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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受到保护的权益有哪些?

2022-07-01 来源:星星旅游

劳动者应受到保护的权益包括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保险权益,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和缴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劳动者还可以咨询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认定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分析

一、劳动者应受到保护的权益有哪些?

劳动者应受到保护的权益有: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二、《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保险权益的规定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劳动工作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并享受规定的权益,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结语

劳动者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包括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保险权益,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老、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水平应与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劳动者享有退休、患病、负伤、工伤残、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的社会保险待遇,遗属享受遗属津贴。社会保险基金应按时足额支付,经办机构负责收支管理和运营,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劳动者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补充保险,个人也可进行储蓄性保险。在处理相关情况时,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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