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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又称监督视察。简单说就是人民警察的监督者。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法确定的管辖范围及其督察民警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警察在处理重要警务活动中行使职权及使用武器、警械都要受警务督察的监督。警务督察让人民群众更加放心,他们是确保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防火墙。
工作内容如下:
1、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监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监督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处置情况;
8、监督警务人员文明值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监督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职业要求教育培训:一般要求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至少大专以上学历。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通过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
工作经验:一般要求3年以上从警经验。要有较好的职业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心理压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警务督察一般是由刑事警察、交通警察、巡逻警察、户籍警察通过晋升而来,一般要求具备3年以上的从警经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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