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存货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仓储物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品性质、质量、数量等)、仓储地点、仓储期限、报酬、仓单出具时间等相关方面。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什么权利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如下:
1、要求保管人填写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照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存放货物时,检查货物和提取样品的权利;
4、存放物品有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走仓储物品的权利。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二、仓储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仓储合同一般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通常情况下,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被叫做保管人。接受了储存服务同时支付报酬的那一方叫做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被叫做仓储物,仓储合同是属于保管合同比较特殊的一种类型。对于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得是动产。
三、仓储合同有何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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