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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