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签订流程以及订立主体的要求。在签订仓储合同时,需要明确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等要素,以及验收、保管、进出库、计费、责任划分等条款。仓储合同的签订流程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仓储物的描述、验收项目、入库出库手续等。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保管人和存货人,保管人必须具备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法律分析
一、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仓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内容:
1.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2.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验收由保管人负责。
4.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仓储合同中可以从货物入库、货物验收、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货物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仓储合同签订流程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的内容:
1.保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
3.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4.入库、出库手续;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6.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
7.储存的时间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三、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
结语
仓储合同的订立需注意以下事项:货物品名、数量、质量、包装明确;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明确;货物保管要求明确;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明确;损耗标准和处理明确;计费项目、标准、结算方式、时间、账号明确;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明确。仓储合同签订流程包括双方名称、住所、仓储物的详细信息、验收项目和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和方法、储存时间等。保管人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仓库营业人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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