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单位持当年的投资计划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相关图纸到用地科报件申请。
(二)用地科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协调规划站,确认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三)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调整规划后)用地科与规划站、地籍科、稽查大队一道到现场测量、征地;用地科会同相关的基层所负责清点附着物,规划站负责勘测定界图等相关图件及补充耕地和农用地转方案等,地籍科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权属汇总表。
(四)各科室将所准备的图件或资料(需复印的由办理科室负责复印并整理)按时送用地科汇总(必须有签字交接移交),用地科将所有资源汇总后,行文上报审批。若是批次用地,待最后一个用地单位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报市局,若是集体用地,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报市局。
(五)省厅或部审批后,用地科行文进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安置补助方案公告并张贴。(10个工作日)
(六)对协议出让的土地评估所负责土地评估,拿出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送用地科。
(七)用地科根据评估报告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进行供地。(5个工作日)
(八)用地科根据评估报告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进行供地。(5个工作日)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用地科按规定计算出用地单位应交的各项费,开收费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用地科留存根,二联交财务科审核无误后做收款依据,三联交用地单位,凭此到财务交款。款交齐后,财务盖资金收讫证明印。
(十)用地科见到通知单上资金收讫证明,发文、归档办公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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