管理环保政务信息工作,收集、整理、编发、报送环保政务信息。
1.14 (14)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政务接件大厅的管理工作;联系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1.15 (15)组织协调重要公务接待工作。
1.16 (16)组织环保系统史志编纂工作,编写环保大事记,组织完成有关环境年鉴撰稿工作。
1.17 (17)指导环保系统的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 1.18 (18)指导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1.19 (1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环境规划处
2.1 (20)牵头建立、完善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体系;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2.2 (21)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市级环境保护规划的阶段性实施方案。
2.3 (22)牵头编制市级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的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饮用水源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发展等专项规划。
2.4 (23)牵头组织审查、审批跨区域、流域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的工作。负责区县级环境保护规划的论证和备案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2.5 (24)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行业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 2.6 (25)参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2.7 (26)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编制重庆市主体功能区划。
2.8 (27)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章、专篇的审查工作。
2.9 (28)牵头组织环境保护项目库建设工作。
2.10 (29)开展本市环境容量、自然禀赋研究,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指导工业布局、产业布局优化升级。承担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参与宏观决策的有关工作。
2.11 (30)监督检查本市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市级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绩效评估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
2.12 (31)负责组织对市级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修编(订)、变更的相关工作,参与环保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
2.13 (32)承办市级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统一发布的具体工作。 2.14 (33)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15 (3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3.1 (35)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局环保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3.2 (36)负责统筹制定环保资金的年度安排计划和中长期保障计划并监督实施。
3.3 (37)负责受理本局管理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并组织进行审查,经报批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3.4 (38)组织申报国家环保专项资金,并监督实施。
3.5 (39)组织局系统申报国家和市级基本建设资金,并监督实施。 3.6 (40)负责有关环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环保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
3.7 (41)牵头编报和执行局系统年度部门资金预决算。负责局机关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3.8 (42)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9 (43)负责本局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监督实施。 3.10 (44)牵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组织开展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3.11 (45)牵头管理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3.12 (46)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3.13 (47)组织协调环保系统对口支援有关工作。 3.14 (48)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3.15 (4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4.1 (50)组织拟订本市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
4.2 (51)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建议;组织草拟有关本市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决议、决定、报告。
4.3 (52)参与拟订生态补偿政策及财政、税收、信贷、保险、证券、价格、贸易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
4.4 (53)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
4.5 (54)负责本市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送审工作。负责本市环境保护专项法规、规章的初审和送审工作。
4.6 (55)负责局系统及区县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登记等工作。
4.7 (56)组织征求局系统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 4.8 (57)负责办理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 4.9 (58)负责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公布和汇编工作。
4.10 (59)负责履行局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与本局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及诉讼工作;办理应由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 4.11 (60)组织建立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4.12 (61)组织开展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标志的管理。
4.13 (62)组织承办本市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4.14 (63)指导本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4.15 (64)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4.16 (6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
5.1 (66)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起草局党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局党组(扩大)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记录工作。
5.2 (67)管理局系统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局属单位的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批建议。指导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机构改革工作。负责局系统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
5.3 (68)承办本市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双重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干部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
5.4 (69)管理局系统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调配、工资管理和公务员考录、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的选拔、任免、交流、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办理直属单位的人员调配手续,指导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等工作。管理、协调局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聘、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5.5 (70)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5.6 (71)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请假、休假、疗养、借调、政审以及辞职、退职、离休、退休和呈报审批等手续,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局机关职工的福利工作。
5.7 (72)负责局系统的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局系统的工会、共青团、妇联、老协等工作。
5.8 (73)管理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和所在地区人民代表换届选举等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相关工作。
5.9 (74)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系统干部的人事档案,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和使用。
5.10 (75)管理中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印章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钢印。
5.11 (76)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5.12 (7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科技标准处(总工程师办公室)
6.1 (78)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和环保产业的法规、政策;拟(修)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科技、环保产业、环境标准方面的管理规定。
6.2 (79)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参与制定本市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6.3 (80)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环保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督促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新工艺、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并组织验收。
