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无责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提供保证;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但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4.超过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责任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形下担保人无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拓展延伸
担保人责任的限制条件
担保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或减轻责任。首先,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会受到限制。其次,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责任的限制条件,例如限定了担保金额或时间范围,担保人的责任也会相应受到限制。此外,如果债权人未及时通知担保人债务人的违约情况,或者债权人采取了不合理的行动导致担保人受损,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会被减轻。总之,担保人的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具体限制条件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责。《民法典》规定,若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或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提供保证,担保人无责。同时,若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但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或超过保证期间,担保人亦无责。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免除。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会被豁免或减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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