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的质量不合格;或在接受服务时,对服务质量、态度不满意,这时,可以先当场或事后找商店进行交涉,说明情况,提供证据,表明态度,并在商店承认事实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合理要求,促使纠纷能及时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解决。消费者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的社会团体。吉林省设有省、市、区(县)三级消费者委员会,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消委会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市、区(县)消费者委员会均可,最好向争议发生地的区(县)消委会投诉为宜。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可以向有关工商、物价、技监、标准、计量、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自己的业务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往往在商品购销的书面合同里约定,买卖商品的量也往往比较大。而在消费者与商店即时清付的口头合同中绝少存在,而且采取这种方式解决争议,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量少,且以即时付清的口头合同形式完成,不宜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发生,往往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消费者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受到侵害时,以及已尝试各种解决途径不能如愿时,消费者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法律保护。如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司法部门还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以上五项消费争议的解决方法中,前二项均可视为投诉,第三项为申诉,第四项为申请,而最后一项则为起诉。除最后二项外,前三项仍然可概称为投诉,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费争议发生时的重要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