6.4 (81)建立并管理环境保护专家库。
6.5 (82)负责本市污染治理设施营运资质证书管理。规范环境保护治理设施营运市场。
6.6 (83)负责环保科技、环保产业、环境标准的调查统计工作和数据更新工作。
6.7 (84)参与循环经济促进工作。组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和环保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科普基地的申报、创建。
6.8 (85)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6.9 (86)参与拟订环保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指导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6.10 (87)联系和指导市环境科学学会、市环保产业协会的有关工作。 6.11 (88)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6.12 (8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7.1 (90)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7.2 (91)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对区县(自治县)、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通报、预警、督办、核查核算和考核;协助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7.3 (92)组织实施废水、废气、噪声等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制度。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的确定和调整工作。负责市级排污费征收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7.4 (93)负责市级以上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工作。
7.5 (94)负责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对排污权交易机构实施业务指导。
7.6 (95)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提供和核定重要文件、材料中的环境统计数据。组织编写本市环境状况公报。
7.7 (96)负责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的核准工作,负责燃煤电厂脱硫投运率核定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厂水质核定工作。 7.8 (97)督促实施污染物减排项目并组织验收。
7.9 (98)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数据更新。
7.10 (99)协调市环境监察总队查处涉嫌违反污染物总量减排及限期治理管理规定的案件。参与污染物减排监测和监察系数的核定。 7.11 (100)承办市政府减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12 (101)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7.13 (10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处
8.1 (103)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论证法规草案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章节。
8.2 (104)负责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8.3 (105)负责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规划、政策、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8.4 (106)按管理权限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5 (107)负责对本市辖区内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初步审查。
8.6 (108)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8.7 (109)负责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对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变更等进行初步审查,对
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从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8.8 (110)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8.9 (111)协调市环境监察总队查处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案件。
8.10 (112)组织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面的调查统计和资料汇总工作,编制有关报表,更新相关数据。
8.11 (113)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8.12 (1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
9.1 (115)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有关建设项目 “三同时”管理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论证法规草案中涉及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章节。
9.2 (116)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制度。
9.3 (117)负责市环保局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备案、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生产(预验收)及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9.4 (118)负责本市辖区内环保部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备案及试生产(预验收)审批并参与竣工环保验收,或受部委托开展部批项目的相关工作。
9.5 (119)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
9.6 (120)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9.7 (121)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协调市环境监察总队查处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的案件。
9.8 (122)组织开展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方面的调查统计和资料汇总工作,编制有关报表,更新相关数据。
9.9 (123)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9.10(12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环境监测处
10.1 (125)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2 (126)建立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及预警监测、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
10.3 (127)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组织编制《重庆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发布环境监测及时信息和预警信息。
10.4 (128)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运行机制。负责本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10.5 (129)拟订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并批准后实施。
10.6 (130)指导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和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协调指导其它部门和驻渝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
10.7 (131)建立环境监测业务培训、技术成果评定、工作考核及奖励机制,根据本市地域和重点项目需要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 10.8 (132)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0.9 (13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污染防治处(水环境保护处)
11.1 (134)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光和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1.2 (135)组织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制度,对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
11.3 (136)监督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
11.4 (137)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
11.5 (138)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拟订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1.6 (139)牵头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11.7 (140)牵头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11.8 (141)负责本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指导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基本无煤区、无煤区、安静居住小区等创建工作。
11.9 (142)协调市环境监察总队查处涉嫌违反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
11.10 (143)参与拟订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11.11 (144)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参与拟订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1.12 (145)协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1.13 (146)指导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工作。
11.14 (147)承办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15 (148)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1.16 (14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自然生态保护处
12.1 (150)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工作,推动和指导本市生态监测评估网络建设,推进以生态质量监测体系为核心的生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12.2 (151)检查和协调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工作。
12.3 (152)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4 (153)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状况评估和能力建设项目;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提出审查建议。
12.5 (154)负责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12.6 (155)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
12.7 (156)指导生态区、生态县、生态示范区及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并组织考核评审。编制中心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12.8 (157)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监督农药、化肥、农膜使用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12.9 (158)监督实施农村环保项目和自然生态环保项目并组织验收。 12.10 (159)参与林业、农业、畜牧业、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12.11 (160)负责农村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农村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监督农村土壤污染修复工作。 12.12 (161)牵头协调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
12.13 (162)参与拟订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协助开展长江生态屏障建设;协助编制消落区生态保护规划、库区景观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12.14 (163)参与国家级山水园林城市创建,参与森林工程建设。 12.15 (164)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2.16 (16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13.1 (166)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并参与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论证。
13.2 (167)拟订重庆市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13.3 (168)负责对本市核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3.4 (169)负责监督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13.5 (170)负责监督产生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制度;负责放射源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13.6 (171)监督实施核与辐射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
13.7 (172)负责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3.8 (173)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规定的案件。
13.9 (174)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辐射环境质量报告书。
13.10 (175)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3.11 (17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综合整治处
14.1 (177)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14.2 (178)拟订改善本市大气、水体、生态和声环境质量等重大行动阶段性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4.3 (179)拟订重庆市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14.4 (180)参与拟订涉及改善环境质量的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 14.5 (181)建立和完善改善本市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
14.6 (182)组织对重点污染源(区域)的日常巡查,督促相关问题的整改。
14.7 (183)组织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联防联控,督促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的示范性、控制性项目。
14.8 (184)承办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调度会暨环境质量分析会、专题会和协调会等,推进解决环境综合整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4.9 (185)承办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管理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印章。
14.10 (186)承办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承办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工作,督办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议定事项的情况。
14.11 (187)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4.12 (18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处
15.1 (189)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外事纪律;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纲要和局系统外事、外经工作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5.2 (190)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15.3 (191)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5.4 (192)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
15.5 (193)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重要环境保护活动和重大环境事件进行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
15.6 (194)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发布制度,承办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的具体工作。
15.7 (195)指导环境保护宣传舆论工作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公众信息网、重庆环境网网上舆情及新闻发布工作,收集、分析和报送环境舆情信息。 15.8 (196)组织开展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 15.9 (197)拟订本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的国际合作交流和港澳台事务,统一对外联系。
15.10 (198)组织指导环保系统引进外资、技术和智力工作,承办引进的前期准备、谈判、签约及外文函电、资料的翻译等工作;负责管理局系统国际及地区间的国际合作项目。
15.11 (199)协调本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智力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指导环保产业对外科技合作,负责汇总信息和对外联络工作。 15.12 (200)管理局系统的外事活动,办理局机关人员的因公出国手续,指导环保系统涉外事务。
15.13 (201)协调本市举办的国际及地区间的环境保护活动。 15.14 (202)组织和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本市内的履约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
15.15 (203)协调友好城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15.16 (204)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5.17 (20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环境督查处(重庆市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16.1 (206)拟(修)订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工作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6.2 (207)组织拟(修)订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承办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具体工作。
16.3 (208)拟订并报批本市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分解方案。
16.4 (209)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以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查。
16.5 (210)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情况进行督查。
16.6 (211)组织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有关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6.7 (212)牵头拟订全市环保系统年度目标任务、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承办全市环保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16.8 (213)负责对全市环保系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推进和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
16.9 (214)负责及时反馈督查、考核的有关信息,提出问题处理和问责、责任追究或表彰奖励的建议。
16.10 (215)负责本处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6.11 (21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17.1 (217)负责在局机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局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7.2 (218)负责局机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17.3 (219)承担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局系统行政效能监督检查工作。
17.4 (220)负责安排局机关和党组“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7.5 (221)负责局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17.6 (222)牵头协调局系统扶贫帮困工作。
17.7 (223)负责局系统党务统计工作,并按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更新数据库。
17.8 (224)负责机关党委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7.9 (225)完成上级机关党工委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基建办 (十九)普查办[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